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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鉴持衡大讲堂第十四讲:龙宗智教授讲授刑事证据审查判断
时间:2018-05-31  作者:  新闻来源:教务部  【字号: | |

 

  5月22日下午,秉鉴持衡大讲堂第十四讲在学院沙河校区正式开讲。围绕“刑事证据审查判断”这一主题,龙宗智教授为学员们讲授了“贿赂犯罪证据的客观化审查机制”和“印证证明的学理与实践应用”两部分内容。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都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基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的重要性,特邀在证据制度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龙宗智教授莅临授课。龙宗智教授现任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他创立的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印证证明模式”分析理论,受到了证据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可。

   

 

  龙宗智教授分析指出,贿赂犯罪是“对合犯罪”,这决定了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往往是定案的主要依据,由此形成贿赂犯罪证据体系及审查机制的主观性较强的特征,难以充分实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客观化的修补机制,以保障办案质量。

  龙宗智教授对人证印证事实接受客观验证、“承诺受贿”的客观化证明、对案件特定事实的客观解释、翻供翻证的客观化检验、对证言的法庭验证展开论述,并强调民刑交叉事实应慎用“穿透原则”,同时,在客观化验证中,亦应发挥排除合理性怀疑这一主观证明标准的作用。

  随后,龙宗智教授全面介绍了印证证明的学理与实践应用,指出我国刑事证明方法在实践中普遍表现为一种“印证”证明模式,与西方国家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相比,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相通之处。他提出,“证明模式”概念和论题的意义是探讨证明的路径和方法,关注证明方法的实践样态与效用, 对诉讼证明进行政策指导和方法指引。当然,印证证明虽有其合理性与价值, 但过度强调或运用不当, 也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应注意合理的运用方式及限度。

  龙宗智教授还对孤证定案问题进行了解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不意味着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就直接否定证据的证明力,而要结合全案证据和经验逻辑规则,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判断。如孤证收集程序合法,反映的情况与其他证据不存在矛盾,且在常情常理下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就应当采信该孤证并予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

 

 

  讲授结束,学员们意犹未尽,争先恐后起立提问。龙宗智教授以其谦和的态度和专业的风范一一回应,赢得了现场此起彼伏的掌声。学员们被龙宗智教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的热忱和执着所感动,普遍认为授课内容言之有物、贴近司法实务,为办案人员审查判断个案证据提供了有效方法,受益匪浅。

  第5期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州市院检察长专题研修班,第1期公诉业务实训班,山东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者培训班,贵州省师资暨教育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班等500余名学员参加听课。(通讯员:安阳)

 

秉鉴持衡大讲堂往期授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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