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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目录
时间:2025-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题研讨——新兴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

编者按当前,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加密资产等迅猛发展,在赋能人类社会发展、金融交易模式迭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技术风险问题。与这些新兴技术相伴而生的新型犯罪不断涌现,传统电信网络犯罪也随之异化升级,导致犯罪的手段样态层出不穷、法益的侵害风险不断放大,亟需刑法理论与实务合力研判。本期主题聚焦“新兴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邀请三位中青年学者,以实务关切的具体问题为导向,以理论展开的分析论证为依据,力图针对电信诈骗“掐卡”行为、加密资产洗钱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规制提供妥当的因应之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掐卡”行为的定性分析

要:随着“断卡”行动的开展,持卡人非法供卡后“掐卡”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是当前急迫的司法难题之一。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非涉电信网络诈骗背景下的“掐卡”,往往认定侵占罪;对于涉电信网络诈骗背景下的“掐卡”,则倾向认定盗窃罪。此差异处理主要基于现实考量,而非可靠的教义学分析。无论“掐卡”行为是否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均应认定为盗窃罪。“掐卡”的行为对象既非“卡内存款”,亦非用卡利益,而是存款债权本身。存款债权的占有应当采取事实占有概念,但对占有的判断可以采取规范性的观察方式。尽管存款债权归持卡人所有,但由于我国的盗窃罪规定整体上更偏向于整体财产犯罪,故而,至少在盗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场合下,非法所有目的不是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存款债权归持卡人所有无法成为盗窃罪定性的障碍。

作者简介: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加密资产洗钱的规范内涵及其展开路径

要:洗钱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洗钱行为,当行为人实施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时,便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无需“赃款洗白”的结果。在赃物犯罪面向,所谓“黑钱洗黑”源于对加密资产法律属性的误读,即便利用加密资产洗钱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也足以造成“来源和性质”的改变,符合洗钱罪的规范要求。在金融犯罪面向,认定洗钱罪的重心在于“洗”的行为,当赃款借助加密资产进入金融领域时,便足以破坏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导致金融的资源分配功能失灵,对公民利用金融实现发展的自由造成侵害。当前对于加密资产洗钱的认定模式依赖于兜底条款而规范性不足,应当依据其在洗钱过程中的作用予以认定。基于加密资产洗钱的客观表现,不同的洗钱模式分别与洗钱罪第一款第一至四项的具体行为方式相契合,从而构成加密资产洗钱犯罪认定的周延路径。

作者简介:王一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解视域与刑法应对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浪潮在重塑信息处理范式的同时亦对犯罪治理能力提出考验。当前研究或易陷入对未来强人工智能的过度想象,或在应对弱人工智能犯罪时简单套用既有理论,未能准确把握技术赋能下的风险嬗变,亟待基于网络犯罪代际演化的宏观脉络,形成更为可靠的宏观理解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极易异化为推动网络犯罪向Web 3.0演化的高级赋能工具,其现实风险可被类型化为工具型风险、目标型风险、疏忽型风险与衍生型风险等四种核心样态。为有效应对相关风险,应在中观的风险规制层面形成阶梯式的风险防控体系,并审慎厘清刑法介入的边界。在微观的刑法应对层面,则应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归责挑战调适理论和实务的认定,并针对开发者、使用者与平台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在风险链条中的角色与控制能力,具体展开类型化的归责路径探索。

作者简介:马永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刑事检察理论框架

要:讨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开放心态充分吸收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比较的参照系中展现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也是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领域,对于理解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及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刑事检察发展史看,可以大致概括出以控诉为核心的刑事检察模式和以监督为核心的刑事检察模式,这两个模式均对我国刑事检察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以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分水岭,我国刑事检察模式开始呈现出显著的变迁,自主性逐渐增强。在刑事检察方面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上,应当以刑事诉讼目的为基本理念,抓住制约关系与监督关系这两条主线,履行好“监督、审查、追诉”三项职责。以此为底层逻辑,可以构建“总论—办案—监督—管理—素能”五编制的教材体系。

作者简介: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类型化构建

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的概括性授权为检察调查核实权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作为权力束的检察调查核实权由若干具有公法意义权能的子权力构成,仅止步于概括性授权而不对权力束进行类型化构建,容易忽视不同子权力在不同法律监督语境中的差异。通过类型化研究,可以将调查核实权细分为追诉启动型、公诉补强型、诉讼监督型、行政监督型和公益诉讼型五大类,其中诉讼监督型调查核实权又可细分为侦查监督型、审判与执行监督型两类。对不同类型的调查核实权比较分析可知,在立法层面,侦查监督型调查核实权存在立法表述不统一不完善的问题,公益诉讼型调查核实权以外的其他调查核实权在立法上缺乏程序性规制,需要在程序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在调查核实证据与诉讼证据衔接层面,除追诉启动型、公诉补强型调查核实证据可以直接与刑事程序衔接外,其他调查核实证据与三大诉讼程序的衔接存在障碍,应当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制定不同的衔接规则。在权力强制性层面,应注意在“法律监督”和“基本权利干预”两大理论框架平衡下进行分析,侦查监督型和公益诉讼型调查核实权应具备对物强制性,但不能异化为强制性措施,强制对象限于公权力主体,其他类型的调查核实权不应具有强制性。

作者简介:李小猛,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数字检察的运行趋势和发展规律

要: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顺应数字法治时代要求的系统性变革。经过技术谱系拓宽和应用场景深化,当前数字检察已成为深化检察改革的关键一环,为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夯实了制度运行基础。实践中,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与新兴业态领域治理需求、数字法治协同演进的体系化要求、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边界约束,都为数字检察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挑战。为实现制度成熟度与治理效能的双重跃迁,数字检察未来发展运行须以治理生态适配规律为前提,回应数字时代“权力-权利-技术”互动中所产生的新型治理需求;以监督权能本体规律为内核,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与程序正当性本质,防范技术工具性对检察权判断性、亲历性、公益性的结构性侵蚀;以人机交互衡平规律为保障,在检察官主体性与技术辅助性的张力间确立“以人为本、技术向善”的司法伦理边界,方能突破工具理性局限、迈向法治新形态的元理论基点,为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检察制度提供历史必然性、价值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支撑。

作者简介:胡东林,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数字赋能与检察权运行

要:数字检察是数字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探索,基本办案模式是“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根本目的是赋能法律监督。随着数字检察的不断推进,数字检察对检察权的运行可能会产生诸多影响。从法律监督权力运行角度来看,数字检察有助于在诉讼领域内形成更为良性的配合制约关系,也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并推动多元协同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从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角度来看,数字检察一方面推动了更加契合新时代法律监督格局办案模式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体系的优化。为促使数字检察更充分地赋能法律监督,未来的数字检察改革应当从职责设定、办案模式和数据使用与分析规范三个层面来推进。

作者简介:高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专论

生态环境法典中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体系化规制

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公开标志我国环境法治步入体系化的新阶段。针对目前环境治理中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规定分散、归责逻辑碎片化、法律后果配置失衡等突出问题,草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制,强化了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实现了“双罚制”与连带责任机制在第三方治理中的跨领域整合和创新。草案中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的整体结构和体系构造,相较于现行立法具有突破与革新。其中,“双罚制”代表着环境法律责任模式的转型,其具体适用应围绕责任人的精准界定、违法行为性质与程度的区分、处罚措施与违法责任的合比例性三个核心要件展开;连带责任目的在于应对环境治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控制难题,构建更具弹性、更能适应环境治理需要的全链条责任共担机制。草案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的跨领域整合及体系化规定,反映了从“单中心治理”向“多中心治理”的转变,体现了治理逻辑、制度功能与科学技术的相互融合,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草案第1062条、第1086条需要进行针对性地完善,强化责任承担与行为性质之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重构与实践创新

要:在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支持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已经从社会干预主义转为社会治理创新,功能定位开始从“个体救济”向“系统治理”转变,支持起诉的主体类型开始从“国家主导”向“多元协同”转变,实现方式开始从“诉讼中心”向“多元治理工具”转变。通过对支持起诉的实践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其中存在着法律规范配置不足、支持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边界模糊、支持起诉的相关协同机制欠发达、社会参与程度严重不足等问题。在此背景下,需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厘清支持起诉与督促起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劳动监察、减免诉讼受理费、人民调解等制度之间的关系;从功能层面厘清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社会组织支持起诉之间的界域和顺位,明晰支持公益诉讼与支持私益诉讼之间的异同之处;从系统关系层面厘清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支持起诉领域的相互关系。以期实现支持起诉从实践创新到制度成熟的跨越,推动支持起诉从国家化向社会化、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

作者简介:韩静茹,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涉外法治

我国反跨境腐败立法体系构建

要: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反跨境腐败立法供给明显不足。为此,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对此,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突出中国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尊重与保障人权、一体推进惩治、预防和反制等立法原则,在加强反跨境腐败立法比较研究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构建我国反跨境腐败法的基本框架体系,明确“腐败”与“跨境腐败”等核心概念、重视反跨境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域外管辖权以反制“长臂管辖”、完善追逃追赃机制、完善跨境企业廉洁合规制度建设、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等。

作者简介:周玉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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