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的写作及答辩是综合考查法学专升本专业学生掌握相关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系统检验学习与教学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对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答辩及成绩评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特制定本规定。
毕业论文的写作及答辩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在学制内的最后一学期进行,法学专升本专业的毕业生均须完成这一教学环节。学院成立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动员、组织指导、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等事宜。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
1、毕业论文的选题一般由学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法学教师拟定,并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下发给学生,供学生参考和选择。学生毕业论文的最终写作题目一般在下发的选题范围内确定,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指导教师协商确定,或在商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基础上自拟与本专业相关的题目。
2、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专业特色。学生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选题者,须向指导教师说明理由,报教学研究部批准后,方可改变。
3、毕业论文写作题目要大小适中、份量适当。
二、毕业论文的写作
1、学生应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写作原则上要按草拟写作题纲、修改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初稿(第二稿)、定稿打印(第三稿)五个步骤进行。
2、毕业论文的写作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生应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注意“就事论理”,切忌“就事论事”。
3、在写作过程中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参考有关书刊,并引用其中的观点作论据或说明问题,但不得抄袭。
4、毕业论文的写作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严谨、语言通顺流畅、标点及行文格式正确、打印清楚。
5、毕业论文的字数原则上以4000-7000字为宜,最低不得少于4000字。
6、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写作任务,并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定稿的前提下打印、装订三份(底稿自留)。打印、装订的具体格式要求是:
(1)论文题目用三号黑体字、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字、文中的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排版;
(2)标注用脚注形式;
(3)文末附“主要参考文献”,并用五号楷体字排版。列法是:作者、文章(论著或教材)名称、发表的期刊(或出版社)名称及时间,其中作者与文章(论著或教材)名称之间用冒号分隔,其余用逗号分隔;
(4)要编写15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并用小四号楷体字排版在论文标题与正文开头之间。
三、毕业论文的指导
1、毕业论文的指导由毕业论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具体的指导工作由教学研究部负责并指派。
2、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及任课教师。为保证指导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数原则上不超过15篇。
3、教学研究部应根据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合适的指导教师承担论文指导和批阅任务,并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论文指导和批阅工作。
4、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按时地做好指导、批阅工作。指导教师必须于拿到论文原稿后10日内完成批改、评阅任务,并提出修改意见返回论文写作者修改,直至符合毕业论文质量要求方可允许学生定稿。
四、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及答辩
1、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成绩不及格者,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评为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20%以内。成绩单由教学研究部负责人签字后,留存一份,报送教务部一份。
2、毕业论文由指导教师提出初评成绩,并写出评语及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最后成绩由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在指导教师初评成绩的基础上确定,须答辩的要参考答辩情况确定成绩。
3、学生所写论文能够运用所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或在学术上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语言通顺,格式规范,可评定为优秀或良好;论文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有一定深度,结构较合理,观点较明确,语言能顺,格式规范,或评定为及格;论文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观点无新意,内容东拼西凑,基本没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或文不对题,结构安排也不甚合理,文字不通顺,格式不规范,可评定为不及格。
4、对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的学生,其毕业论文成绩可适当提高等级。
5、本科层次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原则上均应进行答辩,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部分答辩制,具体答辩比例由毕业论文领导小组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6、学院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具体负责毕业论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由承担论文指导任务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具体成员名单由教学研究部确定。成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并按教务部通知的答辩时间、地点参加答辩会。
7、学生的毕业论文,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二份连同成绩单报送教务部备查。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法学专升本专业的毕业论文管理工作。
五、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