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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联合举办影响力案件第三期研讨会——“新时期网络空间扫黑除恶与法律规制”
时间:2019-09-17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社  【字号: | |

  你以为你在“门户网站”上看到的消息都是真实的?2017年2月,江苏盐城警方发现网络“水军”成员周某江频繁通过小网站发布负面信息,再联系大网站跟进炒作,大量进行恶意有偿发帖及有偿删帖。经过4个月的调查取证,周某江等3人被抓获,进而查明了他们的幕后涉及北京的一家“公关公司”。而这家“公关公司”又受雇于一家企业,负责替这家企业组织网络“水军”发布内容。据了解,该案目前已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大丰区人民法院。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当下,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深水区、攻坚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第2条明确提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为了助力网络生态治理,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2019年9月1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联合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联合承办影响力案件第三期研讨会一一“新时期网络空间扫黑除恶与法律规制”在学院举行。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法律学界、实务界、监管部门、新闻界的有关学者和专家,对网络空间扫黑除恶这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问题共同深入研讨。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致辞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致辞中表示,中央去年以来就强调要及时发现、打击网络空间、新兴领域黑恶犯罪,要加快出台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法律政策文件。此次研讨既有实践中的鲜活案例,又有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深入研讨提供了很好的基础。黄河指出,互联网是一张网,大家都在网中央,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应该从网络黑恶势力的样态、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的生态、治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心态等“三态”深入研究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研讨会第一环节围绕“新时期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的特点、监管与打击”展开,与会嘉宾畅抒己见,学院副院长、《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社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主持。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社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

主持研讨会第环节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磊发言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陈磊介绍了周某江团伙网络“水军”有偿发帖案办案难点及经验。陈磊认为,案件办理难点包括:主观明知“虚假”认定难、虚假信息鉴定难、非法经营额确定难、电子证据获取难、跨区域工作面广量大。陈磊分享了办案经验:明确侦查思路,有的放矢,稳固筑牢案件根基;加强法律研究,力求精准打击,是成功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周密部署、精细取证,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保证。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长岳向阳发言

 

  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长岳向阳表示,网络“黑公关”、网络“水军”等严重危害了网络空间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网络空间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中央政法委对打击网络空间新型犯罪提出高要求,网络空间需要立体治理机制。治理网络空间不仅要用刑法,而且要用行政法、民法等,要共同构建治理网络空间犯罪的合力,实现网络空间由乱到治,良性有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曹红虹发言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曹红虹表示,我们要关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黑恶犯罪的新业态,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套路贷”犯罪。互联网黑恶势力犯罪不限于网络“水军”、网络“套路贷”等,但是,网络“套路贷”犯罪已经成为危害性极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比较突出的互联网黑恶势力犯罪。网络黑恶势力犯罪一般有以下特点:远程化非接触、团伙化分工明确、辐射面广跨区域,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常规打击方式已经很难实现打击效果。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认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一是如果仅有线上行为,没有线下行为是否能认定为黑恶势力;二是如果网络犯罪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如何体现;三是为适应打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应该如何调整办案模式,对刑诉法的某些规定如何理解,或者是否应该修改完善;四是网络黑恶势力与传统线下发生的黑恶犯罪在证明条件上有何异同。这些都是在治理网络空间黑恶犯罪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认为,非法网络公关的兴起具有多重的时代背景、技术背景和文化背景。信息生产资料与信息生产关系的重新配置对信息生产力的作用和推动、新兴媒体生态下个体话语意识和能力的激活、监管不力下舆论场域中对注意力资源竞相角逐的丛林法则、新旧传播格局的转换、利益的驱使等因素都给非法网络公关留下了极大的想象空间和实际作为空间。网络“黑公关”本质上是对话语权的非法代理。现行法律对网络“黑公关”的惩治力度偏低,导致犯罪成本低。而近年司法实践中,“口袋罪”的扩张性适用,一定意义上模糊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与细节区分,对于不同类型的“黑公关”行为,需要从更专业角度进行具体考量,不能一概论处,否则无法清晰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边界,也无法对同类公关行为产生充分的警示作用。

  研讨会第二环节与会嘉宾进一步就“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法理基础与路径”展开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主持研讨会第二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提出三个关键问题。一是概念界定,纯粹网络空间黑恶势力的界定,关键词是控制,关注网络黑恶势力对网络某些行业的控制,需要更多地注意网络黑产和灰产,可以用有组织犯罪来规制。二是相应的规制还不够。对网络不法行为的行政监管有待加强,与刑法规制相关的网络犯罪,立法上需要有所创建,有所突破。规制的重点首先是资金规制,其次是信息的规制,最后是技术规制。三是如何解决通过网络洗钱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就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三方面见解。一是要关注刑法立法调整范围的外在扩张与内在变化,刑法从传统硬法变为软硬兼备的法,犯罪行为向软暴力、精神暴力发展,制裁从传统的刑罚扩展到非刑罚制裁措施。二是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表现出评价不足,对结果或目的的评价不能替代对行为方式的评价。三是针对网络“水军”,刑法现有罪名需要逐步扩张。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方面,从组织形态判断。如果网络水军存续时间够长、成员众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诸特征,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294条。难以想象,现实社会中3至5个人的组织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空间上千人的组织却什么也不是。如果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可以考虑认定网络恶势力。另一方面,从行为方式进行判断。网络犯罪借助软暴力会触犯很多罪名,如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只要符合各自的构成要件,即根据其犯罪行为或事实用相应罪名进行评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皮勇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皮勇谈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网络黑恶犯罪的治理政策问题。要坚持正确的治理政策,政策是总纲,刑法是手段,是保障政策落实的手段之一。仅仅依靠刑法单一治理手段是不够的。要依靠政策治理、社会治理,坚持七分治理三分打击。如果刑法解释无法突破法条规定,必要时应当以立法方式解决。二是软暴力与法益问题。软暴力未必不侵犯人身、财产等权益,软暴力和物理暴力在法益侵犯上具有同质性。在认定软暴力时,应当采用数据思维,将个人信息、生活圈子信息作为软暴力实施方式考虑。通常而言,物理暴力是立法规定的暴力主要形式,软暴力的惩治最终还需要立法确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戴士剑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戴士剑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时代便利与安全需求互相冲突。互联网时代,国家管理更加便利,但也导致隐私保护与管理冲突更加显现。与互联网时代性紧密相连的是,犯罪高效率、低成本,侦查低效率、高成本,技术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与技术脱节,有些法律法规与互联网的特性并不适应,导致真正打击犯罪时,司法成本异常高昂。所以,建议部分网上犯罪行为可改为行为犯,更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另外,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标准尺度非常大,由此导致判决差别也很大,需要认真研究网络犯罪定性定量的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违法犯罪的主体、受害人、侵害的法益与非法收入均不虚拟。“软暴力”有时候危害性不亚于“硬暴力”,与“硬暴力”相比,共性大于个性。针对“软暴力”问题,要强调信息发布者的举证责任,要区分客观事实、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被证据验证的客观事实才是法律事实。实现多层次网络生态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可考虑从多方面发力,第一,要提高政务商务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透明度;第二,要加强网络伦理建设;第三,要强化平台的自律监管;第四,可增加惩罚性赔偿;第五,政府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第六,刑事立法也要大力跟进;第七,探索建立与健全信用法律责任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德良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德良认为,网络空间法律规制应考虑网络技术的特点,要遵循技术的客观规律,网络犯罪追责也要基于技术。目前通过技术过滤有害、虚假信息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基于此,建议要加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事前审查义务。

   研讨会第三个环节自由讨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皮勇主持

  学院郭莉副教授提出疑问,“网络水军”能不能认定为网络恶势力犯罪?怎样确定“网络水军”案的打击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曹红虹检察官认为,“网络水军”案件是否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尚未定论。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水军”是否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形成控制性危害,进而符合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特征。至于,“网络水军”案的打击范围,是个司法政策问题,更多地强调打击组织者、领导者。曹红虹检察官也提出疑问,《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暴力行为,更多地是物理上的面对面的伤害,如何以此来解释软暴力?武汉大学皮勇教授认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只是手段,从结果层面、价值层面,软暴力如果严重侵犯了精神健康,并且处于持续状态,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将其纳入暴力范围。针对有学者提出的可否在刑法中增加组织“网络水军”罪,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指出,对于“网络水军”,不宜以组织犯进行规制。扫黑除恶指导意见中所提及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只是一个政策概念,与法律概念有所区别。应从法律角度根据“网络水军”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曹红虹检察官也认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需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确定罪名。

  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作总结中表示,此次研讨会是一次高质量的会议,信息量大、专业性强,汇集了法律学界、司法实务界、监管部门、新闻界等多方面的真知灼见,将为更好地研究网络空间扫黑除恶的新特点、新动向、新策略提供帮助,为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立体化精准化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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