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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让指控更有力
时间:2023-06-19  作者: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刘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充分的庭前准备是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和确保出庭公诉工作成功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庭审高质量输出的基础,诉前准备工作不仅要做,而且要做到心中有数。

一、固本强基:强化证据审查

没有证据就没有庭审,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庭审。

强化庭前证据审查,我们必须坚持全面、客观、细致。下面我就以我院曾经办理的一起不批准逮捕案件为例阐释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避免一起佘祥林式错案的发生

2004年6月11日,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接到高阳矿职工桂某乙报案称:其母杨某某被人勒死于其住处的沙发上。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确定死者二儿子桂某甲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定:桂某甲听说其母杨某某要将居住的房子给他三弟桂某乙住,便到其母住处,与其发生争吵,随后将其母推到在沙发上用双手掐死。同年12月22日,桂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桂某甲涉嫌故意杀人案。经审查,案件承办人发现,桂某甲的有罪供述与尸检及现场勘验等证据基本吻合,并且专家出具的权威鉴定认定现场有桂某甲所留的脚印,但鉴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且存在案件中所涉及的死者佩戴的项链去向不明、现场遗留脚印的重要物证“鞋”未找到、桂某甲先供述后翻供等诸多疑点,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产生捕和不捕两种意见;此案3次请示晋中市检察院,晋中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介休市检察院对桂某甲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2005年9月,经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真凶浮出水面。经审查,2004年6月11日,张某某在高阳矿小区内遇到不慎摔倒在地的杨某某,于是将她扶起并送回家。在杨某某家中闲聊时,张某某发现杨某某戴有一条金项链便起杀意,将杨某某用双手掐死后摘下项链逃走。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桂某甲也因此被最终排除故意杀人嫌疑,无罪释放,从而避免了“余祥林悲剧”的重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之所以取得这样好的效果,与承办检察官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密不可分。

第一,重视办案的亲历性。本案中,检察官就做到了没有止于纸面阅卷,而是亲赴案发现场,接触案件当事人,亲身体会作案路线,将办案亲历性落到实处。

第二,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由重点审查口供向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转变。案例中,检察官并没有依据嫌疑人的口供,而且是在口供与尸检及现场勘验等证据基本吻合的情况下作出案件处理,而是对客观性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才从中发现了案件疑点。

第三,既要重视审查“在卷证据”,也要重视审查“在案证据”。如果说把一个案件的全部在案证据比作冰山,在卷证据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案例中,检察官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从而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庭审中,面对律师死磕,程序问题上相对好应对,难应对的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打牢证据基础,让证据无可挑剔。

二、乘风破浪:高效的沟通

(一)与侦查机关的沟通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

作为刑事诉讼第一道工序,基础的好坏直接影响出庭公诉的水平。

因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诉机关应充分利用提前介入机制,深入办案第一线,联系侦查人员,将庭审所强调的亲历性传导到侦查阶段,将庭审要求的规范标准引入到“破案”的过程中去,将庭审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消解于侦查阶段,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和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标准收集证据,从而掌握庭审主动权。

就比如,实践中我们在讯问审查逮捕案件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时,有时会碰到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围绕被告人翻供和辩解的内容,我们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补充收集证据,着重整理完善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强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为下一步案件进入起诉阶段打好基础。

(二)与辩护人的沟通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检制定的《规则》,都以“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为核心内容,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此规定的一个出发点即在于帮助办案人全面掌握案件,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导致范冤假错案。

但注重控辩沟通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庭前及时听取辩护人意见也是我们公诉人精准把握庭审控辩分歧、质证重点的重要途径,从而让我们在庭审中做到有的放矢、攻防有案。

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期间,要将辩护人的意见纳入审查范围,将发现的共性问题解决在诉前,个性问题记录在案;

要学会换位思考,立场不同,视野也就不同,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公诉人可以从辩护人的角度来审视指控证据,尝试发现薄弱环节与瑕疵证据,将辩护人可能提出的意见或调取其他证据的申请纳入考量,提前做好攻防预案,确保庭审的可控性。

三、精雕细琢:规范文书制作

检察官前期对于证据的梳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都要通过审查报告、起诉书和三纲一书(讯问、举证、答辩提纲与公诉意见书)得以呈现,因此,文书的规范性制作对于庭审的效果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法律文书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直接载体。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我们必须在文书质量上做足文章。

以公诉意见书为例,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前承法庭调查,后启法庭辩论。

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既是指控犯罪的利器,又是普法宣传的载体,既关系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又关系出庭公诉的成败,更关系对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

因此,我们在制作公诉意见书时就要结合庭审情况,做到繁简得当。既要弥补起诉书说理论证的内容,做到论证充实,也要注意,当案件争议焦点已经明了地情况下,要紧扣争议点,用最直接的文字阐述观点,做到简化得当。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我们要坚持初心不改,以奋进务实切实履行好检察官主导责任,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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