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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53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能动检察履职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2-10-17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检关于“依法能动检察履职”的工作部署,学院于20221013上午沙河校区图书馆二楼会议室举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能动检察履职的理论与实践学术沙龙。

 

 

  本期沙龙邀请学院政治与检察理论综合教研部副教授王韵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办公室副主任滕艳军分别作主题报告,特邀学院行政检察教研部教授温、政治与检察理论综合教研部教授沈海平与谈。学院党委副书记杨迎泽主持并作总结点评。

 

 

  王韵洁报告的题目是“能动检察的法理基础与实践面向”。首先,王韵洁对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和我国的能动司法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她认为,司法能动主义意味着法院通过解释对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而能动司法则指司法机关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衡其他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而能动司法的终极目标则是要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实践层面在联邦最高法院,而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主要场域还是在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美国的司法能动适用的领域主要是涉及到政治、重大社会政策等考量的案件,而中国的能动司法则力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国的能动司法并非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翻版或者再版,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国制度实践中的中国特色法治和司法治理的独特探索。总而言之,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权力,而中国的能动司法则更多的是一种司法能力。其次,王韵洁对能动检察与能动司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她认为,一方面,能动检察是对能动司法的坚守,能动检察也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大局司法”的核心思想;另一方面,能动检察又是对能动司法的创新,其是专门针对检察工作而提出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具体职能、检察权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能动检察的必要性。最后,王韵洁以诉源治理为切入点介绍了能动检察的实践面向。她指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一直是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内涵,而诉源治理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本,其不仅仅强调已有纠纷的处理解决,更要达到我们常说的“治未病”。在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担负重要法治职责,作为直接参与者、监督保障者和法治意识引领者,通过依法办案、监督,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三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滕艳军报告的题目是“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实践经验与优化路径”。首先,滕艳军阐释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必要性。他认为,民事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行使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积极能动地去履职,这是实现监督权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涉及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情形,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执行行为等情形,检察机关更应当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滕艳军介绍了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实践经验。他运用详实的数据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三种形态”进行了介绍。一是,在“被动受理”中依法能动履职,即全面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二是,在“主动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审判违法监督与执行监督。三是,在“溯源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即前端支持起诉、末端检察和解。最后,滕艳军指明了民事检察能动履职的优化路径。他认为,可以从六个方面优化民事检察能动履职。一是,更新监督理念,把能动履职上升为监督理念,指导民事检察工作。二是,明确监督环节,实行全流程监督。三是,优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个案监督、类案监督、社会治理三种方式。四是,重塑监督标准,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五是,完善监督程序,提升办案质效。六是,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丰富监督手段。

 

 

  在与谈环节,学院温教授沈海平教授先后作了交流发言温辉教授从宪制层面对能动检察进行了解读。她引用大量的历史文献指出,在我国宪制体系下,能动检察符合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她认为,能动检察要遵循司法规律,检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解释法律时不能拘泥于文义,而要综合考虑社会价值、社会发展,进行政策考量、利益衡量,要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论证。

 

 

    沈海平认为,首先,中国的能动司法和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具有本质的区别。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程序之内的能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法律的静态化和社会生活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赋予法官更多的解释权力。而中国的能动司法则是司法职能在程序之外扩张和延伸,其主要目的是融入政治,服务政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巩固执政基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了检察权必须是能动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都是能动检察。其次,他指出,能动检察反映了中国式法治的特征。在我国,政治和法治高度融合,法治从属于政治,服务于政治。执政权、执法权一元化,执法权高效运作,有利于避免内耗,推动社会高速发展,增加社会福利。最后,他认为,能动检察,必须将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大局服务;必须为人民服务,“如我在诉”,设身处地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条件,立足检察职能,不要过度延伸。

 

 

  在总结点评环节,学院党委副书记杨迎泽指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能动检察是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积极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指导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理念,适用于检察履职的各个方面。如何更好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依法能动检察履职,是需要学院人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大课题,两位主讲人的精彩报告和两位与谈人的精彩点评,让学院教师对能动检察的各个面向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同时,杨迎泽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学院教师要更加积极投身检察理论、政策的研究。要以最高检工作需求为研究导向,更加关注检察,主动研究回应检察改革发展所提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第二,各教研部要进一步支持科研与发展规划部工作。学院开展研究工作的职责在各教研部。各教研部要与科研与发展规划部通力合作,支持学术沙龙、学院课题、智库资政等科研工作的开展。第三,学院教师要更加深入地推进教学科研一体化。一方面,要善于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与学员交流,发现司法实务问题,找到研究着力点。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把优秀研究成果转化为课程,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促进达成教学带动科研,科研反哺教学的双赢局面。

  学院教师、内设机构相关人员等10余人线下参加沙龙,最高检机关、学院分院、地方检察院部分人员线上旁听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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