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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官讲堂第十九讲——高检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9-11-15  作者:  新闻来源:教务部  【字号: | |

 

  2019年11月8日,国家检察官学院大检察官讲堂举办第十九讲。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为题,从《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及把握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中的争议问题等三个方面,为学员和教职工进行了丰富生动的精彩授课。

 

 

  万春首先阐明《规则》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强调修订要遵循立法精神,充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坚持突出重点、力求详略得当。

  万春随后从十个方面对《规则》修改进行深入解读: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重点介绍了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等;关于做好监察法与刑诉法规定的对接,着重解读了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强制措施规定、证据适用问题及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程序衔接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受理范围、管辖级别、并案管辖规定等;关于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要求,主要是确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一般原则、修改完善审查逮捕的具体工作机制等;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重点介绍了原则性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的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完善监督程序和修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分工,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关于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关键是简化接待律师的内部程序、缩短办理期限、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于完善缺席审判程序,明确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流程及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案件的情况;关于精简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主要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另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外,《规则》修改了内设机构名称、清晰界定了“检察人员”“检察官”等用语、将相关条文中的“侦查机关”统一改成“公安机关”。

  最后,万春系统讲解了《规则》修改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如行政机关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等。他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又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且应当敢于行使不批捕、不起诉的法定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公诉人可以建议休庭。

 

 

  本次大检察官讲堂由学院副院长朱全景主持。第1期“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研修班、第1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技能培训班、第2期全国法官检察官民事诉讼高级研修班、齐齐哈尔市、永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共4个班次的学员和学院教职工等共500余人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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