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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目录
时间:2021-08-04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  【字号: | |

   稿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根本保证、根本目标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司法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肩负新的时代重任。司法机关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领会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主题研讨——行刑双向衔接问题研究

编者按:行政犯时代已经到来,在行政法治和刑事法治之间,亟待法学理论搭建规范桥梁、输出衔接方案、形成良性机制。这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题中之义,也是因应日益增长的行政犯态势、解决行政犯司法规制难题的必由之路。本期主题聚焦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规范关联,约请行政法学、刑法学的专家学者围绕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法域识别和冲突解决、空白罪状中刑事不法的补充性和独立性判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双向衔接等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共识,尽快实现行政犯规制的体系化、行政犯判定的法治化和行政犯处罚的合理化。

 

行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问题

 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问题不少,但既往研究和制度设计都主要集中于程序衔接。《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此问题的规定也着眼于此。但造成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背后原因却包含了法域冲突与刑法功能的扩张,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二元惩戒体制的接续与区分困难,因违法、犯罪二元体制所产生的公权配置上的交叉与重叠等,因此对此问题的观察和应对并不应仅从程序出发,而需同时溯及背后的实体法问题。这些实体法问题又可大致被总结为如何认识和调配风险行政法与风险刑法、如何理解刑法的行政规定性以及如何看待行政行为对刑事审判的跨程序效力等。挖掘实体法问题和成因有助于从源头厘清行刑交叉问题产生的实质,也能更有效解释程序衔接不畅的阻点。

作者简介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空白罪状中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规范关联

 我国《刑法》中有大量空白罪状的规定,空白罪状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中,形式判断以刑法的补充性为基础,要求空白罪状所指向的补充规范必须达到一定的效力位阶,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同时补充规范中必须有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实质判断则以刑法的独立性为基础,坚持刑事不法二元论,在规范违反的基础上考虑法益侵犯,避免过度依赖行政机关的前置性判断。在理解和适用空白罪状的过程中要坚持刑法补充性和刑法独立性的统一,以刑法的补充性作为入罪依据,以刑法的独立性作为出罪理由。

作者简介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行政”案件移送要件研究

 新《行政处罚法》在原有“行政—刑事”衔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刑事—行政”衔接,从条文的字面文义以及隐含内容分析,“刑事—行政”衔接需要遵循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要件。实体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要件主要涉及移送衔接中的“及时”要求、刑事证据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以及衔接过程中的监督。仅从规范角度分析,无论是实体要件,还是程序要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存在着不确定的解释空间,正式实施后,也必将面临着更多的困境。之所以如此,既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属性相关,也与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分工相关。为此,需要思考已有“行政—刑事”衔接机制能否适用于“刑事—行政”衔接中,如不能适用应尽快建立衔接机制。

作者简介练育强,华东政法大学行政复议研究中心教授。

 

检察专论

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机制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反思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图景异端复杂,出现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两分离”“三分离”以及“更加复杂分离”等情况。该现状是推行提级管辖到交叉管辖改革、相对集中管辖到类案集中管辖改革、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专门法院(庭)的专属管辖改革等多轮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副产品,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缺乏全面通盘规划的结果。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已经探索出多类型集中管辖、单类型集中管辖、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多类型”管辖等多种管辖模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改革应遵循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原则,跨区划管辖原则,兼顾经济、效率与合理原则以及法检审级区划基本协调原则,并在“定”“提”“集”“补”四个方面推进改革步伐与统筹具体方略。

作者简介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

 

民事抗诉标准的再探讨

 民事抗诉标准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问题,是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准确把握和回归制度定位的关键所在。在理论上,对于民事法律监督的性质、事项、范围、监督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提请抗诉案件支持率低、抗诉标准任意性等问题实际影响着民事检察工作的权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应当抗诉的列举情形由于相对抽象概括,而无法独立承担起确定抗诉标准的任务。在分析民事抗诉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实践需要提炼确定抗诉标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对有效可行的路径。由此形成原则加事由的框架,以法定抗诉事由为确定抗诉标准的基础,以基本原则为确定抗诉标准提供价值指引、分析路径和分析方法,纠正抗诉标准任意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应当遵循和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监督为主、统筹救济的原则。二是程序从严、兼顾实体的原则。三是重点把握法律适用、克制否认事实认定的原则。

作者简介兰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百年演进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理想,便是其纲领之精魂。历经助推革命的法律理想动员、奠立国本的法制规范生成、协同改革的法治战略形塑,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迎来了新的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一百年来的法律理想、法制主张和法治战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正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含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整合为中心,形塑为面向均衡的新法理思想体系,以此连通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的政治主张和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法治观念的时代创新上,具有整合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方、学术与政治、精英与大众的显著优势。这种特质和优势,鲜明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及其引领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实践中。

作者简介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过失犯归责构造之反思与重构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作者简介陈毅坚,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山大学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广东省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副主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重释与限缩适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作者简介张亚平,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境外电子数据的取得与运用——基于第67号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展开

  境外电子数据的取得与运用是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环节。第67号检察指导性案例展现了境外电子数据与境内电子数据在证据取得、移送、保管、审查运用上的差异,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境外电子数据运用上的基本立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也是最高检察机关首次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境外电子数据取得与运用问题作出回应,体现出刑事证据法从一元到二元(国内证据、境外证据)的分化发展,以及境外传统类型证据与境外电子数据在运用规则上的再次分化。

作者简介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秘书长。

 

速裁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动力体系研究

  正式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速裁程序在适用比例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表明其内生性的速裁动力系统尚未得到建构。具体而言,量刑协商范围狭小、从宽处遇确定性不足、值班律师效用不彰导致辩方无意于选择速裁程序;程序简化不足且错案风险增加导致裁判方无力适用速裁程序;而形式化的证明标准和畸低的控方败诉风险又消解了速裁程序本应具备的正向激励机制,导致控诉方怠于推动速裁。因此,为从辩、审、控三方激活速裁动力,有必要加强辩护权保障、扩大辩护方协商空间,推行法定证明标准实现方法实质化并落实证据不足案件的无罪比例,使速裁程序真正成为具有自发生命力的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元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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