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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90期——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时间:2026-09-21  作者:  新闻来源: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  【字号:大 | 中 | 小】

2026年9月16日上午,国家检察官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在沙河校区大检察官赠书室举办第九十期学术沙龙,主题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孙传玺、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讲师陈浩男作主题发言。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宋京霖主持。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晓霞作点评总结。学院教师刘辉、杨会新、王振友参与与谈。部分专兼职教师参加。



主持



宋京霖教授主持。她感谢孙副主任的参与,指出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群体不断壮大,党中央明确要求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本次沙龙结合立法最新进展,对此前沿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主题发言



陈浩男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作主题分享。他结合检察公益诉讼法二审稿,剖析平台算法管控、多层外包用工模式引发的劳动者报酬、休息休假、社保权益异化问题,阐释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适用困境。以上海青浦快递行业算法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例为样本,解读新业态领域公共利益认定逻辑,明确立案需把握侵害系统化、受害群体开放、私益救济失灵三道门槛,避免公益诉讼泛化。针对算法黑箱带来的举证难点,他介绍以行为效果反推算法规则的办案思路,讲解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方式,厘清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边界,提出不得强制平台披露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同时就人社部门监管职责、行民公益诉讼协同、诉讼请求设置、公益赔偿等实务难点展开探讨。他的分享引发大家围绕劳动基准、取证技术等问题开展热烈的交流。



孙传玺副主任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防护权益,结合多起典型案例,就案件可诉性开展实务分享。他从实务角度探讨了公益损害的认定、监督主体适格等现实难题,指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应当恪守可诉性要件。他以三起案件为切入点展开对比剖析,梳理该类案件办案难点:劳动者权益保护与法定办案领域竞合交叉,需要精准确定案件涉及法益。案件公益损害证明复杂,部分案件依赖科学推论。此外,该类案件还面临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明确、适格被告选择难等问题。他提出,办理劳动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应当从公益损害、违法行为、适格被告等维度做好可诉性审查,可充分借助工会力量挖掘办案线索,在符合可诉性要件的条件下,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动多部门协同共治。同时,该领域社会治理效果突出,但属于新兴领域,办案应当审慎把握边界。


与谈



刘辉教授建议培训中可考虑兼顾新业态与传统劳动者权益保护。强调办案中要把握可诉性四要素,加强对公益损害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期待对沙龙中提出的区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定位做深入探讨。



杨会新教授认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方面应压实平台义务与责任,包括审核义务、监管义务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实现创新基础上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应立足国情,依法确定公权力介入的边界。



王振友副教授提出,认定新业态劳动者身份应穿透形式外壳,重点看平台实际管控行为。劳动防护是公益诉讼易被忽视的维度,检察机关可依托公益诉讼履职,维护劳动公共秩序,助推社会分配公平。


总结



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晓霞结合孙传玺、陈浩男的分享,交流学习体会并提出工作建议。孙副主任结合三起典型案例开展交流,充分展现一线检察官规范、专业的办案素养。办案中,他依据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要件研判案件走向,坚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善于借助工会等外部力量,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些办案实践,可为学院公益诉讼检察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鲜活的实务参考。她建议,陈浩男可继续打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题的讲授课程,邀请孙副主任开展联合教学。她强调,青年教师要筑牢实体法、诉讼法理论根基,发挥学理阐释专长,加强与实务专家合作、共同备课授课,实现理论实务融合教学,实现“1+1>2”的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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