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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目录
时间:2019-05-24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  【字号: | |

  稿

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家谈

编者按“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之路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如何提升对“枫桥经验”的理论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立足司法、执法职能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这些问题,本刊特邀本领域知名学者专家进行讨论,并期待读者的参与。

 

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引领“枫桥经验”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检察机关学习践行“枫桥经验”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浙江检察实践与思考

作者简介: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研究

作者简介: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挂职)。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时代站位

作者简介:曹诗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简介:余钊飞,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

 

主题研讨

宪法与刑事诉讼视域中的权利保障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为宪法学与部门法学的进一步对话和交流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引和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部门法的宪法化正在从理论走向实践。伴随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宪法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从宏观转向微观。围绕刑事法具体问题,我们选取三个维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性违法的救济制度和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探讨基本权利保障在刑诉法领域的具体化。宪法思维的引入,为审视这些具体制度提供了新视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宪法界限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保障人权、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等宪法意义。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与个人罪责原则相冲突,自愿性保护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把人权保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宪性控制的基础,并将法治原则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在保障辩护权、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商过程中,应确保协商双方的对等性、协商程序的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展开,应符合宪法关于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合理协调法检公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同功能。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瑞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补偿机制研究

  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对此,研究者多将其归因于外在的体制因素。但是,也必须承认,在适用上,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全有抑或全无”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者诉诸该项制裁手段的积极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为弥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内在缺陷,对于不甚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更倾向于将从轻量刑作为程序性违法的救济方式。这一替代性救济方式允许裁判者根据个案违法情形灵活调整救济的幅度,从而有效缓解了“程序性制裁成本过高”的心理压力。因而,从轻量刑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司法实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从轻量刑不仅能够实现救济体系的“梯级化”,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诉诸程序性制裁的积极性,激发被告人寻求程序保护的动力。在理论上,从轻量刑的司法实践体现的是一种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量刑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在法理基础、功能主义、刑罚效果三个维度上均具有正当性,存在进一步进行制度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赵常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人员。

 

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理论证成与体系化建构

  要: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信息不被知悉以及不受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属于人格权和个人尊严的范围,个人隐私信息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率先在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刑事法律到目前为止均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只是刑事诉讼法上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将个人隐私保护具体化。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个人隐私条款并没有确立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被轻视。本文探讨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专门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被害人个人隐私权益弱化的观念因素,提出确立被害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确认隐私权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建立被害人隐私信息保护清单制度,对涉及到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应当适用侦查不公开和裁判文书不公开原则。

作者简介:朱福惠,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检察专论

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问题研究

  要: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展,案件办理程序呈现“调查—起诉—审判”和“侦查—起诉—审判”二元双轨制模式。“调查—起诉—审判”模式具有“程序二元”和“证据一体”的特征,决定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检衔接包括了理念、程序和证据三方面问题。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要求双方秉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以“三效统一”为最高标准的执法司法理念。从实践看,监检衔接总体顺畅,但在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和证据衔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监检双方密切配合、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

作者简介:苗生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学博士;张翠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

  要:传统的监狱检察实行“派驻检察”模式,其常态进驻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便利监督的理论基础之上,因独立性不足而面临着检察质效不佳的现实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改“派驻”为“巡回”的试点,以“独立监督”为理论基础的“巡回检察”模式,面临着改革成本与成效的双重质疑。试点地区将传统经验与试点方案结合起来,选择了“派驻+巡回”的新模式。三种监督形态下,监狱检察也得以从形式层面进入到了强调有效检察的实质层面。以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勾勒出来的监狱检察制度的改革之路,呈现出现阶段更加理性、务实的改革观。

作者简介: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怡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法学专论

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及其正当化根据

  要: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作者简介:阎二鹏,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困惑与走向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改革离不开刑事司法理念上的革新与发展:分配正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诉讼效率、诉讼认识论、实用主义等可为其提供理论、政策支撑;但也会产生与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实体真实诉讼目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基本理论原则的冲突问题,并有解构诉讼构造、消弭法官独立调查事实的可能性;可从坚守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内涵,依靠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保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要义等方面实现理论协调与发展。

作者简介:吕泽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合同解释的三原则

  要:合同解释,绝对意思主义不可取,应该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这是我国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在当事人各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以一个理性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客观合理性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体系解释不但是解释法律的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原则,所谓体系解释非合同解释原则的观点不符合实际。在参照习惯和惯例填补合同漏洞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习惯和惯例应当具有一定普遍性,习惯和惯例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符合其构成的行为规范,习惯与惯例必须适法,习惯与惯例应当是当事人各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斥者,只有在合同载有“疑义条款”时,才可以运用习惯作为解释工具。

作者简介: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析

  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需求。诉讼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同类集合性的诉讼请求也应纳入其中。中国不妨借鉴并调整欧盟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的指令提案,扩宽消费公益诉讼中确认请求的范围;依照损害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允许原告请求公益性和私益性损害赔偿;谨慎对待集体惩罚性赔偿;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

作者简介:姚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域外法治

日本民事审判的IT化和AI化

  要:日本推进民事审判IT化和AI化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的公正、迅速且易于利用,以提升普遍接近正义的程度。为此,2018年日本发布《迈向审判程序等IT化的总结:以3e实现为目标》的报告书,提出IT化目标是从诉讼提起至终结的全面IT化,具体路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e-提出”、“e-法庭”、“e-事件管理”,这三个层面的实现一方面需要逐步克服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障碍,另一方面会迫使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上做出某些调整或变化。AI化是IT化的必然结果,但AI化主要是辅助法官进行审理或判断,要实现AI法官则存在各种现实的障碍。

作者简介:小林学,日本中央大学教授。

译者简介:郝振江,河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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