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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目录
时间:2021-09-22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  【字号: | |

主题研讨——个人信息保护之民法体系

编者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智能化社会治理的新课题。2021年8 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给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治理方案。本刊特邀五位法学专家,聚焦民法权利体系框架下个人信息保护,探讨如何认知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如何调适个人信息承载的法益冲突,如何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如何启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如何以比较法视角观察个人信息权益的体系定位。以期激发相关法域的深入讨论,推动法律适用过程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处理规则的持续发展。

 

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补充以及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故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我国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以六个条文(第 5-10 条)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限制、公开透明、质量、安全等八项原则。

作者简介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兼论风险社会中损害的观念化

 个人信息上承载了不同主体的各种法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宜界定为利益,以限缩其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排他权能,调适法益冲突。个人信息侵权也应界定为违反保护性法规的侵权类型,以引入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的限制,实现诸法域体系的融贯性。私密信息泄露适用隐私权侵权规则,若发生下游损害的,泄露者按照一般侵权规则承担责任;敏感信息泄露时,未发生下游损害的,受害人也可请求赔偿因焦虑产生的精神损害和风险损害,即为预防损害支付的费用。在个人信息、环境生态等领域,有条件承认预期侵权制度,肯定未来被侵权的风险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并基于精算规则予以赔偿,能使侵权责任法动态适应现代风险社会和复杂社会的需求。

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动各种法律责任方法,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其中民事责任在制裁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该法直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第69条,不过,其他大部分条文都与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民事责任有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适用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方法,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规则,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掌握好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运用损害赔偿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全面保护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强制履行法律规定满足受害人相关权利的其他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维护其自身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无需个人信息私益诉讼前置。侵权人承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赖成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澳门地区民法上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体系定位

 澳门地区民法上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体系定位,乃是这项权利相关理论的起始点,意义重大,应予厘清。这个问题牵涉三个维度,亦即这项权利的概念本身、其上位概念,以及其下位概念。具体言之,三者分别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个人资料保护权何以被定性为资讯自决权(资讯自主权);其二,它如何逐步被学说纳入其上位的隐私权体系、这种传统见解面临何种隐忧、其可能的解决方案为何;其三,根据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的立法现状,个人资料保护法所确立的其各项子权利,如何被梳理成体系。

作者简介唐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吴奇琦,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检察专论

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变革的理论基础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法律上确认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审批制案模式改革为以合一制为主和以分离制为辅的混合办案模式。合一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合一,分离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分离。司法权分为审查证据权、认定事实权和适用法律权等三项基本权能。司法权的全部权能可以由一个办案主体行使,也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混同行使,还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分别行使。合一制和分离制都符合司法亲历性。司法亲历性有其适用范围,并与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司法权的可监督性紧密相关。

作者简介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运行

 检察监督基于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天然蕴含调查核实的权力内核。在强调四大检察均衡发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时代,需要充分认识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重要意义以及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特殊性。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是个案监督工作的基础,是行政相对人表达诉求和补充法院卷宗外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存在调查核实理念存在偏差、法律依据供给不充分、强制性手段缺乏、证据效力有争议等问题。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就需要树立能动式调查核实理念、明确调查核实原则、明确调查范围、科学设置调查程序、强化调查核实保障措施,以发挥调查核实权的功能作用,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和提升监督质效。

作者简介韩成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中国刑法走向何处去: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反思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刑法立法上的犯罪化加速,中国刑法走向何处去备受关注。立法的积极并不意味着需要坚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三大理论预设存在疑问,易于陷入犯罪化扩张的危险中。刑法立法与国家任务相关,不能越过法益保护原则而强化国民对刑法的忠诚。刑法观是刑法立法理念的体现,包含在刑法类型当中,以刑法类型为主线讨论刑法立法发展方向更具有解释力。刑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任务的时代改变,法定犯大量增加成为刑法立法的重头戏,现代刑法需要被植入新的基因,提倡与实践社会刑法,中国刑法之未来发展方向终将呈现出“市民刑法兼容社会刑法”的共生格局:对自然犯采取市民刑法,对行政犯采取社会刑法。

作者简介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

 

间接证据案件证明标准辨析

 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而依据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这一难题的核心。间接证据定罪的“唯一性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实用价值,但是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时要防止出现过严的偏差。认定结论的唯一性属于主观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不应理解为客观意义上的绝对真实。认定结论的唯一性应体现为证据组合的完整性和证据审查的系统性。

作者简介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马丽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劳动规章效力认定:合意控制到内容控制的流变

 劳动规章事关企业自治的实现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故其制定与适用对于劳动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当下,劳动规章效力在立法规定中存有模糊性,在学理上对其定性存在分歧,反映到司法中即表现为劳动规章效力认定的裁判立场也未达成共识。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编码分析,发现劳动规章效力认定中合意程序控制流于形式,在合法性基础上通过内容合理性判断劳动规章效力成为实践共识,具体衍生出严格审查与审查企业内部管理状况两项标准。但审查缺乏对何谓“合理”的充分说理与论证,且未能充分实现立法所强调的企业合意自治、衡平劳资地位关系的意图。

作者简介钱大军,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池洋,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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