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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目录
时间:2020-06-03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  【字号: | |

主题研讨

    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制度与实践

编者按:世界范围看,诉讼模式不断在反思中进行着调整,协商合作式司法超越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模式分野,摒弃对抗式司法的不足,成为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趋同式选择。在我国,从刑事和解的私力合作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力性合作,协商合作诉讼模式逐步得以拓展与深化。诉讼模式的转型不仅引发诉讼理念与诉讼程序的深刻变革,也同时引起控辩审之间诉讼关系的重大调整。本期主题研讨聚焦刑事诉讼模式转型下的制度与实践,围绕速裁程序、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的庭审特质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期望能够揭示问题、引发讨论,在协商中凝聚共识。

 

刑事诉讼模式转型下的速裁程序

摘 要:速裁程序是轻罪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载体,是构建轻罪诉讼体系的有效抓手。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立法化、制度化,中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正由对抗式向合作式转型,由权利保障型向协商合意型转化,由单一模式化向多元体系化发展。在诉讼模式转型背景下推进速裁程序发展完善,要转变诉讼理念,找准制度基点,把握发展方向,从轻罪诉讼分流全程化、制度设计层次化、配套保障体系化三个维度,进一步激发速裁程序内生动力,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更好发挥制度优势。

作者简介: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何东青,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控辩主导下的“一般应当”:量刑建议的效力转型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带来诸多结构性的问题,有关量刑建议的效力是其中重要争点之一。控辩主导下的量刑建议效力转型与审判权统一归属法院并不矛盾,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理解,主要体现在没有法律规定事由,法院不得在量刑建议的建议刑期之上进行量刑。以协商性司法的转型角度观察量刑建议的确定效力,进而理解“一般应当”的规范意蕴,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符合制度逻辑的研判思路。

作者简介:郭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与法院采纳

摘 要: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契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和速审要求,有利于诉讼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安定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的量刑裁判权没有根本改变,但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的合意,具有司法公信力,对法院的裁判形成一定的拘束:一是除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二是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但非明显不当,法院也需保有宽容度和容错性,采纳量刑建议;三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仍需受到程序性约束,不能直接裁判,而是建议检察机关先行调整量刑建议。未来,法院应更新认识、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必要约束。同时,检察机关也应与法院协同推进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扩充和内容完善;保障辩方权利,增强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加强量刑建议的文书说理;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公信力,以增加法院的认可度和采纳率。

作者简介:董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研究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特聘教授。

 

“ 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庭审将日益呈现出两种互为补充的功能样态,即“实质化庭审”和“确认式庭审”。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确认式庭审”的主要特质体现在,审理形式的简约性,裁判生成的即时性以及程序周期的精炼性,其形塑机理既在于前置条件的实体化,也在于审查对象的特定化,更在于裁判结论的耦合化趋势。“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根源在于,其无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因而,需要立足于审、控、辩三个维度,对“确认式庭审”进行继续优化。

作者简介: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发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解析

摘 要2019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指导意见》强化了权利保护的规定,提出了“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在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此外,《指导意见》还细化了职能部门的职权,填补了相关制度的若干空白。《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但不是发展的终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王敏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检察专论

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的耦合发展

摘 要:行政检察内在包含着与法治政府结构耦合的要素,其发展也有赖与法治政府建设之间耦合机制的良性运作。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的耦合强度在系统、功能和效能层面明显增强。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不同形式的耦合机制逐步形成,主要耦合类型包括公共耦合、数据耦合、控制耦合和标记耦合。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的结构耦合既有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耦合方式不当可能导致功能失常。未来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行政检察业务,分别从解耦、耦合、内聚等路径促进行政检察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法学专论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

摘 要:作为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立场之纠偏,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在制度定位上既是程序瑕疵类型,也是程序瑕疵司法审查的标准。作为前者,“程序轻微违法”是对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狭义程序瑕疵”概念之扬弃;作为后者,相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标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程序轻微违法”标准具有独立性、补充性两大特点。但部分法院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轻微违法”的立法既定路径,不仅导致“程序轻微违法”认定空间被挤压,还使得“程序轻微违法”标准存在被虚置与被滥用的双重误区。针对以上误区,法院应当秉承程序瑕疵类型二分法立场,兼顾客观程序标准与主观权利标准,并对“程序轻微违法”标准予以严格适用。

作者简介:李烁,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犯罪之技术治理的理论内涵

摘 要:信息技术拉动犯罪治理创新,催生出全景式数据监控的技术治理模式。当前,防范技术治理异化的反思甚为热烈,但这种反思离不开对技术治理理论内涵的深刻把握。在信息社会,技术治理的技术化方法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化体系呈现双向“互嵌”、深度融合的治理态。这种治理态蕴含着“国家主义- 数据主义- 预测式治理”与“社群主义- 数据正义- 开放式治理”的双重理论结构,呈现出治理权力随数据监控走向集中和技术赋权助力公众参与的两个非均衡发展面相。由此,关于技术治理异化的反思可转换为技术治理非均衡发展的应对思考,这种思考既离不开集体智慧对数据监控的补充、从集中式控制向分布式治理转型、以数据开放助力公众参与技术治理,还需以数据权利保护为制衡数据监控扩张的法治屏障。

作者简介:单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刑罚威慑的理论重构与实证检验

摘 要“刑罚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力”这一论断被广泛认可,但是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关于刑罚威慑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展开。既有的研究常常聚焦于理性人假说的循环论证,并将刑罚威慑等同于利用刑罚严厉性进行威慑,忽视对刑罚威慑实际效果的实证检验。在理论构造上,刑罚威慑由于依托于潜在犯罪人对刑罚的主观感知因而具有复杂的因果路径,其可以通过严厉性、确定性以及及时性三个维度对犯罪发挥遏制作用。运用“动态因果模型”对我国36年来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所展开的实证研究显示,刑罚的各个维度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均没有威慑效力。对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犯罪,刑罚确定性则具有稳定而显著的威慑效力。在刑罚严厉性的维度中,仅有提高收监率可以低程度地增加威慑效力,而提高重刑率不但不能起到遏制效果,反而会对许多类型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吴雨豪,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犯罪学博士,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

 

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展开

摘 要: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同属于刑事辩护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辩护是指根据案件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者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予以采纳或者纠正、制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表现为请求型、要求型、抗辩型、救济型四种类型,并且在不同诉讼阶段与实体性辩护呈现为不同的关系,其核心是掌握好程序性辩护的“度”。

作者简介: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娄秋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逻辑与法律建构

摘 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非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语义或逻辑上的简单延伸,其相互之间在时空语境、信息特征、结构和技术特性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代际差异,适宜分别根据各自的制度逻辑展开专门的法律建构。鉴于其所处的后现代语境以及信息模糊性等特殊表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其自身独特的平台中心主义制度逻辑,应当优先发展与平台化密切相关的新型知情权、适当性管理和公益诉讼三大机制作为核心建构,进而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突破依附于金融监管的体制藩篱,而向互联网时代平台化多中心治理的社会化新格局迈进。

作者简介:林越坚,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岳向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

摘 要: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论在给付不当得利还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受损人固定地对“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主张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即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事由。这些待证事实内容明确、特定,不存在无法证明的困境。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的内容一致,通过证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原告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基础事实的证明也就同时完成。由被告/ 受益人证明其受益有法律根据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使提供证据责任转移至被告。

作者简介:袁琳,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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