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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主责主业 强化案例指引 奋力推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06-25  作者: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专题研修班学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杜林  新闻来源:交流进修部  【字号: | |


一、民事检察不会有哪些表现

应勇检察长提出民事检察要着力解决“不会”的问题,何为“不会”?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一)生效裁判监督规模较小且地区差异较大。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7055.6万件,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6.4万余件,监督意见数与法院审结数之间存在较大数量差。与此同时,不同省份之间、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监督规模也存在较大差异。如2018年至2022年,某沿海省份共提出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8427件,某西部省份共提出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2197件,提出监督意见数对比接近4比1。即便是在省内,也存在省会和经济发达城市提出监督意见数占比较大的情况。

(二)审判程序、执行违法活动监督浅表化问题客观存在。依职权启动案件不够规范,两类案件依职权受理占比上升明显,其中多数监督意见系针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义务影响不大且程序上不可逆转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如文字错误等浅表性瑕疵行为。监督点位仅涉及程序性、瑕疵性监督案件占比约80%以上,对于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违法行为的监督比例不足两成,审判程序、执行违法活动监督亟需“调结构”。

(三)虚假诉讼监督存在”“”“思想。一方面,虚假诉讼监督已然成为提升监督质效的有力举措,监督率靠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拉动情况较为突出。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仍然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在最高检发出五号检察建议,提出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背景下,仍有部分地区虚假诉讼监督未取得突破。

二、民事检察不会的原因

通过数据看问题,通过现象看本质。抽丝剥茧之后,我们分析民事检察“不会”这一表象背后,蕴含着五个方面深层次原因。

(一)囿于程序设置和经济发展规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天然受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需经过法院再审程序,而经过多次审判之后,大部分案件已经可以在审判程序内自行纠错,进入检察监督受理范围内案件量较审判数量大幅下降。其次,民商事案件与经济活跃程度密切关联,民事检察监督意见数量与经济活跃度呈正比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经济欠发达地区提出监督意见较少也在情理之中。

(二)重刑轻民观念仍然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存在短板内设机构改革以前,民事检察工作长期边缘化。内设机构改革以后,虽然已有较大改观,但“重刑轻民”观念仍然存在。以院领导办理案件为例,市县两级院院领导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比例较低,检察长主持民事案件听证和列席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委会占比较小。在机构设置方面,90%左右的基层院采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内设机构“三合一”模式,且普遍更重视公益诉讼工作,有的院甚至未配备专门人员从事民事检察工作,严重影响民事检察工作开展。

(三)基层基础薄弱,事多人少问题突出。一方面,民事检察“倒三角”现象长期存在,基层院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较少,缺乏办案经验积累。另一方面,审判程序、执行违法活动监督和支持起诉工作大部分在基层,且这三类案件数量较大,基层院民事检察办案数量达到了办案总数的70~80%。办案量较大,同时叠加机构设置“三合一”、人员轮岗等诸多因素,使得基层民事检察精细化、专业化发展步履维艰。

(四)虚假诉讼协作机制尚不完善,监督困境亟待破解。一方面,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法院配合监督难问题相较其他民事监督案件更为严峻。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协作查办机制不够顺畅,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核查,有的法院抵触监督,甚至抢在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前自行处理虚假生效裁判。另一方面,数字检察在大部分地区尚处于起步阶段,现代科技手段尚未有效应用于虚假诉讼线索发现。且监督模型的应用效果受制于大数据来源,在无法获得足量生效裁判文书情况下,科技应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五)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缺乏有效反馈机制。首先,从文义上看,建议即供参考,词义即不带有刚性。其次,从监督结果看,对是否反馈、以何种方式反馈、在什么时限内反馈没有强制规定,致使部分检察建议石沉大海,或者经多次催促后反馈,明显错误仍反馈不采纳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解决民事检察不会问题的建议

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工作欣逢最好发展时期,也面临更高履职要求”。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持续加强精准监督,做优做实人民至上,通过以下五种路径奋力打造“监督品质高、产品亮点多、智慧赋能好、工作机制优、专业队伍强”的新时期民事检察形象。

(一)加强精准监督,办案品质有新提升。一是持续加强生效裁判监督,稳保生效裁判监督主责主业基本盘。加强不同领域案件研判,发挥好民事检察专家咨询网、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作用,推进案件专业化办理。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跟进,对有错不纠的,进行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二是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开展。健全“刑事打点+民事做面”办案模式,内外联动在线索挖掘、个案审查、监督延伸等方面突破信息壁垒和孤岛效应,强化监督合力。发挥省院龙头牵引和市院枢纽作用,推行市级院组织本地区基层院集中开展调查核实办案模式,上下联动办理有影响力的案件。持续加强与法院沟通协作,探索与法院联合打击虚假诉讼。三是聚焦增加监督“含金量”,推动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调结构”。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制定类案监督指引,集中统一指挥,现场办案指导,提升规模效应和监督效果,推动瑕疵类监督居多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

(二)突出创新意识,检察产品有新供给。从人民关切出发,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切实把民事检察从制度供给转向产品供给,大力输出高质量的和解产品、诉源治理产品、案例产品和宣传产品。做优和解息诉,做细诉源治理,做精案例培塑,提升办案附加值。加强宣传工作,把案件富矿加工成宣传产品,传播民事检察声音。

(三)注重智慧赋能,科技理论探索有新突破。以数字赋能和理论创新为牵引,有力储备确保法律监督更加精准、高效、务实的“工具箱”,强化智慧成果的转化运用,促进民事法律监督和监督能力提质升级。一是深化数字检察应用,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提供更多智力支持。深度运用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正义智库、裁判文书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等,强化线索筛查、案例检索和信息比对,拓展案件线索范围。以办案需求为导向,研发应用更多民事检察监督大数据模型,推动落地落实。二是做好理论专题调研,为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更多理论支撑。以大调研活动、理论研究课题、检校共建等为契机,聚焦实务要点、难点,深化理论研究,增强理论知识储备。

(四)强化指导管理,工作机制有新升级。一是分层次、分领域、分地区全方位打好对下指导“组合拳”。针对办案力量薄弱问题,健全上下统一、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领办、交办、专班等机制强化案件办理。二是加强对重大、疑难以及认识分歧案件的个案指导,推广“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指导形式。充分发挥提请抗诉案件审查、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审查、复查案件审查的个案指导平台作用,运用好案例指导、工作专刊、检答网等平台。三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优秀法律文书评比,对评查、评比反映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提升案件和文书质量。

(五)夯实发展根基,专业队伍有新作为。围绕破解民事检察“倒三角”难题,强化人才引领、队伍管理,发挥民事检察干警最大价值和效能。一是坚持队伍专业化建设,避免人员内部交流过分频繁,组建一批深耕民事检察领域的专业人才队伍。二是推进与法院轮岗交流、到上级院跟班学习等制度,充实民事检察专业队伍,推动形成统一司法理念。三是深化实务培训,通过多领域、多形式业务培训提升队伍业务素能。开展不同级别的业务竞赛,以赛带训,强化专家型人才培养。

四、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建议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增强案例意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案例作用,前提是要依法办好案件。首先,在办案方式上,不能就案办案,要有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焦点案件,要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其次,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归纳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及时将具有典型性、引领性的案例推广出去,再反哺于指导办案。

围绕实务要点,加大案例发布频次。民事检察涉及面广,选取指导性案例一方面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另一方面,要紧密围绕实务要点,在注重新颖性同时,也要着力围绕检察监督常见、多发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指导性案例实践性不强、适用度不高的问题。要加大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频次,使之更加适应民事案件争议较多、矛盾突出的司法实践,更加符合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目标要求。

强化案例应用,丰富培训形式。首先,在对内发布案例同时,将案件所涉法律文书作为附件同时发布,不仅有利于全面理解案例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和监督方法,也有利于提升民事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其次,建立更加便于检索的案例库,落实案例强制检索制度,以制度强化案例意识,落实案例应用。最后,丰富案例培训形式,组织省市县三级同步视频培训,及时将最新案例推广至各级检察机关;以案件承办人讲述案例的方式,提升参训人员的亲历性,深化对案例的理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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