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智库信息>>学术活动
学术沙龙第64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履职
时间:2024-12-30  作者: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12月23日晚上,学院在香山校区举办第64期学术沙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履职”。此次沙龙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易小斌作主题报告,学院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宋京霖教授、公益诉讼检察教研部杨会新教授与谈,科研与发展规划部主任赵培显主持沙龙并总结。

在主题报告环节,胡静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依法行使检察权”为主题分享。主要内容包括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行使应遵循的要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行使应遵循的要求三个部分。胡静指出,公益维护必须建立在法定性的基础上,法律监督者需依法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使检察权,第一,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第二,应从构成要件角度对案件进行初步甄别;第三,全面收集证据;第四,不宜盲从损害赔偿鉴定意见,应区分事实损害和法律救济的损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在被告的选择、起诉环节对案件的审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等方面需要进行辨别。

随后,易小斌以“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维度”为主题进行了分享。易小斌首先强调把握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环节的精准性、规范性,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检察官不应禁锢于某个单一标准,而应从多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之后,易小斌结合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务,分别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以事立案三种方式如何进行立案审查进行了详细阐释,并对办案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理论争议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易小斌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

在与谈环节,宋京霖指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最重要的领域,办案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覆盖面最广、社会影响最大。本次沙龙围绕这个领域的对话、交流和探讨,加深了我们对理论与实践的认识,但同时也看到对个别问题还存在着不同认识。如何来推动达成共识,需要我们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成果”这一论断进行更深入地阐释。

杨会新强调,美国的执法诉讼与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似性,但二者背后的逻辑并不完全相同。美国的执法诉讼仍是在行政执法的框架内的,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是民事侵权。《民法典》第1234、1235条作为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的实体法依据,所确定的责任明显不同于行政责任。如果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执法诉讼,则丧失了通过民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不足的可能性。不以执法诉讼作为逻辑前提,并不妨碍公益诉讼中处分权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应在起诉环节对构成要件进行初步审查、检察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据等结论的得出。

在总结环节,赵培显指出本次沙龙恰逢其时,意义重要。今年适逢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十周年,组织检察公益诉讼主题学术沙龙,邀请理论实务专家聚焦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实践问题开展研讨,有助于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质效、助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科研与发展规划部将继续发挥好学术沙龙沟通学界、服务检察平台作用,推进学术交流,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检察官学院部分教职工、新领域公益诉讼实务培训班学员参加本次学术沙龙。


  公告通知
·第十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预通知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督促通知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度预算
·关于聘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高级检察教官、检察教官的决定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5年度科研项目选题建议征集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度科研项目立项公告
·国家检察官学院与香港大学合作项目2025年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通知
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
政法要闻
学院动态
特色讲堂
智库信息
走近校园
学员园地
 
地址:沙河校区 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9号 香山校区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
京ICP备15056427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