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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目录
时间:2023-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题研讨——公益诉讼立法理论问题

编者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和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夯实制度构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回应制度发展中的诸多疑问,通过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构建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期主题研讨聚焦公益诉讼立法的理论问题,邀请实务界和学术界专家,特别针对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公益诉讼授权单行立法的“民事化”及其消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实体性问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框架等展开深入探讨,助力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研究——以 25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决定为样本

要: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有超过四分之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规定。省级人大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具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地方法”的特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创新意识以及前瞻性思维,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保障法、监督规范法。专项决定明确和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细化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手段方式;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责,勾勒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专项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促进了制度建设,为推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呈现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改革决策——立法完善”的制度发展范式以及地方立法、其他地方性规范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专项决定具有地方立法和准地方立法的性质,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在工作层面提出要求,并不涉及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未违反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是一种“赋权确认型地方立法”,以解决上位制度供给与本地制度需求不平衡的问题。专项决定具有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等优势,也受到一定限制。专项决定需要根据公益诉讼实践的新需求不断进行优化,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其中。

作者简介:胡卫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公益诉讼授权单行立法的“民事化”及其消解

要:当下中国公益诉讼发展迅猛,案件范围不断拓展,“4+N”格局基本形成。尽管公益诉讼授权单行立法越来越多,但却呈现显在的“民事化”倾向,不少立法并不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但公益诉讼授权单行立法的“民事化”却引发诸多冲突和张力,严重影响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我国公益诉讼尽管在单行立法上呈现“民事化”,但司法实践却存在显在的“行政化”。未来,我国公益诉讼在坚持“行政化”这一格局下,应进行一定的改造。检察机关应逐步减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社会组织等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应建立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应强化对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支持和监督等。

作者简介: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界定

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保护对象。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分别由检察公益诉讼部门与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具体行使纠纷管理权与法律监督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机关通常不存在滥用纠纷管理权的嫌疑,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享有和解实施权、调解实施权、诉讼实施权,但不宜赋予仲裁实施权。在以保全或执行公益诉讼裁判确定的给付请求权为宗旨的衍生性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仍应当履行形式当事人的法定职责,以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黄忠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


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性分析

要: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基干,以单行法为领域扩展,总体上以起诉主体资格和保护领域为制度重点,实体规则极不完善。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体规则,其他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适用私法侵权责任的实体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治理性和非讼性,不能否定请求权基础逻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公益诉讼立法须兼顾程序与实体,可在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保护的主管地位的基础上,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诉的利益、诉讼请求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与实体密切关联的问题进行规定。

作者简介:吴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框架

要:作为一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客观诉讼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理论、法律监督理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立性得以证成。现行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层级较低、内容散乱,且采用嵌入式立法模式,难以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有效的法律供给。稳固的政治基础、广泛的社会共识、丰富的司法解释、多年的法治探索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应兼顾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统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平衡立法稳定性和灵活性。具体而言,这部专门立法应在整合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现行制度加以完善,根据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实际需要设计科学的法律框架,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天津大学)主任;张净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天津大学)助理研究员。


检察专论

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要: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考量又称公共利益原则,其要义是对虽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目的是使公诉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即符合公众的整体意志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在公诉裁量中进行公共利益考量,是检察机关身份、角色的必然要求,是指引和规范公诉裁量权、防止其滥用误用、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需要,它与有关法律原则、制度不仅不相抵牾与排斥,而且有利于促进有关法律原则、制度的落实并取得好的效果。公共利益考量主要适用于轻罪和极少数重罪案件,应坚持国家利益优位、与适用有关法律政策相结合、综合考量、优势公益等四项原则。

作者简介:朱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原副检察长。


法学专论

行政犯出罪机制的反思与功能实现

要:行政犯具有典型的行政违法性,行政犯出罪机制相对于传统自然犯罪更为复杂。行政犯出罪机制分为基于规范正义型出罪和基于矫正正义型出罪,在不同出罪模式上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出罪规范适用现状予以剖析,行政犯出罪规范存在规范供给与实践适用失调,但书型条款在行政犯出罪中功能减弱;单位犯罪立法与司法双重扩张下,规范隐退与出罪需求相抵牾;空白规范独立性与从属性界限不清,前置行政性要素机械适用等问题。为实现行政犯出罪机制的功能,必须要厘清两个基本逻辑前提,行政犯出罪机制功能实现的核心不在于矫正正义型出罪而在于规范正义型出罪;行政犯出罪机制功能实现的症结根源不仅在于法定类型化出罪规范欠缺,更在既有出罪规范现实功能发挥失灵。在此基础上,需始终恪守实质法治的出罪立场,发挥行政犯规范目的的过滤功能,在具体行政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中将实质解释一以贯之。

作者简介:杜文俊,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法典涉行政条款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要:民法典涉行政条款既包括形式涉行政条款,也包括实质涉行政条款。不同的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功能各不相同。仅仅用来确立民事活动边界的涉行政条款、公私法转介条款、排除行政法规定对民事行为效力影响的条款以及对行政法既有规定进行的重述等,因为功能上不是用来约束行政权的行使、影响行政行为的作出,因而原则上不应在行政诉讼中加以适用。为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而用来直接规范行政权行使进而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涉行政条款,可以在相关行政诉讼中单独直接加以适用,但对于其中规定比较模糊的涉行政条款,则必须与行政法的具体规定配套适用,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补充依据。至于民法典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间接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涉行政条款,主要应作为法院说理的依据被适用。

作者简介:肖泽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最高检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谈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其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纠纷占比相对较大,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对加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具有指导意义。在民间借贷纠纷证据审查中,应坚持合同类文件审查与款项交付真实性审查的“两条线”审查原则;对鉴定意见应当从多角度加强审查,防止以鉴代审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认定“高利贷”,对预先收取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一房二卖”纠纷中,前买受人基于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检察机关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失当问题,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准确适用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作者简介: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滕艳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办公室主任。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

要: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中,如何理解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存在争议。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对其范围界定需要借助价值补充方法,在具体场景中完成。在公益诉讼场景中,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说”的相对性和公益诉讼恢复性目的的松绑导向均不要求涉未公共利益范围的绝对化,为其在特定情形下的适度扩张提供了空间。在未成年人保护场景中,未成年人的弱势性与发展性使涉未公共利益有必要在内容与功能上有所扩张。内容扩张在一般公共利益之外拓展出针对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公共利益,功能扩张在恢复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催生出增益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不仅要保护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还要在一定情形下保护特定未成年人群体的利益;不仅要恢复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还要促使社会向未成年人投入更多的福利。

作者简介:何 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力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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