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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提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能力
时间:2023-06-20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裘少波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网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新型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或者针对信息网络实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使得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加大,办案效率降低。

这类犯罪具有网络犯罪手段更新快、隐蔽性强、技术性高、跨区域性大、危害性重等特点,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有效打击这类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要办好网络犯罪案件,提高办案能力,可从三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就是要办案要有“道”就是指导思想要明确,办案能力提高还要有“心”,上心做一件事情,就能保持主动性、积极性,最后,要有“术”,就是办案的技术水平,三者缺一不可。

一、所谓道,就是我们办案的指导思想问题。

只有在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下办案,案件才能办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大家都知道“南京彭宇案”,为何这个判决遭大家所指?影响大众对见义勇为的看法!我个人觉得就是 法官是“死读书、读死书”,办案中没有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其实,“彭宇案”中的彭宇并不冤,他与徐老太发生了相撞,应是无疑的。最后二审调解他补偿徐老太1万元,彭宇也接受。但时至今日,只要街上出现“人倒没人扶”,就会把“彭宇案”提起,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公众关心的,并不是彭宇到底撞没撞人,而是司法能不能在被‘讹’的时候救我一把、为我主持公道”。法官的这一判决推理有逻辑不当、强人所难的问题,这就让大家感受到了恐惧,好心扶人送医院,表明你撞人心虚,让好心扶人还不够,还要抓住撞人者;扶人还要抓凶,明显超出民众认知的义务。扶人送医院是错,这让大家怎么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概念,我自己经常拿水浒传里的几个故事来告诉自己,我们办案为什么要司法为民这个大道理。这些故事,大家从小说知道,比如:大林冲遭高俅陷害,持刀闯入白虎节堂;武松替兄报仇,怒杀潘金莲、西门庆;杨志卖刀被逼无奈杀了泼皮牛二;宋江醉杀阎婆惜等。小说中这些英雄都经历过一个共同点,就是“吃官司”;这些官司都有共同的特征:第一,大多都是由强势主体欺压弱势群体而引起的,这里的强势主体或是官府,或是黑恶势力,或是得势的坚定小人;第二,这些势力通常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侵害了弱势一方的利益,这种不正当手段或表现为诬告陷害,或表现为讹人钱财,或表现为偷人妻妾,或表现为害人性命;第三,在纠纷解决中正义的一方几乎都败诉,双方都因为官方裁判机构的介入而导致了矛盾的加剧。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现实社会中可能存在一种认知,即在权益受到侵犯、公平遭到扭曲时;当司法没能起到恢复正义时;当弱势群体不能通过正当的制度和程序恢复正义、缓解心中不平、阻止不当侵害时,自力救济便顺理成章。所以杀仇人、逼上梁山、落草为寇只不过是一种以反叛当时法律形式的自救而已。只有司法要能够为其恢复失去的正义,即使不能恢复,也要以仲裁者的身份,依靠证据集中处理,公平裁断,以给其形式上的平等。如果不能做到如此,民众会重新举起复仇的武器进行私力救济,这样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水浒传中的几个故事,从法理学角度,说明我们司法是最后一道门,如果守不住这道门,可能就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所以作为人民检察机关的一员,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依法履职、司法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做好检察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提高办案能力,要做到有“心”

要心中有案,心中有人,心中有公义,我们经常都讲,我们办的是案子,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就是他们的人生,所以在证据审查、案件定性,在量刑建议,在处理群众上访上,要经常想想,我们办案的出发点是为维护公平正义,办案的终极目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就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我们杭州,这几年P2P案件特别多,我们一个区院办了涉众的非吸和集资诈骗案件有200余件,1000余人,这批案件办得特别累,除了案件本身繁杂,事实多、人员多、证据多外,还涉及大量的维稳、追赃的工作,如果没有做到有“心”,是办不好这类案件,估计天天被投资人上访,投诉、堵门。我们在处理这批案件时,在司法为民这个主旨下,抓住大量的投资人想拿回钱,想减少损失这一主要问题,由我们检察机关提议下,由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及金融办,出台统一的处理政策,来指导我们的这类案件的办理,我们充分运用好宽严相济刑政策,进行分层处理,分类打击。对于平台主体而言,如果能退出全部本金的,不管在哪个阶段,都从宽处理,对于相关嫌疑人而言,在侦查阶段就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全了,就变更强制措施,让公安机关撤回后撤案处理,在法院审判阶段就做缓刑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平台的负责人,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平台的业务员,均会尽可能的去退出资金,我们有两个平台,在公安立案时,本金损失超过10亿元,最后在我们检察阶段,最终全部把本金挽回,平台人员均作了撤案处理,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在挽回了大量的资金,最大程度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就减少社会面不稳定因素,服务了大局。如果仅仅是就案办案,没有上心去做这个事情,整天担心会不会承担责任,那肯定是办不好这类涉众型P2P案件的。

三、办好网络犯罪案件,要做到“术”在手中

“术”,就是办案专业化水平要持续提高,这里涉及技术能力提高和电子证据审查能力提高。

1、技术能力提高方面。网络犯罪本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具有高度复杂性和技术性,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的网络知识和技能,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表明,很多犯罪分子也在“学习”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成功率的不断提升。如果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能力,显然会出现技术脱节的现象。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办理网络犯罪的检察官应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完整性校验值计算等方面的学习。可邀请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到单位举办讲座进行集中培训,解析网络犯罪中的技术性问题,同时如今信息网络异常发达,可借助线上学习和培训的方式增加网络犯罪相关技术知识的储备,使其能够熟悉并适应不断更新的网络犯罪手段,提升我们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提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综合能力。另外我们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注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辅助办案,在必要时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21年高检院发布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就是我们办理的,这个案件中,我们充分运用技术手段辅助办案,获得很好的办案效果。当时涉案支付结算平台因被告人提前得知侦查机关可能对其立案侦查,已经将其架设的支付系统进行删除,导致其支付系统没有查获,系统架设的服务器因租金到期已被关闭,杭州市公安局虽对涉案服务器镜像进行了勘验、提取,但经组织技术力量对平台进行恢复后并未成功,而涉案平台支付结算的过程性证据及功能性证据是该案定性的关键;我们当时请教了技术专家,专家认为有一定恢复的可能性,就上报省院检察技术处寻求技术支持,省院检察技术处从全省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协助办理。省院检察技术部门通过侦查实验对涉案6个ECS云服务器镜像、1个RDS云数据库镜像进行系统重构,并在专有云环境和公有云环境下反复验证。此外,检察技术人员在查看java应用程序配置文件时,在原有mysql数据库的基础上,追加认定了 redis数据库。最终,通过密码破解及逆向重构,成功还原了涉案支付结算平台系统,恢复了关键性证据。还原后的系统,能直观的显示该系统具有订单管理、商户管理、通道管理、账号管理、系统设置等五个功能模块,能明显看出这个系统具有支付结算的功能,浙江省院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出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侦查实验工作说明等技术文书。从而为案件定性从开设赌场的共犯,改变为独立的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关键性证据支持。这个案子,除了我们刑事条线入选典型案例外,在技术条线也评为当年的典型案例。

2、努力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能力

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进行真实性审查、完整性审查、提取及时性审查和鉴定意见的审查这几个方面。审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数据时,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因为电子数据之间往往存在关联性,比如,微信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地图定位数据等,如果孤立审查以上证据,则很可能难以做到全面审查,将数据结合起来分析,则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们在办一个为跑分平台的案件时,有一个嫌疑人始终辩解自己是一个打工的,只有一个同案犯说他是合伙人,但一直没找到旁证,后面我们对全案人员的聊天记录进行关键词查找,找一个群,群里有他在安排别人工作的聊天内容,在跑分平台的数据库中,发现有一条指令是专门要给这个嫌疑人分利润的代码,根据这个代码,我们特意分析了他银行流水,发现他父亲的银行账户有定期收到他人转入的大额资金的情况,从而我们认定其为主犯,最后这个人被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万元。

同时对于多人犯罪的情况,对电子数据综合分析更为必要。比如,某个犯罪分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反映了其本人的犯罪行为,还可能反映与其关联的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发现超出案件本身检察官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在办理林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审查电子证据时,聊天记录中发现存在17家壳公司账户内有资金余额6000余万元,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承办人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赌客笔录、法人资料、法人笔录、结合资金流水等证据,审查认为这17家壳公司账户均为涉赌账户,遂发函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应账户予以冻结,有效防止涉案资金流失。此款项在判决采纳,均已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提取电子数据在相关的司法解释约束指导下能够较好地实现,但是针对提取之后的分析,要做到全面分析难度还很大,特别是海量数据,这需要不同案件类型分析模型与标准的训练和确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撑。同时,可邀请电子数据取证专家对办理网络犯罪电子数据审查和分析进行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对电子证据审查的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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