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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目录
时间:2025-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专稿——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编者按2025521日,第二十六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在重庆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作了题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报告,最高检首次提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勇检察长指出,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坚持与发展大局同向而行,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与检察实践同题共答。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为此,本刊特别策划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专题,邀请著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构成、关键抓手、构建路径和核心范畴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助推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敬请关注并参与讨论。


略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发展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的必由之路,是培养高素质检察法治人才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为主干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论述和明确指示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方法,立足检察工作现代化和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建设的实际,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格局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总体框架内,依次论述了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宏观背景和重大意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构成、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方法和关键抓手。

作者简介: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中国检察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要: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体现为主体性、本土性、包容性和创新性的统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检察理念现代化的最新内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检察实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四大检察各有各的逻辑,但最后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中国检察制度已形成自己特色并有独特优势,这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和检察自信的根据。

作者简介:徐显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路径和方法

要: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经历了一个准备阶段和三个发展阶段,构建过程注意传承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精华,受列宁的监督思想与苏俄检察制度的影响,回应中国法治建设及中国司法的时代需求,且注意遵循检察制度建设的共同规律。进一步推动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注意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尊重制度现实,同时亦能超越现实;注意学科知识的外部协调,防止自说自话;突出自主性,体现规律性;体现时代特征,实现知识更新。为完善自主知识体系并突出其实践价值,应关注某些重要概念、命题,如监督办案检察一体捕诉一体

作者简介: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符尔加,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论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

要: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既是对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的理性升华,也是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更是连接检察学所有知识并使之成为理论体系的灵魂。确立检察学核心范畴,要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信,要以中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对依据。法律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理应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对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可以从多维度展开,更要结合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检察实践不断丰富和深化。

作者简介:张智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题研讨——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理论创新

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入关键时期。本期主题研讨聚焦公益诉讼中的理论重点和实践难点,邀请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分别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权配置、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疑难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助益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要: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运作的结果,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当然具有既判力,传统既判力法则仍可有效解释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效力问题。但与一般判决既判力机理不同,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存在着公益保护效力扩张、公益保护实在化以及公益保护统一化等潜在诉求。在既判力拘束主体方面,公益判决应能够扩大公益保护的效果,既约束公益诉讼当事人也有必要向公益相关人扩张,特定情形下还产生对世效力。在诉讼客体方面,公益判决应承担公益保护实在化的功能,借助于程序保障机制将抽象、模糊的公共利益解释为具体的、可执行的诉讼结果。公益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等于公益诉讼的审判范围,以全部请求审理为原则,以准许一部请求为例外。在不影响诉讼标的特定化的前提下,附条件公益判决也具有正当性,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宜通过执行程序审查,体现公益保护的实效性。公益保护的统一化要求公益判决既判力发挥禁止重复诉讼与禁止矛盾裁判的一般作用,前者为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消极作用,适格主体不得就同一侵害公益的行为重复提起公益诉讼;后者为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积极作用,禁止矛盾裁判。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佳燕,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


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权配置的实践逻辑与范式重构

要: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具有公共性、权力复合性和过程性等特质,使得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不只是以结果为导向,而更加重视执行过程效果导向。公共场域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涉及多主体不同权力的交互作用,传统上执行权司法单一主体配置范式,难以回应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特殊要求。执行权能配置二元划分的理论范式,应转向于多元共治执行权能配置的理论范式,以回应实体法领域构建的行政、社会和司法多维度公益保护机制;突破现有的执行权司法配置模式,构建法院内分,适当外分的公益诉讼执行权配置模式。实体法上公益保护的多元主体权力复合性结构,构成了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多元共治执行权配置的逻辑基础;以功能适配理论配置执行权能,形成司法裁判、行政监管、社会参与和检察监督的多元共治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权配置范式,彰显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社会治理理念。

作者简介: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研究

要: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赔偿范围及性质不明确、损害赔偿认定缺乏量化标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合法性争议等问题。数字时代风险社会中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性质,既非简单的公法问题,也非单纯的私法问题,而是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界之上。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价值追求,是修复受损公共利益的状况、预防未来侵害公共利益风险的发生,其正当性是将赔偿用于受损公共秩序、环境的修复、治理,某种意义上如何修复、预防,决定了如何赔偿。未来应探索建立以修复、预防为核心的双层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认定架构,突出强调治理的理念,以不断完善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同步探索构建数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培育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数字领域发生的个人信息、虚拟财产、数据和信息安全等的私益和公益损害,进行修复方案制定和费用评估。

作者简介:肖芄,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庭长。


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的学理解读和实践应用

要: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性问题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的四个基本要素,既不同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区别于同时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胜诉条件。鉴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系特定领域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具有违法性),检察机关可以诉的利益理论为解读工具,围绕可诉性的四个基本要素,从检察建议的内容或诉讼请求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两个维度把握自身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履职边界,清晰界分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边界,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作者简介:周晓霞,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革命法制的流变与名实

要:在近现代中国,革命法制既是一种知识体系,也是一种独特的法制实践类型,其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早期国人看来,法律、法庭和司法是相互关联但又并不完全相同的几个问题。革命似乎只能与法庭相关,即由革命者充当法官利用法庭镇压敌人,保证革命成功;进而认识到革命还可以与整个司法制度相关,如简化程序、方便民众等;最后又认识到革命还可以与法律法规相关联,即制订有利于革命的法律法规,达到夺取政权、巩固政权、重建社会的目的。基于这种新的认识,自1927年至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自己创建的根据地政权内不断尝试,从革命法庭入手、再到革命司法、最后延伸到革命法律,创建了一种新的革命法制。革命法制不仅丰富了革命的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抑或给既有的理论阐释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作者简介:侯欣一,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一体化研究

要:网络暴力是网络信息社会特有的集违规、违法与犯罪于一体的复杂现象。对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超越刑事法视域,强调诸多法律协同的有效治理。以国家对网络暴力的现代化治理为目标,坚持以刑事方法作为最后手段的治理理念,协调民事法、行政法等诸法的综合治理,实现治理的法律一体化。在实体法层面,需要明确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并强化三者的综合运用和协调衔接。在深化民事法作用,拓展权益保护的同时,积极搭建行政管控与刑事惩治的协作阶梯,谨防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刑事扩张。刑事一体化是治理网络暴力的基本方式,应明晰亲告罪与自诉程序的区别,理顺自诉与公诉在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中的关系。在保障受害者权利的同时,促进并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介入网络暴力犯罪的治理。

作者简介:王敏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


论紧急型对物强制措施

要:紧急型对物强制措施是指为实现犯罪制止的程序目的,对物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呈现出的程序形态及适用规则。紧急止付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追赃挽损的重要手段,本质是一种紧急型对物强制措施,旨在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刑事财产保全。紧急型对物强制措施的特征在于:以紧急情况为适用前提、以程序效率为价值指引、以证据为执行依据、以事后审查为监督路径。不同的审查路径反映了紧急型对物强制措施的程序效力,立法决策应当在明确其差异的前提下作出妥适安排。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应当承认并继续完善紧急型对物强制措施的建构,以应对实践需要和深入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刘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


债权转让通知与债务人信赖保护

要:债务人信赖保护是债权转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债务人对让与人表面上继续存在的债权人地位可以信赖。旧债权人可以通知,新债权人也可以通知,二者均具有击破信赖的功能。债务人的明知也可以击破信赖。而且,债务人并无调查的不真正义务,也无对金钱进行提存的义务。债务人在发生诉讼系属之时不知道债权让与的,自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诉讼中作出的对于债务人有利的判决,与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一样,对于受让人亦发生效力。如果该判决对于债务人不利,则对于受让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的债权转让通知不正确,即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也可以信赖通知,并可以对抗旧债权人,并可以向受让人清偿。在双重让与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信赖记载第二受让人(表象受让人)的通知,免责地向第二受让人清偿。而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恶意的受让人返还财产的规则,并没有正当性。

作者简介: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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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编辑岗工作人员递补公示
·关于推迟2026年度学院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法学硕博项目报名截止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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