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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目录
时间:2024-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题研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完善

编者按民事执行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完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24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继续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该法案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解决中国特色的执行难问题提出基本应对方案。但随着强制执行立法的推进,新问题、新争点也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刊特别策划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完善专题,邀请几位专家共同为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贡献智慧思想。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程序完善与构建框架

要:在我国民事执行规范中,程序缺失和程序制度的非整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这是我国民事程序法治初级阶段所必然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形在执行措施的实施、财产调查、执行监督、执行救济方面尤为突出。不仅既有的规范和制度如此,在提交人大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形。这种情形是由多种原因——法律制定的理念偏识、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意识、执行效率与程序关系的误识、移植借鉴的非整体性等——累加而成。在我国法治发展的新阶段,程序法治的发展必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程序法治发展的核心就是程序的充实和完善。执行法中的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应根据不同的制度目的和特点构建相应的程序。这些程序的建构都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框架,否则必然存在缺失和不足。

作者简介: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守正与创新

要: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面临着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相邻制度和相关社会现实的需求,并在回应与提供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相关领域的制度竞争,这是讨论我国执行立法如何守正与创新的背景和基础。我国执行立法的守正之道在于尊重民事强制执行的固有体系与内在规律,包括协调实现私权的目的与追求效率的价值、廓清审执关系的边界、实现经纬分明的立法构造等方式。我国执行实践为在执行查控模式的信息化与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化、直接与间接执行措施并举及失信惩戒的规范化等方面自发生成的制度群提供了创新经验。同时,我国执行理论应当在比例原则的入法及其对执行法定原则的补充、强职权主义的缓和与处分权主义的强化、执行力扩张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案等方面为执行立法创新提供支持。只有以真实问题为导向,充分运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资源,才能为执行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共同共有财产之强制执行

要: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而共有人之间具有人合性、团体性。若无法律或合同为根据,除非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之一就共有物的处分无效。当债务人个别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对其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即面临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其他共有人之利益的问题。夫妻共有、合伙共有、未分割遗产共有属于三种典型的共同共有。因三种共同共有关系的原因、基础、目的、机能存在区别,对它们的执行程序也有微妙不同。《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简略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统一执行程序,并根据不同共有财产的特征,适当保留执行方法上的个性。

作者简介: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执行和解的应然制度逻辑阐释

要:作为回应中国实践需要的产物,法规范层面的执行和解从执行措施转向一般规定,变化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路径的设计,且该路径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过程中再次发生摇摆。合理阐释执行和解的应然制度逻辑应回归法律关系这一法学基本理论范畴,立足法规范解析执行和解动态过程中不同环节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在区分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以当事人自主安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实现为边界,限于变更履行标的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与地点,由此在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救济路径理应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作者简介: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案外人执行救济机制的体系化反思

要: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中,民事执行中案外人执行救济呈现多头局面,相关制度不太统一、不够协调,欠缺体系化。在国家着手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大背景下,认真对待案外人的执行救济机制,具有显著意义。体系化建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关键在于理性定位各种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应然功能和运行原理,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利益,注重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契合,处理好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案外人执行救济具体制度。

作者简介: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

要:一个国家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深深根植社会现实土壤及国民法律意识之中,是基于民事强制执行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充分表达。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中国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以特有的功能定位,在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两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凸显一体两面鲜明特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起步较迟,但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案例样本。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解决中国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本土问题,同时也为其他国家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共性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简介:肖正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表达

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一直是执行立法中的理论关注热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监督机制,强制执行立法需要就执行检察监督的条件、范围、审查、方式进行规定。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中应当被明确定位为执行救济制度的补充,与法院监督相互协同,因而依申请检察监督以穷尽执行救济为条件、同级检察机关不宜对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结果直接实施监督。对于监督条件,不能过度限缩依职权监督的范围。调查核实措施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手段,但不应包括调阅案卷,并且在已有严格限制的背景下不必进一步限缩兜底条款的涵摄范围。仅通过柔性监督方式难以保证执行监督实效,需要在执行立法中引入略具刚性的检察监督意见。

作者简介: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检察专论

新时代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法解释学阐释

要: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下,2021年党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实质上延伸了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的认识。通过对检察机关定位的规范和学说的梳理,在法解释学中洞悉其概念解释、理解其时代使命。在概念解释上,法律监督机关是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任务进行提炼后的概括定位,司法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映射在司法活动领域中的角色定位,公益保护人”“法律守护人也是对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括定位认识深化后在公益保护领域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掘出的具体角色。未来中国检察机关的定位,应在概括定位的框架中,结合检察机关在不同领域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再勾勒多个具体角色,如此检察机关的定位才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蓝图中更加清晰、准确、明朗。

作者简介:郭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张薰尹,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的刑事不法判断

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指引刑事不法判断的重要工具,由于不区分违法性概念与不法概念、忽略自然犯与法定犯不法判断的差异、混淆合同有效性与行为违法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于刑事不法判断的意义未能被准确把握。违法性评价具有确立举止规范的重要意义,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确保民刑举止规范的一致性,在此意义上应坚持违法一元论。在刑事不法判断中,构成要件判断原则上应根据刑法规范目的独立进行,违法阻却事由判断则应在各部门法中保持一致,前置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上同样具有正当化效果。但是,判断法定犯的构成要件时,需要先行判断行为违反了前置法的何种具体规定,刑法不能突破前置法确定的规范内涵而对相关构成要件要素做扩张解释。

作者简介: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商刑交叉视域中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

摘 要:商刑交叉类型法律事实中,商事不法难以成为刑事不法的认定前提。立足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具体语境,应当充分重视商法的理念思维、规范机制对于商刑交叉问题的影响,构建商刑交叉类型事实中刑事违法性的独立性判断规则。在厘清商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前提下,以刑法保护法益为指导对个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化解释。划定刑事实质刺破商事外观合理范围时,需要参考民商事领域态度,但应当区分商事法律行为效力与商事行为合法(违法)性,商事行为效力与刑事违法性认定没有理论关联。

作者简介:陈禹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视角下业绩补偿承诺的法律完善

要:实证研究表明业绩补偿承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呈现出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影响,而立法对业绩补偿承诺长效机制的关注和规范缺乏使得该机制的实践作用发挥常常积极性不显,消极性却常彰,以致于对其实现过程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具有现实性、合理性和迫切性。基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视角深入剖析中小股东在业绩补偿承诺中所面临的风险可知,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各自存在可能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不周延理论缘由,而实践层面的业绩补偿承诺更是在协议设定、履行及后期诸阶段中均表现出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空间。故此有必要构建业绩补偿承诺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长效法律机制,包括强化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设置合理多元的业绩目标、重视信息披露的能效发挥以及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监管等,同时可以在《公司法》未来的法律配套中结合各维度内容嵌入具体的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刘亚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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