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智库信息>>期刊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往期回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目录
时间:2019-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题研讨(一)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实施

编者按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系为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进行,具有局部性、应急性的特点。此次修正涉及《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等重要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特邀请刑事诉讼法学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知名专家学者撰写文章,以飨读者。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与展望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法方向明确,取得成果显著。第一,此次修法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障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协调,形成了反腐的法律制度合力。第二,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同构成了“人”和“物”追究的完整责任体系,程序规范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第三,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写入法典,既总结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也回应了实务操作中的困惑。更为重要的是,将进一步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从对抗转向合作。

作者简介: 樊崇义,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要: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的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均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落实落地。

作者简介: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几个问题

  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立法导向型制度创制,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反腐败和国际追赃追逃工作的需要,也与国际刑事司法趋势相契合。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创设是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该制度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对此,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过程中,要始终把握本质要求,即缺席审判制度不是克减被追诉人权利的诉讼制度。相反,检察机关应当更为审慎地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严格依法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与司法救济等各项诉讼职责,实现缺席审判程序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与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婉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

  要: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法学博士。

 

主题研讨(二)

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发展

编者按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在体例、内容上均有较大变化。如何正确认识本次修订,如何解读相关变化,如何把握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围绕这些问题,本刊特邀参与本法修订研究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学者进行讨论,以飨读者。

 

检察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参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研究工作的体会

  要: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体例、内容上也做了较大修改完善。本次修法体现了多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总结了近40年检察工作发展的经验,为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是我国检察制度发展史上新的重要里程碑。

作者简介: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之法理分析

  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虽属程序性规定,但其“入法”既符合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又是现实立法策略选择的结果,并非肆意立法。第21条的适用对象也非仅局限于检察机关,任何对检察机关履职行权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皆应一体适用。此外,对于义务人违反第21条所应承担的违法后果与责任,需结合第48条进行解读。义务违反时,检察机关首应采取必要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非一味强调追责。

作者简介: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院长。

 

检察专论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演进与时代发展

  要:中国检察教育培训自1978年复建检察机关起,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教育培训逐渐走上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道路,基本构建起了内容全面、体系完备的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但也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国家检察官学院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主阵地,要率先垂范地把握检察教育培训的时代方位,按照“三个一”的总体要求,以“一二三六九”的办学思路为依托,加强政治建设、突出特色亮点、夯实人才队伍和培训课程体系建设。

作者简介:王卫东,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

 

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方向和方法

  要: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必须服从服务检察工作的大局。检察教育培训在新时代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是明确方向,通过实现“三个基本转型”、追求“三个层次目标”、实施“三个配套举措”等方法,确保检察教育培训有力度、有深度、有温度。对此,作为检察教育培训主阵地的国家检察官学院,要以实现“双一流”为目标,以坚持政治过硬和强调本领高强的培训理念,以培养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创新型检察官为根本任务,引领检察教育培训与时俱进。

作者简介:黄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居间受贿中“利用职权地位条件”的规范解读

  要: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居间受贿犯罪实行行为的典型性构成要素,其与“利用职务之便”是互为分离的概念。“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是指“专项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应当存在隶属与制约关系;而“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指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系异种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应当存在职权关系。离职人员“利用原有职权地位条件”,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原先是否存在职务隶属关系并不为要,但是必须是该离职人员对被利用者原先具有职权关系的影响。“利用职权地位条件”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职权传递”的职权利用,后者是一种“职权本位”的职权使用

作者简介:张小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多样化是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在未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均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股东均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在发生股东资格纠纷时,工商登记具有最优的法律效力,作为判定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登记内容不实。应当逐步采取单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唯一的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工商登记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具有对抗公司和原股东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效力。工商登记中应当单独设置股东信息档案页。公司应当依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再设置股东名册。

作者简介: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检察官讲堂

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要: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作者简介: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域外法治

从交易禁止到利益冲突: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建设路径

  要:在传统的交易型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之外,构建以维护行政伦理道德为立法基础的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子系统,是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鲜明特色。美国利益冲突型贿赂犯罪立法肇因于前置化规制公权滥用行为的需要,其犯罪化根据的实质在于,防范因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造成的公共利益受到的侵害或者信赖危险。美国法典根据不同权力类型的属性不同,设定了差异化的行为模式与动因条件,设定了四种典型的行为模式。利益冲突罪的立法具有独特的抑止腐败作用,促进了刑法功能的转变,是将积极治理主义理念引入反腐立法体系的标志。探究美国利益冲突罪立法体系的特点,将对我国贿赂犯罪“二元双层式”立法模式的改造具有借鉴价值。

作者简介:尤广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魏昌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度科研项目选题建议征集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与香港大学合作项目2024年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通知
·2022年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决算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申报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预算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政法要闻
学院动态
特色讲堂
智库信息
走近校园
学员园地
 
地址:沙河校区 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9号 香山校区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
京ICP备15056427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