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主法治理论上的原创性贡献
摘 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规范表达,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民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持续民主、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真实民主、层级场域多元且内容丰富的广泛民主展示了民主前所未有的纵深维度,并以凝聚和形塑社会共识的协商民主作为基本的运作方式。在关系统合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程序与实体、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价值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示了政治、科学、社会、人生等多方面的价值功能。在现实意义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人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深刻总结,由此成为“两个结合”的典范性、标志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主题研讨——中国商事法治的发展
编者按:商事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近年来,商事法律规范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优化与更新。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市场化退出机制等商事法治建设上,迈出了系统性、纵深化的关键步伐。除此之外,商事司法实践的专业化发展,不仅促进了商事法治的完善,还更好地助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历时十余年、几经反复的典型案例“斯曼特案”尘埃落定,是中国商事法治日益成熟的生动体现,标志着中国公司治理从粗放追责走向了权责匹配、过罚相当的精细化阶段,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本刊特别策划“中国商事法治的发展”专题,以期对中国商事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贡献智识。
公司法的商事组织法品格——《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的“底层逻辑”
摘 要:源于立法技术层面的“民商合一”模式,在实践中易滋生“民商合一”的模糊思维,导致民法规则(如债权、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被不当套用于公司法领域,从而侵蚀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规范本质与经济功能。公司具有组织性、拟制性、营业性三个维度的独特组织法品格,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必须自觉秉持组织法思维,在权利性质、行为效力、利益保护与责任配置等层面,与民法一般规则实现方法论上的分离。唯有如此,方能避免规则混用导致的体系混乱,真正保障公司的组织完整性、运营效率与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使法律解释服务于公司制度的本质功能。
作者简介: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善意的司法判断
摘 要: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以主观善意为归责基础,但其认定标准久存争议。2023年《公司法》延续该逻辑,《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区分狭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与抽逃出资后转让情形,前者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后者适用“明知”标准,由此引发新的解释分歧。还原股权交易场景,受让人的善意应采以理性人为基准的客观标准,并基于以下要素予以分层综合认定:基于公司登记信息、企业法定公示信息的公示效力,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与股权变动的关联性,前述四类信息应予审查;结合交易标的规模、交易对价及受让人的商事判断能力,受让人在必要时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出资证明书等辅助文件,该审查为形式审查,义务违反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若前述文件信息存在冲突的,受让人负有注意并进一步核查的义务,该义务未履行的证明责任亦由原告承担。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中,受让人“明知”的认定亦应采客观标准,违反前述核查义务即可推定其明知。基于此,狭义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得以在广义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体系内实现逻辑衔接与体系统一。
作者简介:岳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比较视野下庭外重组程序的制度化路径
摘 要:2025年公布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00至102条在吸收既有规范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机制,间接承认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预先协商达成重组协议,并在债务人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之后将重整协议内容纳入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利于及早救助困境企业和保护其经营价值,最终实现多方共赢。从比较法经验看,完善的庭外重组机制需要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受理机构,确定债权人范围和协商模式,构建专家库建立与选任机制、债务人经营监督和保障机制、债权人权利调整机制、庭外重组方案内容建构机制、庭外重组决议多数决机制和少数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等机制。预重整制度作为衔接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的机制,应当发挥审查和承认庭外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功能,并建立将庭外重组程序中的新融资和辅助机构延续至破产程序的机制。
作者简介: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斯曼特案中董事催缴出资的争议问题
摘 要:催缴公司设立阶段出资属于董事的勤勉义务,董事应通过提请董事会作出催缴决议或其他方式催缴股东出资来履行其勤勉义务。对董事未催缴出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宜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断。除存在共谋串通的情形外,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义务行为与股东怠于全面出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要求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董事权责一致。
作者简介: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董事催缴义务与问责逻辑的再发展——兼评斯曼特案抗诉与再审
摘 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斯曼特案作出了第二次再审判决,将连带责任矫正为共同责任,并在识别负有责任的董事之基础上,厘定了董事责任比例。但是,董事催缴义务的履行标准、催缴责任的外部顺位和内部区分等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阐释。董事承担催缴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其独立的催缴义务,区分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其履行标准应采推定的形式标准,即进行书面催缴。在董事会未满足书面催缴的形式要求时,董事可以举证证明其符合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定标准而免责。复数董事并不因董事会的集体履职而直接导致连带责任,应以比例责任为原则,且董事责任在顺位上劣后于股东出资责任。就董事催缴责任的裁量而言,应当综合考量各核心要素和辅助要素厘定责任比例,以避免责任泛化,实现“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本案所确立的催缴责任逻辑具有溢出效应,可参照适用于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其他案型之中。对于前述规范进步,《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予以了部分吸收,但仍然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作者简介: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根基与体系性展开
摘 要:应当从自主性与体系性的辩证关系出发,剖析“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时代命题。将“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作为构建对象,重点关注的是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并以检察学知识作为自主性与体系性的载体。其中,自主性是体系性的根本,体系性是自主性的支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统领下,厚植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以及本土检察工作,自主性已具备坚实的理论渊源、制度基础和实践土壤,具有先天优势。体系性层面,检察学作为立足实践问题的领域法学,既存在主观方面长期对于体系化的重视不足,又客观上面临知识生成范式特殊、规范渊源跨部门多元、内部结构高度异质等难题。为纾解上述困境,应在确保自主性的基础上,选择网状圈层化的知识结构,实施正向的以理念模型为指引的塑造,以及反向的以体系检验为标准的筛除,遵循“知识来源→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共识→基本体系”的体系化路径,推动中国检察学知识自主性与体系性的互促共进。
作者简介: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图景与构建路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高级研修班学术观点综述
摘 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满足检察履职客观需求的重要理论任务。围绕这一主题,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高级研修班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共识。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总体部署与基本任务上,应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发展,着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建设,夯实检察学理论根基。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抓手上,突出以提炼标识性概念和总结原创性理论为核心路径,强调“法律监督”等核心范畴在知识体系中的统摄性地位。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面向上,围绕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数字检察五个领域,系统呈现检察实践对检察学理论生成与体系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层面,须坚持实践导向、系统创新、独立自主与协同发展的整体进路。同时,结合学术生态与知识生产机制,须发挥法学期刊在选题引导、学术规范、话语塑型与知识传播中的枢纽性功能。总体而言,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开放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有赖于检察实践与学术研究的良性互动,并将在服务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逐步走向成熟定型。
作者简介:廖思蕴,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自动化行政审批的司法审查
摘 要:自动化行政审批的大规模应用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同时,也给传统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带来冲击。智能秒批程序的过度简化引发正当程序的审查难题,基于算法审批的自动化决策导致实体合法性审查面临技术壁垒。司法审查在面对自动化行政时显得无力,根源在于算法嵌入行政审批引发了行政许可程序和实体层面的结构性变革。面对更高程度的合法性要求,需要司法系统提供更加周延的自动化审批审查框架。在程序层面,法院应明确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的边界,并根据技术性正当程序审查自动化行政审批中的程序缺省问题;在结果层面,法院需要借助判断过程审查模式将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一方面对算法规范进行附带审查;另一方面,可以基于数字技术的辅助,从主客观方面审查个案审批决定是否存在算法偏见、不当考虑、裁量怠惰情形,并根据权力实际行使标准明确自动化行政审批的责任承担主体,确保更高程度的合法性需求。
作者简介:王由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岗副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访问学者。
人工智能风险刑事归责的主体选择与分级评价
摘 要:人工智能风险分为算法开发过程中的内生风险和应用过程中的风险,后者是刑事归责的主要对象。人工智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技术开发者只对内生风险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基于应用风险对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构建应用场景风险等级的动态评估体系;二是根据风险等级厘定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三是根据风险等级确立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成立条件;四是根据风险等级划定技术中立免责的空间。对过失犯而言,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风险控制”,在高风险应用时体现为“不增加风险”,在中风险应用时体现为“防止风险再现”,在低风险应用时体现为“配合整改”。认定服务提供者成立间接故意,也需要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将多人多次违法犯罪、长期大量违法犯罪作为前置条件。
作者简介:高艳东,浙江大学副教授,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网络黑灰产犯罪阶层式证明
摘 要:网络黑灰产业虽然以技术为基础,却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紧密关联,其层级化与复合化的特征,导致外延发生动态变化,为网络黑灰产犯罪证明带来了系统化挑战。网络黑灰产的运作逻辑已经结构性偏离了传统共同犯罪的证明假设,穿透性地识别网络黑灰产深层次本质是网络黑灰产犯罪证明的前提性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阶层式构造的方法论扩展,可以进一步梳理从个别到综合思维的实践应用,描绘基于网络黑灰产运作机理的证明构造,进而提出从抽样取证到抽样印证的理论延拓方向,以提升网络黑灰产犯罪治理和证明的精确性与有效性。
作者简介:胡图,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