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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目录
时间:2025-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科学指引、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理论保障,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时代命题和使命担当。本期特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专栏,特邀四位专家畅谈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与实践心得。其中包括三位专家的主题论坛发言和一篇从法学研究方法角度探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路径的文章,希望能为深化学习研究提供借鉴。

【三人谈】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观创新

作者简介: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理论构造的底层逻辑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及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万春,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一个类型化分析

要:法学理论如何顺利嵌入实践之中在当下尚无确切的答案,对此,可遵循一种类型化的思维方式来进行分析。采内在参与者视角的法教义学本质上是围绕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之适用展开的意义阐释与体系建构活动,一向服务于法律适用实践。在此语境下批判理论脱离实践时,事实上是在指称教义学知识无助于本国法律适用实践的实质性改进。这一方面是因为意义阐释工作中的本土化教义学理论不发达,另一方面则同体系化建构不足或过度有关。采外在观察者视角的社科法学注重运用其他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意图重申法律系统的社会功能,以弥合法教义学主导下的法律实践同更广阔的社会实践间的可能缝隙。它既可以从思维、智识和方法方面服务于构造法律系统的法律创制实践,又能够通过澄清事实和后果考量的方式作用于法律适用实践。但当客观依据存在缺陷或者主观判断出现偏误时,其也可能脱离实践。在历时动态视角下统合这些不同类型的理论与实践即可发现,二者始终是在保证彼此独立性的前提下予以良性互动,并最终走向和谐统一。

作者简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研讨——数智时代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进步

编者按数智时代科技革新引发新型法律问题,对传统法理基础提出挑战。人格权益保护层面,以《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格利益侵害类型为依据,待厘定权利保护规则适用边界;数据财产领域,突破 “非法处理即否定财产权” 传统逻辑,宜构建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制衡机制;算法消费场景中,通过解释 “不合理差别待遇”,辅以经营者强制披露与消费者退出机制,须矫正算法信息能力失衡;人工智能与物联网应用场景下,应廓清数据开放型与制造商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的责任范畴。法学理论与时俱进地回应数字科技发展与司法裁判前沿问题,通过法律解释与规则完善,推动数智时代的法律进步。


个人信息权益与标识性人格权的关系

要:姓名、肖像既是姓名权、肖像权等标识性人格权的客体,也是个人信息权益的客体。《民法典》中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则在权利义务调整方式、告知同意规则、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在权利限制、商业化利用规则上又存在相互影响与参照适用的关系。要明确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与标识性人格权保护规则的适用问题,就必须清楚个人信息权益与标识性人格权各自保护的人格利益究竟是什么。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的知情利益与决定利益。姓名权保护的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肖像权保护的则是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支配利益。就同一侵权行为究竟侵害了姓名权、肖像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存在疑问时,应认真判断该行为所侵害的人格利益的类型,从而相应地适用《民法典》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保护规则。

作者简介: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对数据财产权的影响

要:通说认为数据财产权的享有以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为前提。就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处理而言,合法性不是有无问题,而是多少问题。如果仅仅因为数据集合中部分乃至个别个人信息的处理存在不合法之处,就否定其上的数据财产权,存在比例失衡意义上的不当,也不符合保护数据增值劳动的数据财产赋权原理。参照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思路,数据处理者的非法处理行为并不需要以消灭数据财产权加以威慑,但这种处理行为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并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数据财产权也会受到个人信息权益人的牵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后端,同意撤回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权能可随时对企业的数据财产权产生牵制,承载着一条后端影响路径。这种后端影响更多是通过威慑和助推的作用机理,反向推动数据处理者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从而走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财产权保护兼顾的理想状态。

作者简介:吕炳斌,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智能时代个性化定价算法的法律规制

要:定价算法的利用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能力的不平等,竞争法和消费者法共同通过抑制强者、强化弱者保护的方式平衡能力差距。但两者侧重不同,竞争法主要规范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兼顾个人权益的保护,因此难以成为个性化定价中受损消费者维权直接的请求权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定位相近,功能上互补、手段上互通,规范解释与法律续造彼此相同,二法衔接成为规范个性化定价的直接路径。在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1款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时,应追求结果公平、公正的实质合理,但实质合理性存在多方面的挑战,此时通过经营者的强制披露义务和保障消费者退出机制等手段,阻断法益侵害之可能,实现信息处理和算法的透明,亦能有效保障个性化定价的合理性。

作者简介:王苑,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研究员。


智能设备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

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第1款及第20条的相关规定,尽管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处理拥有自决权,存在可以访问数据的开放型制造商和用户共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可能性,但这种自决不应被视为对个人信息的真正控制。数据开放型制造商无法避开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而封闭型制造商虽然无法直接访问数据,却能够通过其设备中的人工智能程序实质影响处理方式和目的,因此不应将其排除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范畴之外。明确封闭型制造商的处理者责任,有助于减少数据泄露的外部性,促使其采取更有效的安全措施,从而填补现有体系中对数据处理责任界定的漏洞,减少责任追究中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作者简介:李西泠,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论新时代检察履职机制

要:健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是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根据党中央、最高检的改革部署和检察工作实际,厘清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的核心要义、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是把握新时代检察履职机制的理论前提。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借鉴和运用科层制理论、社会系统论等,对依法一体履职与依法综合履职机制的内容及关系进行学理建构,是筑牢新时代检察履职机制的理论基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统筹推进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推进新时代检察履职机制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谢鹏程,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常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功能再审视下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

要: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适用、司法管理和社会治理(含普法教育)三大类功能之主张,具有类型学的意义,亦可适当回应对宣示性指导案例的质疑。检察指导性案例之法律效力,在当下之中国可直接定位于“类案拘束力”,此说有利于将“法律上的间接拘束力”与“事实上的直接拘束力”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在规律进行统合。类案的规则提炼与事实比对在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应当并重。未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深化推进,宜从制度理论层面和配套机制层面联合性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刚性效力,宜强化应用中类案检索技术与管理的融合,宜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率”评价为“提及率”评价,并数智化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

作者简介:陈灿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学专论

基于重要作用力说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要:重要作用力说能够有效解决渎职犯罪“多因一果”中各“原因”对于危险结果的贡献度问题,进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要作用力说本质上是一种因果力比较规则,揭示了对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具有重要作用力或者贡献力之因。只有对因果流程有支配力或者至少具有同等作用力的渎职行为才能证成因果关系。作为危险现实化说的补充,重要作用力说不仅适用于危险直接实现型,也适用于危险间接现实化类型。适用重要作用力说判断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需要审查职务关联性、严重不负责性、后果严重性等要素的不法内涵。对缺乏因果关系同一性、超出法益保护范畴、不具有预见和回避可能性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阻却因果关系成立。

作者简介:李政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违约损失赔偿的价差计算规则

要:差价计算规则是《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确立的一种量化损失赔偿的特别规则。差价计算规则的要义是,以替代交易价与合同价的差额,确定应予以赔偿的违约损失。《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以非违约方是商事主体为视角,将差价损失界定为可得利益损失,限制了差价计算规则的适用范围。非违约方是消费者时,差价损失并非为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为了规则适用的安定性,应将合同已解除当作差价计算规则的前提条件。差价计算规则的显著特色是,将非违约方所负减损义务内化为其核心构成要素,从而使差价损失赔偿摆脱减损规则的限制。违反持续性定期合同的损失赔偿,同样有可能差价计算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1条可理解为,关于确定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及该期限内损失赔偿的例示性规定。

作者简介: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体系与方法的重塑

要:现行专利制度在实现创新激励功能方面存在局限性,核心症结在于损害赔偿金额的司法认定难以有效契合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具体而言,当前制度困境主要源于双重维度缺陷:从制度架构维度分析,侵权获利计算法与法定赔偿法的逻辑出发点与损害赔偿制度不符,故无法满足损害赔偿需求。在技术操作维度,当前评估体系存在方法论缺陷,现有方法未能充分考量技术贡献度、市场替代率等核心价值要素,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专利产品和市场结构。因此,应当从制度与方法两个维度入手,重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适用位阶,建立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合理许可费为补充的阶梯式计算体系,并引入多变量模型,以实现司法定价与技术市场价值的动态平衡。

作者简介:李兆轩,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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