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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提高办理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能力
时间:2023-06-20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盟分院 郭建光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点部署,并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

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增强社会安全感、人民的幸福感。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作为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包括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要坚持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刑事法律统一起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以依法优质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办理涉及国家利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案件中,尤其是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金融、网络等犯罪案件,善于把严格适用法律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确保办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的期盼,这也给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检验刑事检察工作的标准。做好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好用足司法政策,创新思路举措,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刑事检察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秩序良好,是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条件;在和平、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是人民幸福的主要内容和前提条件。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一切经济活动,对国民经济具有造血机能和血液循环机能,启动并运载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野下,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犯罪特点明显。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众型金融犯罪,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1.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运用法治思维破解金融犯罪打击治理难题。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犯罪潜伏性强、影响面广,危害性大,同时专业性、技术性较为复杂。金融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犯罪,以法治建设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是当前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2.金融犯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图雅等人集资诈骗案(图雅等三人勾结银行内部人员、利用银行平台进行集资诈骗27亿元;这起集资诈骗受害人数众多,绝大多数资金无法收回,对金融机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其集资诈骗的资金并未用于实业或者投资,绝大多数挥霍或者想向不明,相关资金来自银行存款的正常储户)和鄂尔多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苏叶女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涉案资金12.29亿元,集资诈骗先判决死刑后发回重审改判无期徒刑,涉案资金5.53亿元,其余部分认定返还)说起:

(1)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作为构成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必备要件,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掩盖其盈利的主观意图。

(2)在主观方面,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盈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是二罪的本质区别所在。

(3)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向社会筹集资金是为了生产经营,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而集资诈骗罪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大部分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者个人的“拆东墙补西墙”。

(4)案发后的偿还能力不同。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偿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偿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一般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偿还能力,并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偿还,则可以推定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目的。

另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四性”特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针对当前金融犯罪刑事案件高发多发态势,为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

(二)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1.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网络法治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检察机关要立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历史起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总规划中,在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部署中谋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工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网络法治工作现代化,更好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更好服务保障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2.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破解网络犯罪打击治理难题,聚焦电信、金融、互联网三大行业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建章立制,积极回应群众期待,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和坚强的法律保障。

3.检察机关应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网络犯罪,积极参与“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追诉前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等犯罪。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始终保持对网络贩卖枪爆、网络贩毒、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按照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意见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突出惩治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活动。持续惩治利用平台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搭建运营涉未成年人色情网站、利用即时通信工具传播涉未成年人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及时教育感化挽救;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综合救助保护。
三、能动履职,提高办理金融、网络犯罪的办理能力

(一)提高办理金融犯罪的能力

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形成了办理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的有效经验。金融犯罪中,犯罪人员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确实对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提出了不少挑战。但法网恢恢,试图通过反侦查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冒险”终究是行不通的。

一是坚持严的一面,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证券期货犯罪、洗钱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从严追究。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于疑难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检察官从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开始,就围绕指控证明犯罪目标,扎实开展引导取证、法律论证等工作,用好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证明要求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

二是进一步提升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能力,有力指控证明犯罪。在网络时代,只要实施了金融犯罪,不论行为如何隐蔽,都会留下痕迹。金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通过对交易记录、资金往来、人际关系、形成轨迹、专业背景、所使用的电子设备数据等客观证据中各类关联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可以构建起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明体系。

三是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既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注重对间接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的组织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又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法从严惩处。

刑事追究只是最后惩罚手段,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档次由两档调增加为三档,将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十年提升至十五年,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由三档调整为两档,调整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这些条款的修改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近年来,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区域多、波及人员广,涉案金额急剧上升,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极为巨大,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刑法修正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与此不相适应。将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第二,更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是检察机关一直坚持的基本立场。在依法追诉的涉案人员中,也要根据不同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但刑法修正前“两档十年”的刑罚结构的设置,造成不同人员区别对待的差异性难以充分显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刑罚结构调整为“三档十五年”后,应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三,更有利于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人民群众尤为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罪中专门增加一款,将“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重要地位,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者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尽可能挽回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涉众型金融犯罪欺骗性强,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大,办案人员就要研究如何把对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最高检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一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提升办案能力。二要借助专业力量。提升办理金融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既要内部挖潜,也要借助“外脑”。三要打造专门办案团队。办理金融案件,人才是关键。努力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检察业务的专门人才。

(二)提高办理网络犯罪的能力

当前,网络犯罪不断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网络犯罪手段迭代更新,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呈现出集团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演变,也是在不断地给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新的挑战、新的考验。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办案能力和办案机制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形势需要。特别是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实践中不少检察人员存在着能力短板和本领恐慌。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继续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系统研究,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及其背后业务逻辑、技术逻辑方面拓展检察人员专业知识,提升检察对网络新型犯罪的业务应对能力,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助力推进网络空间生态治理。

针对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涉众型、链条化等特征,探索网络犯罪重点罪名的集中统一办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统筹指挥,建立案卷远程调阅、证据远程调取、诉讼当事人远程讯(询)问等制度。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推动在网络治理领域各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人员协作、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形成对网络空间的保护合力。

对重大、疑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现提前介入侦查全覆盖,提高办案质效,通过侦查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协作配合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重点围绕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检察官的主要关切,特别是对于案件审查、电子数据审查和跨区域协作办案等重点问题,进行规定。

当前,网络犯罪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案件涉及的一些内容已经超越了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范围。“如何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办案人员提升自身能力是一个方面,还要加强专业技术支持,将技术深度融入办案之中。要在电子数据审查、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强,提高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坚决遏制网络犯罪的高发势头。

电子数据审查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重点环节之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重审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注重挖掘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加强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无论是在犯罪空间、犯罪方式还是在犯罪形态方面,都与传统刑事犯罪不同。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网络犯罪不过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再现,运用传统的审查方式也可以。但实际上,这其中还是有很大不同。比如,网络犯罪多是通过网络身份来实施,这就首先要求通过网络身份去确定现实中的行为人,确保行为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有的办案人员认为,网络犯罪由于借助了电子设备、网络账号,通过互联网隐藏了行为人的身份,犯罪就很难被发现。事实上,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更容易在网络空间留下行为痕迹。从一定程度上讲,网络犯罪的可侦查、审查的证据甚至比传统犯罪的证据更多。如通话记录的信息可以反映行为人的社会关系,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综合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家庭、身份等,微信等社交账号的注册信息也可以直接指向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等。关键是要重视发挥电子数据在案件证明中的作用。

与传统犯罪通过照片辨认、视频比对、指纹比对等方式直接认定行为人不同,网络犯罪多是借助电子设备实施,往往生成大量电子数据。审查犯罪主体时,首先要认定电子设备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持有或使用;同时,还要建立行为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的同一关联。前者我们称之为“人机同一性审查”,后者称之为“身份同一性审查”。只有对两种同一性进行全面审查,才能综合认定网络犯罪的主体。如对于“身份同一性”的审查,就是要建立行为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的同一关联。实践中比较常用的,通过审查行为人社交、支付结算、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物流等平台的账户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行为人网络身份和现实身份的相互对应。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四类常见的电子数据形式。但随着网络空间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电子数据形式,为此,《规定》根据实践发展和办案需要,在原来规定的四类电子数据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至七类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网页、社交平台、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四)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浏览记录、操作记录、程序安装、运行、删除记录等用户行为信息;(五)恶意程序、工具软件、网站源代码、运行脚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六)系统日志、应用程序日志、安全日志、数据库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七)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数据库文件等电子文件及其创建时间、访问时间、修改时间、大小等文件附属信息。与其他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比如技术性强、相对抽象、数量众多等,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举证时,要采取合适的举证方式,直观展示电子数据,要展示的清楚,让法庭听得懂。《规定》根据电子数据的特性,对网络犯罪案件法庭举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方面,考虑到电子数据具有抽象性,通过特定的网络环境和电子设备等载体来展现。实践中多采取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举证。在法庭出示电子数据时,检察官应当从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过程;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人员关系、资金流向、行为轨迹等案件事实;电子数据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对电子数据进行针对性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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