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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以能动履职做强民事检察
时间:2023-06-25  作者: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专题研修班学员、重庆市检察院王俊杰  新闻来源:交流进修部  【字号: | |


一、关于做强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不会的关系

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重塑性改革,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针对民事检察,提出了“做强民事检察”的目标要求。

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会议上,应勇检察长指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的要求,在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统一起来思考问题,针对刑事检察“不硬”,民事检察“不会”,行政检察“不敢”,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的问题,着力推进检察工作机制现代化应检在这次会议中也强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提新口号,不另起炉灶、不换赛道。着力深化完善、着力添柴加油、着力接棒奔跑。

做强民事检察是以目标为导向提出民事检察发展前进的方向及要求,解决“民事检察不会的问题”是以问题为导向,指出了当前民事检察工作存在本质问题。两者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承。

二、关于民事检察“不会”的表现形式

“不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精准监督不够。表现在对民事检察监督法定性和必要性标准把握不准;案件审查不细致;调查核实权运用不充分;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透彻;检察建议刚性不足;提出监督意见未被采纳;办理具有示范、引领、创新、纠偏等精品案件的数量不多等。

(二)对审判和执行活动深层次监督不够。对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还大多停留在浅层次、碎片化层度上,不少是针对瑕疵问题,比如审违监督集中在违反法定审理期限、送达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执行活动监督集中在违规终本执行、执行超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对真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深层次监督问题不多。对发现、查处司法不公背后审判和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等深层次问题监督不够。

(三)对虚假诉讼监督不够。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取得显著积极成效。但因为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当事人心存侥幸等原因,在民间借贷、劳动合同等领域仍是重灾区,并且有不断向离婚、迁户口等新领域蔓延的趋势。

(四)类案监督还需加强。在办理案件时就案办案,没有发散性思维,没有做到以点带面,从个案监督扩展至类案监督,检察监督效果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五)民事检察和解成功率低。民事检察和解,面临着立法空白、规定模糊、效力与救济不足等诸多制约因素。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民事案件,大多已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纠纷持续时间长,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和解难度非常大。

(六)民事检察审查办理案件智能化程度亟需提高。目前民事检察办案方式传统,在智能化辅助办案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不深入不充分。检察业务网与法院、党政网等数据相互隔离,形成了数据孤岛,调取数据信息障碍明显

(七)对新领域案件监督缺少法律依据。比如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目前《企业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还缺少关于检察监督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对检察机关开展破产案件法律监督态度不同。又比如对公证、仲裁等非诉案件的监督探索不够。

三、 形成原因

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一)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深入、检察监督新理念贯彻落实不深、不透。工作理念还停留在过去,对新时代新征程上法律监督工作的新理念学习理解不深。

(二)民事检察工作体制方面,法律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赋权不够,导致刚性不足。

(三)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存在制约因素,业务部门疲于应付上级部门、同级综合部门的材料数据、内部考核,“内卷”严重。

(四)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力量需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能力水平需进一步提升。

四、解决思路

(一)加强精准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我们要善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善于实现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的统一,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自觉把精准监督理念贯穿到监督办案的全过程、各方面,着力彰显检察监督在民事法律适用及司法理念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创新、纠偏价值,推动办案质量、效果双提升。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标准。既要从法定性,依据法律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法;也要从必要性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法院下判时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决定。

(二)依法能动履职,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彰显民事检察制度价值。

1.在案源受理方面依法能动履职。主动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建立线索移送等协作机制、主动运用数据赋能对虚假诉讼等案件进行甄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着力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

2.在案件办理中依法能动履职。能动运用调查核实权,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为发现新证据创造机会。能动运用公开听证,增强民事检察办案亲历性,更好地开展释法说理,促进当事人案结事了。能动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基于自愿、合法原则,引导有和解意愿的当事人达成和解。

3.在延伸监督触角中依法能动履职。支持起诉处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前端,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等。诉源治理则处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后端。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正案涉单位经营管理方面漏洞,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我管”促“都管”,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完善案件质效考评指标。案件质效考评指标,作为工作“风向标”和“指挥棒”,是全体同仁共同关心的问题。在分组讨论中,也有多位同仁谈到考核指标。我们认为要深刻握指标背后的司法规律和司法价值,优化考核指标,充分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意见建议,不盲目攀比,不追求不切实际的指标。让检察官回归办案、调研、专项工作等主责主业,不让检察官被数据所困、被考核所累

(四)加强检察机关辅助办案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引入智慧辅助办案系统,充分运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推进民事检察、民事审判、民事执行等数据互连互通,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

五、案例如何发挥指导作用

(一)加大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学习力度。指导性案例作为精品中的精品,作为民事检察人,首先应该第一时间学、深入学、反复学,常学常新!我想请问在座同仁们,目前高检院发布的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我们都认真学习了吗?对其主题、要旨、基本案情、指导意义等都了然于胸吗?学的目的是用。我们在审查报告中要主动对类案检索情况进行说明,即增强办案信心,也为类案监督打基础。

(二)及时制发社会热点焦点、工作重点难点的民事检察指导性(典型)案例。比如高利转贷、套路贷、职业放贷人、金融类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公司类、金融类、破产类、仲裁类等领域指导性、典型案例,并加大宣传力度,将案例改编成法治故事、普法短片等,充分发挥民事检察案例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社会知晓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建立具有精准检索功能的统一案例数据库,深入推进类案检索制度。建立统一集中的案例库,包括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各省省级院及以下级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并内置于业务办案系统中,智能匹配,自动推送。既方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参照参考,又便于大家学习借鉴,开拓办案思路和工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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