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22日上午,学院在沙河校区举办第65期学术沙龙“个人债务清理与民营企业发展”。此次沙龙邀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徐峻峰作主题报告,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教授邵世星、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大扬与谈,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主任姜廷松主持沙龙并总结。

在主题报告环节,徐峻峰系统梳理了浙江法院在个人债务清理领域的创新实践,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为何而来、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探索历程、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重难点、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堵点以及如何通过检法联动加强监督五部分。徐峻峰指出,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以“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重生机会”为目标,在浙江自2012年起已历经萌芽、试点、总结、深化四个阶段,至今取得显著成效。在实践中,浙江法院针对如何识别“诚实而不幸”、如何做到企业家和企业合并处置以及如何强化个人债务与强制执行的联动等工作重点着重进行了突破与细化。该项工作当前面临社会共识不足、信用体系缺位、立法供给滞后及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需通过构建检法联合监督机制强化公信力保障,重点打击逃废债行为,同时完善对破产管理人及承办法官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在与谈环节,邵世星回顾了学界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论争,并从制度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证成其必要性。他强调,从历史维度观察,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早于企业破产产生,更契合“自然人格先于拟制主体”的法治演进规律;从现实维度观察,目前我国经济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个人破产能够为民营企业减负,同时对于社会安定和人的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李大扬指出,当前检察机关对于破产案件的监督存在不足,需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中增加有关检察监督制度内容。个人破产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精神与我国传统理念之间存在的激烈冲突,需通过正面案例宣传加强群众对于该制度的心理认同。厘清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监督的异同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实现监督职能具有关键作用。
在互动交流环节,徐峻峰就现场提出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总结环节,姜廷松强调,浙江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探索领域走在全国前列,其宝贵经验值得借鉴与推广。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实践价值。而任何制度的落地完善都要经历从大量案件输入到高质效办案能力输出的过程,随着案件量的持续增长和司法经验的不断积淀,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必将日臻成熟。
学院部分教职工、法律实习生参加本次学术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