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上午,学院第27期学术沙龙在图书馆二楼赠书室举办。
本期沙龙由莫桑比克共和国赞比西亚省检察官多明戈斯·莱奥西奥围绕“莫桑比克检察制度”作了主题报告,来自澳门特区检察院的罗昊、余致文、郑鼎基担任葡语翻译。报告主要介绍了莫桑比克检察制度的改革背景、检察机关组织架构以及职责任务三个方面。
第一,改革背景。莫桑比克共和国位于非洲南部,以葡萄牙语作为官方语言,1975年脱离葡萄牙殖民地而独立。同年6月20日批准共和国宪法,1978年修订宪法,检察院为“严格意义上”自治的司法机构,不受行政部门干涉,在功能上独立于法院。1989年之前,检察院隶属于司法部,受司法部监督,机构职权等由《法院组织法》统一规范。1989年从司法部中独立出来,成立总检察院。2007年颁布《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司法官章程》。2017年检察制度根据宪法做出较大修改,检察机关的组织与运行更加符合宪法要求。
第二,组织架构。检察院设置为总检察院、次级总检察院、中央反贪办公室、省级检察院、地区检察院。总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守护公益,维护法律合法性,保障公民权益。总检察院设有总检察长办公室和行政办事处,以及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家庭未成年人检察部、劳动检察部、行政检察部以及维护合法性检察部等专门部门。总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之间设有次级总检察院,负责审查省级检察院提起的上诉工作。全国设有三个次级总检察院,分布在南部、中部和北部。总检察院之下还设有中央反贪办公室,是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的专门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全国共有11个省级检察院,146个地区检察院。个别地区尚未设立检察机关的,若涉及检察工作,则需要求助于最近检察院。
第三,职责任务。按照《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利益,维护法律统一,确保未成年人、缺席审判者、无行为能力人等的合法权益。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1.税务、财务违法案件的预审;2.推动缓刑假释;3.对公共财物管理者的职务违法行为提起诉讼;4.侦查、调查;5.评估与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检察官的等级分为七级,依次为总检察长、助理总检察长、次级总检察长、首席检察官、第一等检察官、第二等检察官、第三等检察官。共和国设有检察官高等委员会,负责监督考核惩戒检察官。共和国有专门法律规定检察官义务,检察官拥有专门的行为规范,职务行为接受以下基本价值的指导:独立、客观、透明、公正以及高效。
在与谈环节,操宏均副教授指出莫桑比克检察官的学术报告内容充实、层次分明,为开展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素材。针对报告中提到的莫桑比克检察机关设置、检察系统反腐败机构设置、检察官职级序列等方面,立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一一予以回应。最后,操宏均副教授还向来访代表团介绍了中国检察改革最新状况,包括中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中国刑法与刑诉法修改等方面内容。
在问答环节,黄河院长、李天昊博士等就莫桑比克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以及修宪背景下检察改革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莫桑比克检察官分别给予了认真详细的解答。
此次学术沙龙由陈丽莉主任主持,莫桑比克检察官代表团、黄河院长、杨迎泽副院长、学院教职工等四十余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