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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39期—温辉: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指导案例视角
时间:2020-12-22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2020年12月3日上午,学院在大检察官赠书室举办了2020年第7期(总第39期)学术沙龙。

    本期沙龙由马立东教务长主持,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总结点评。 

  沙龙分为学术聚焦和主题报告两个阶段。学术聚焦阶段,沈海平教授介绍了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论坛“刑事法治的新课题”的情况,并重点分享了关于醉驾入刑问题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研讨情况。孙锐副教授分享了赴重庆参加“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务研讨会议”的情况,介绍了量刑建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经验。 

  主题报告阶段,行政检察教研部温辉教授以“行政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指导案例视角”为题作学术报告,重点介绍了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文义解释的运用及规则、体系解释的运用及规则、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运用及规则四方面内容。 

  第一,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包含什么是解释、为什么解释、谁来解释、解释什么以及怎么解释等问题。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顺位,她结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相关论述认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体系解释则承担着进一步确定文义的任务,如果经文义和体系两种解释方法仍然存在不同解释,那么优先采用与立法者“规定意向”以及“规范目的”最符合的解释结论,如仍不能确定最终结论则寻求客观目的要素的帮助,选择与客观目的最符合的解释结论。 

  第二,文义解释的运用及规则。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去理解其含义。文义解释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三项:首先是平义规则。平义即通常含义或普通人理解的惯常意义,其判断标准如下:一是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二是必须经过慎审的思考;三是必须符合语言习惯具有共识性;四是必须处于语词的“概念核心”范围之内,意义清楚明了;五是要依据语境的不同来确定,同时注意语词的流变。其次是特殊涵义规则,即涉及到法律术语或者其他专业术语时,专业术语优先。专业术语与通常含义的区分标准主要着眼于法律的适用范围:如果一项法律旨在处理影响所有人的事项,则有关用语应当从一般的语言运用角度理解;如果一项法律所针对的是某个特定行业、专业或交易,则应当将该用语解释为特定的含义。最后是“黄金规则”,指进行解释时要尽量避免出现法律冲突、矛盾的情形。 

  第三,体系解释的运用及规则。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及其与前后文的关联来确定其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狭义的体系是指本部法律内,广义的体系指法律体系内,而更广义的体系还包括社会环境政治生态文化传统等。体系解释主要有三个规则:一是依上下文解释;二是同一规则,即不同法律之间原则上应该保持概念的一致性。三是同类规则,指一个类概念或集合概念中列举了一些种类的事项,其未尽事项的扩大解释应当限于与所列举的事项属于同类。 

  第四,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运用及规则。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是指解释者通过“文本”努力去体会立法者的“原意”。法意解释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分,前者主张探究立法者立法当时的主观意思,后者主张探究法律在今天所应有的合理意思。目的解释是英国法律中除弊规则的现代版本,是指法院在解释某成文法条时应先了解此条文制定之前的有关法律概况及其弊端,明确该条文为何设立,在解释时尽量从去除相关弊端和解决相关问题出发。具体要遵循两项规则:一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二是努力发现立法文本中的法意、语义和意图。法意解释侧重于立法者当时的意图,目的解释侧重于法律规定的目的,英美法系更为注重法意解释,大陆法系则更多采取目的解释,我国将二者看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通常认为进行目的解释时要通过法意解释证成其观点。 

  与谈环节,沈海平教授谈到,成文法本身具有语言、时代等局限,具体事实和规范之间也存在鸿沟,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这一工具。主观解释论是寻找法律的意图,其优点是保障法的安定性、约束法官,缺点在于其假定立法本身是完备的,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理解并违反公正。客观解释论是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来解释法律,优点是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缺点是容易随意解释。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选择,在于哪个能更好地实现更高层面的法意和社会的一般正义。 

  杨会新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与谈:第一,法律解释的方法和位阶在理论上看似较为明确,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受到政策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被工具化的倾向。第二,民法中的解释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解释法律还要解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也存在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情况。第三,从程序上来讲,法律解释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参与空间,当事人只有知晓法官将如何解释法律,才能更好地进行攻击防御。第四,法律解释在司法适用层面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实践中法官并未被真正鼓励去解释法律,因而对于法律解释缺乏一定热情。 

  最后,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总结,他指出,本期沙龙关于法律解释的探讨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思辨性,温辉教授对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及其规则作了全面、细致地呈现,丰富了我们对法律解释的理解。本次沙龙活动的成功不仅得益于主讲人的精彩讲授,还得益于教务长的出色主持和两位与谈人见解独到的与谈。这个题目理论性很强,可以考虑以学术文章的形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发表。 

  学院教师、内设机构研究人员等近20人参加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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