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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60期—赴港学术交流成果分享
时间:2024-04-02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2024327晚上,学院在沙河校区秉鉴持衡大讲堂举办第六十期学术沙龙,主题为“赴港学术交流成果分享”本期沙龙落实教学科研一体化要求,将沙龙融入培训课程,邀请第6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研修班、检察机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培训班、第2期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近500名学员现场参与交流。

本期沙龙特邀学院缪树权教授、薛向楠副教授作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志媛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轻罪)检察官侯文婷与谈。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刘辉教授主持沙龙并总结。

在主题报告环节,薛向楠副教授香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借鉴”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她首先介绍了香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是制度目的。该制度旨在让罪犯摆脱过去犯错的影响和羁绊,消除负面评价,以便相关人员更好地回归正常生活。二是适用的条件。该制度以刑罚轻微、既往未被定罪、一定时间未再犯为适用条件。三是封存效力及影响。除法定特殊情形外,该项已封存的定罪本身应被视为不存在。四是例外规定包括程序有关的例外规定、关于特定职业职位的例外规定、申请外国访客签证的例外。五是违规披露犯罪记录的后果。违反规定违法披露相关资料的,将被作为犯罪惩处。其次,她谈了轻罪治理视角下内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一是适用条件。醉驾拘役、罚金、定罪免刑,不产生犯罪记录;微罪及判处以1年有期徒刑以下轻罪适用记录封存;相对人此前从未被定罪或者被相对不起诉;经过特定的时间并未再犯罪。二是封存效力。除法定例外情形外,该项已封存的定罪本身应被视为不存在。三是违反后果。对于违法披露行为,可以考虑规定通过行政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进行处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相关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例外规定。对于担任公职特别是司法职务等确有必要作一定限制,但是对于其他非公职职业似乎不宜限定过广。

缪树权教授以“香港刑案办理的几点启示”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首先介绍了香港地区的两种刑案办理制度。一是签保命令制度。签保命令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条件的释放。当事人认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后,由法庭指定担保的金额、守行为的范围及期限违反守行为命令者要向政府缴纳担保金,当事人会留有案底,丧失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资格。另一种是没有刑事案底的签保守行为。在当事人不获定罪的情况下,法庭要求当事人签保守行为,不会被认为是刑事案底,假如当事人在签保期间再次犯罪,便会被罚,但仍旧会被视为首次定罪。二是社会服务令制度。社会服务令在各国刑事司法中具有以下几种性质:作为独立刑罚种类;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来替代其他刑罚;作为审查起诉考察手段。其次,他指出,在香港地区出现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趋势。

在与谈环节,郭志媛教授指出,一是不能将我国的轻罪治理概念和英美法系中的类似概念简单对应,两者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定不同;二是同意以三年法定刑作为区分轻重罪的标准;三是对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实际上是消灭犯罪记录。她同时指出,一是考虑到两大法系对轻罪的界定不同,不能直接将签保命令制度移植过来;二是社会服务令制度可以适用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三是比较法研究要有全局观,需要借鉴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

侯文婷检察官结合自身从事的轻罪检察工作,介绍了轻罪检察的特点和趋势以及海淀检察院轻罪检察和治理经验做法。她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轻罪治理工作:一是不断更新司法理念;二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三是不断加强数字检察。

在总结环节,刘辉主任强调,当前涉外法治日益重要,检察官参与涉外案件的办理,必须对域外司法制度有所了解,学院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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