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员管理规定
(2013年3月18日院长办公会通过,2019年3月18日院长办公会修订,
2020年9月16日院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学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学员必须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内容,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第三条 全体学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中央、高检院干部教育培训、安全保密、廉洁自律等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学院管理。
第四条 学员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沙河校区由培训部具体负责,香山校区由交流进修部具体负责,各培训班由培训部、交流进修部委派的组织员参与项目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培训班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培训部、交流进修部做好临时党支部党建工作、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管理工作。
第一章 纪律管理
第六条 学员应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在培训期间必须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身体状况,以确保学员身体健康。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调训班学员应在开班前通过其所在单位向高检院政治部请假,其他班次学员由所在单位分别向学院教务部、交流进修部提出书面请假报告。
第七条 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或者取消学籍。
第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院,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应予退学。
第九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因下列事由需要请假的,可凭单位书面证明向学院培训部、交流进修部提出请假申请,并严格履行销假手续:
1. 出席全国性重要会议;
2. 本地区召开人代会、党代会需要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本人被推选为候选人需要到会参加正式选举的;
3. 原单位工作特殊需要或上级指派接受其他特殊任务的;
4. 家庭有重大事项需要本人处理的;
5. 其他重大情况需要本人处理的。
第十条 培训期间为报到之日起,于教学计划规定的结业离院时止的期间。学员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凡请假超过规定时限的,取消结业资格;无故旷课的,取消结业资格并通报所在省级院政治部,同时上报高检院政治部。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学员,要树立学员意识,集中精力学习,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学员应自觉按照院规院纪、培训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要求,在组织员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学习与进修计划。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有关课堂教学管理的规定,尊重教师,不迟到早退,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上课期间将个人通讯工具关闭或静音,不得随意走动和接打电话,保持良好的课堂纪律。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专题研讨和讨论交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心思考,认真准备,踊跃发言。
第十五条 坚持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教学应严格遵守学院现场教学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按照教学计划及学员管理的要求安排学习生活,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互相学习,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
第十八条 按规定参加考核,认真填写《学员考核鉴定表》。
第十九条 积极按管理要求参加考勤。考勤工作由组织员负责,以刷卡考勤和组织员不定期点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并适时公布考勤情况。学员结业时,考勤情况记入《学员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其他教学活动,必须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请病假的,需出示医院证明或医务室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员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本人填写《学员请假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不得口头或委托他人请假。
2.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组织员审批;请假二天的由培训部主任、交流进修部主任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
3.请假期满返院后,应及时向本班组织员销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院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4.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京,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离京的报学院审批。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在院外住宿。自觉遵守学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不得留宿客人和家属,爱护房间设施、节约资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有关作息规定,培训期间不得随意外出,休息时间离院应向支部或班委报告,外出者应于当日23时前返院。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应在学院安排的餐厅就餐,就餐时注意节约,避免浪费。除休息日、节假日外,学员不得在外就餐;支部、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培训期间严禁饮酒。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伴读”,不准家属、秘书等人员“陪读”。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上课期间不得会客。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期间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第二十九条 学员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和外出学习时,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条 培训期间及结业后,不准以同学名义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学院将调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及时向所在省级院政治部反馈,同时向高检院政治部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学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并通报所在省级院政治部。
第三十三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取消结业资格、责令退学等处分,参加课程学习时违纪的,同时取消成绩。处分材料计入《学员考核鉴定表》,存入学员培训档案,报高检院政治部并反馈给学员所在省级院政治部。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学员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党政纪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由学院提出意见,报高检院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教学案例、讲义、课件等内部资料,具有保密信息的,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接受媒体采访须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分院办班的,学员要服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分院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线下培训班次,线上培训班次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