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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49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的重难点问题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深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学习和理解,在检察理论研究及教育培训中更精准地把握司法实践要求,2022530日上午,学院采用线上方式举办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的重难点问题学术沙龙。本次活动由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主持。

  沙龙特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辰《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副总编赵培显副教授作主题报告学院副院长徐鹤喃教授孙锐副教授参加与谈,学院党委书记邓云总结点评。




  主题报告环节,围绕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认识,刘辰检察官从以下个方面进行了分享一是简要介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诞生的时代背景一方面,近20年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轻罪案件大幅攀升,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刑事案件主要诉讼模式,这些要求重新审视逮捕羁押措施适用的理念和做法。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高羁押率已经与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分析高羁押率长期存在的原因。具体包括:社会治理能力不足;传统司法理念和惯性使然;对逮捕的功能和价值存在认识误区;羁押替代措施供给不足;市场经济下人口大流动带来新课题。三是结合典型案例,深刻阐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关系。四是结合典型案例,对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冲破一些理念误区进行讲解。要正确理解少捕慎押与实体裁处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与否不影响其最终判处的刑罚。要正确认识慎诉与不罚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要正确理解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五是针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讲解。第一,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如何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注意逮捕条件的层次递进性;以逮捕社会危险性为核心,对逮捕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进行细化。第二,如何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建议构建一种相对模式化、符合实践需求的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以及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第三,把握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的不捕政策。第四,通过丰富保证人的范围、健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完善取保候审方式。第五,探讨对起诉必要性的审查。

  主讲人赵培显副教授首先指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中需把握四组关系。第一,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一是认罪认罚从宽从制度上支持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案件强制措施适用、实体处理规定了法律上较为确定的指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就是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理念。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拓展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经达到85%以上,具有广阔的适用场景,少捕慎诉慎押应当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培育的实践土壤。三是少捕慎诉慎押可以强化认罪认罚从宽的效应。实践中,需要通过不捕不诉、不押少押、不判轻判来强化认罪认罚与从宽的确定性联系,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落第二,少捕慎诉慎押落实中需注意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检察机关负有逮捕的司法审查职能和侦查羁押的监督职能,拥有起诉裁量权,决定刑事诉讼的走向以及审前羁押率的高低、交付审判的数量,在刑事案件审前程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公、检、法协作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也离不开三机关分工负责基础上的协作配合。第三,司法裁量与有效监督的关系。一是采取举措激发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内生动力。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依法律规定及职权规范行使的一种司法裁量权。相对于批捕起诉,目前检察人员对于不捕不诉裁量权,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使不捕不诉工作机制简便易用,激发调动检察官少捕慎诉积极性二是完善工作指引,勾画自由裁量的边界。常见多发案件通常会表现出一定的案情规律,加强总结分析,对常见案件适用不捕不诉的情形、条件进行类型化研究,为不捕不诉提供操作指引。三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尊重司法规律和检察办案规律,在合理赋权的基础上,对不捕不诉权力运行进行必要监督制约。第四,书面说理与当面说理的关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注意办案与治理相结合,注重矛盾化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释法说理是提高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公信力、接受度的有效途径。只有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不批捕不起诉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证据依据等向公安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讲深讲透,才能获得一致认同,才能释义增信,达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当前,书面说理存在一些问题,当面说理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应完善不批捕不起诉说理文书内容,注重人来人往、当面说理,并结合检察听证强化说理工作,以推动释法说理实质化实效化。接下来他指出,有关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当前法律规定存在模糊: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规定原则概括,较难直接有效指导办案实践;相对不起诉标准有待明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刑罚程度等需要进一步细化,保证法律适用上的协调性。同时,法律规定也存在滞后:径行逮捕的规定与少捕慎诉慎押不相适应;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中存在一定冲突。




  与谈环节,孙锐副教授重点围绕不起诉类型及裁量依据的体系化展开。当前实践中关于不起诉存在理论与实践、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不协调的问题,关键在于要对不起诉作系统化的划分。具体来说,要从检察官有没有裁量权来区分不起诉的类型,即法定不起诉与裁量不起诉。同时,要对裁量不起诉的依据进行系统化,具体来说可以细化为两类:一是依据犯罪情节不起诉,二是依据量刑情节不起诉。实际上现有法律规定关于量刑不起诉的空间十分有限,除了免刑不诉外,没有对其他情形加以规定。但是实践中,不起诉适用于轻罪,关于轻罪有法定的轻罪和处理的轻罪,因此,对不起诉要做系统性的划分,同时标准要清晰、不模糊、不交叉。

  与谈人徐鹤喃副院长指出,捕诉押是传统的刑事司法命题。今天的沙龙活动聚焦这个主题展开,这反映出学院的科研智库工作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对司法检察基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少捕慎诉慎押是一个时代性的主题。具体而言第一,批捕、起诉和羁押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和手段。从司法是社会控制和管理的重要环节角度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和实施,表明国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定位和基本认识发生了变化,或者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特征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历史发展阶段看,大体而言,在建国初期,我国刑事司法是一种专政工具;在之后的法治化建设中,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抗、平等武装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目前推动实施的少捕慎诉慎押可以说是化解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性,开启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说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小宪法,这一政策的提出反映出国家强制力和公民个人权利让渡的关系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曾经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要转型,从压制型转向协商型司法。从现实、社会接受或者整个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的角度观察,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它也应是常识性的,因此需要全社会进行体制性、文化性、普及性的转变,换言之,我们的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司法文化要进行转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和学习,特别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在转型时期,有一些重要工作要做,包括案例培植、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第二,从专业的角度观察,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代表了一个时代、代表了一种刑事司法生态,我们不能仅仅把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个口号、一个要求,将其概念化、标签化、抽象化,我们需要做一些具体的工作,比如说,一是要加强应用研究具体化的研究,包括社会危险性评估、起诉必要性考量和证明问题、类案研究等。二是司法裁量权问题,如何在个案中判断和把握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起诉权、羁押权的运用,需要释放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中国在传统上重视法定主义,将司法裁量权、控辩协商放在一起进行研究,是非常有生命力的。再有在理论研究方面需要提炼一些新的命题,深化研究。比如,司法考核中有各种数据,批捕率、审前羁押率、捕后判轻刑缓刑率等,到底以哪个或哪些数据为准。每个评价指标均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建议结合类案做一些深入、务实的研究。第三,建议在司法管理或者司法权行使科学评价方面,树立情景概念。一项司法政策实际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导向,但同一项司法政策在不同的地区应该会有不同的表现,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关注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如产业发展状况、犯罪态势等,要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融入当地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之中,包括与相关的改革和发展相融合,对少捕慎诉慎押有更实际的解读,切实做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把这篇大文章做细做好”。




  总结点评环节,邓云书记首先感谢四位主讲人与谈人的精彩发言,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检察厅大力支持。他说,这次学术沙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科研与业务实践相结合,帮助我们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上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认识、探讨了问题、增进了共识;主题针对性强、准备认真充分、发言很有见地、参与也很广泛。关于对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理解和落实,邓云结合学院主业职责,谈了四点认识:一是认识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我们从政治上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和贯彻,适应了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和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需要,体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有利于更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推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政治上看,就是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深刻领会张军检察长去年9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座谈调研时强调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政治性案件”,自觉把所办理的每一个捕诉案件都作为一个政治性案件来看待,坚持辩证思维,坚持法理情综合考量,坚持客观公正地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和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确保每个捕诉案件的处理、每一次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运用都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守护百姓心中的正义、守住民心,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我们应该自觉在培训中教育引导学员从政治上认识和落实好这一政策。二是贯彻执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我们有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无论是理解把握还是贯彻执行,都不是孤立的。从理念上看,理解把握和贯彻执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与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特别是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和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双赢多赢共赢等相融通。从实践上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之间应当凝聚理念与政策共识,协同一体地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实。检察机关更需要结合个案、类案释法说理等具体工作,主动推动加强协同。结合检察监督办案、检察听证特别是公开听证、参与普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等加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宣传,使这一政策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三是助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需要学院和分院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第一,要加强检察人员自身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政策的培训。从政治与业务融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理念与实务贯通的角度,围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执行,针对实践问题,举办专培训并融入其他业务培训;结合推进检察官教检察官、指导性和典型案例进培训,开展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案例教学和其他实训教学引导学员从政治上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学会辩证思维,善于从综合考量法理情、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角度具体地有效地执行这项政策。特别要结合大力推动领导干部上讲台,强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教育引导,推动发挥领导干部在正确认识和执行政策上的关键作用第二,要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以及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等的同堂培训加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理论与实务教学,助推少捕慎诉慎押与其他刑事司法政策根植于法律职业人员内心、成为共同的职业理念第三,要进一步加强院校合作、检校合作,结合宣讲阐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选派学院和分院的教师包括检察师资中的检察领导干部、检察官到法学院校授课、讲座,邀请法学院校师生到学院和分院参与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政策及有关司法检察业务的研讨交流引导和帮助法学院校学生增进对刑事司法政策和检察实务的学习了解和理解认同第四,要把政策执行与政策宣传、检察监督办案与普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检察办案工作来开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宣传,学院和分院也应结合政策执行的典型案例教学、组织或参与有关学术研讨交流、组织相关刊文等主动融入社会普法,助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得到更加普遍的社会认同,共同营造政策执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坚持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我们不断加强针对性的深入研究。要自觉发挥学院和分院教学科研智库功能,高度关注、认真研究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建议。

  主持人杨迎泽副院长最后指出,今天的学术沙龙主讲精彩与谈到位总结全面有高度,参与广泛是一次成功的学术活动,希望进一步加强宣传,逐步提升沙龙知名度,让更多检察官参与其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级单位、学院及各分院专兼职教师及研究人员等13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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