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上午,学院在沙河校区大检察官赠书室举办第六十八期学术沙龙,主题为“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路径”。
本期沙龙特邀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副教授郑中云作主题报告,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主任姜廷松、民事检察教研部教授邵世星、教务部副主任邢晓芸、民事检察教研部副教授肖小梅、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讲师王杰与谈。学院副院长周洪波教授主持沙龙并总结。

在主题报告环节,郑中云副教授首先通过介绍一则最高检提起抗诉的刑民交叉案件引出问题。该案件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违反刑法的合同是否有效?他认为,解决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指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定,而不包括私法中的处分界限规定。就该条的操作方法而言,他认为,在该条增加但书条款的立法背景下,不应继续使用《合同法》时期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二分的规范分析法,而应兼采综合衡量法与类型化方法,其中,综合衡量法为主,类型化方法为辅。最后,返回到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他认为,要摒弃“法秩序统一原理”下的“绝对无效说”,民法和刑法的评价要相互区分,判断违反刑法的合同是否有效,要通过分析相关刑法规定的立法目的、衡量各方的利益关系、考虑刑法的预防作用等步骤得出具体结论。

在与谈环节,姜廷松主任指出,民事检察部门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时,要以“三个善于”为指引进行“综合衡量”适用。首先,要以法治精神、法治原则解释该条,甚至填补法律漏洞,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其次,利用该条进行释法说理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中。

邵世星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针对的是违反公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旨在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法的强制性规定时找到维护公法秩序和维持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平衡点,司法解释要注重从“价值评判”层面解决该条适用问题。

邢晓芸副主任认为,不能将所有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都认定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可同时成立,比如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两者就可同时成立。

肖小梅副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民事监督案件时,要强化立法目的探求,注重利益衡平分析,仔细考量认定合同无效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避免因机械认定合同无效而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坚守公共利益的底线。

王杰老师认为,可以通过“比例原则”来检验对强制性规定的解释结论,以此纾解公法管制与私法自治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验证步骤,能有效避免因过度解读立法目的而导致行政规制对民商事自由的不当干预。

在交流环节,刑事检察教研部讲师邓超老师认为,应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予以整体评价,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超越部门法的一般性原理,对于避免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促进刑行交叉、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当处理发挥重要的指引作用,构成法律适用的法理基础。
在总结环节,周洪波副院长指出,学院致力于将学术沙龙打造成“教学出题目、科研做文章、智库进决策”的中转站,鼓励教师带着“半成品”上台——既可以是即将走上讲台的新课设计,通过沙龙征求同行意见,打磨成精品课;也可以是即将结项的课题成果,通过沙龙碰撞火花,提炼成要报;还可以是初步成型的智库观点,通过沙龙验证真伪,上升为决策参考。本次学术沙龙作为新学期的第一次学术沙龙,起到了带头作用,希望今后更多的青年教师参与进来,利用好这个平台,在学术上不断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