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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50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时间:2022-07-15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2022年7月14日上午,学院采用线上方式举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沙龙第2期暨学院第50期学术沙龙。本次沙龙主题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实践与理论探索”,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杨迎泽教授主持。

  沙龙特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赵晓春二级巡视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特邀国家检察官学院邵世星教授参加与谈。




  在主题报告环节,围绕江苏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与思考,赵晓春二级巡视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首先,简要介绍江苏数字检察发展路径和现状。江苏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智慧检务”“检察大数据战略有关部署,主动融入数字江苏”“法治江苏建设,深化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逐步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数字检察发展之路。一是坚持统筹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确立“358”战略目标和“136”开发模式,“3年初步建成,5年基本实现,8年全面提升,从2016年发展至今,已进入全面提升阶段。二是坚持统筹建设,稳步推进信息化向数字化转型。从2016年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到2021年智慧检务工程,江苏检察机关从网信时代迈入数字时代。三是坚持以用促建,打牢数字检察基础。通过高标准推进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等应用、积极参与全省政法大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建设、探索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打造江苏检察门户网站集群等举措,科学汇集、应用、管理办案数据,检察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取得初步成效。四是坚持统分结合,鼓励引导基层创新。发挥基层特色数据共享优势,引导各级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建立数据模型,发现监督线索,破解传统手段难以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是相互关联、层层递进的过程。信息化是基础,数字化是路径,智能化是目标。江苏数字检察的实践逻辑是需求自下而上,设计自上而下、统分结合;技术实现路径是平台搭建数据汇聚规则凝练模型构建局部试点推广应用网信建设实践也培养了一批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干警队伍,为数字检察奠定了人才基础。其次结合案例从刑事办案、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管理三个方面,介绍江苏省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探索实践。总体思路是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检察机关内部数据资源,连通政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平台等获取外部数据信息,通过凝练优秀检察官办案经验,梳理业务规则,构建监督模型,探索打造嵌入式、平台化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样本。针对刑事检察办案中法律监督不力的难题,研发了集刑检办案和法律监督于一体的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针对传统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检察官办案经验和习惯,细化标准,再造流程,制定审查和法律监督规则,设计监督模型,由计算机依据规则自动阅卷,搜索归类、甄别判断出程序、证据、事实等方面存在的疑点和重点问题,推送检察官进行审查判断和处理,在辅助检察官审查办案的同时,同步开展法律监督。运用智能辅助系统开展法律监督的优势明显,包括:监督领域全方位、监督线索查找智能化、监督标准明确、监督与办案相融合,同时,在促进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提升的同时,倒逼侦查机关办案取证质量提升,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办案理念的转变和侦查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也推动了全省政法业务协同。以刑事执行检察智能辅助平台为代表,打造数字检察官,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内部统管弱等问题,促进被监管者转变理念,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系统以刑事执行检察的核心业务——罪犯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为监督重点,覆盖涉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监督、巡回检察监督、收监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监外执行监督等刑事执行检察的方方面面,形成法律监督线索的发现、移送、审查、纠正、归档的工作闭环。研发了案管大数据智能辅助平台,通过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数据的挖掘运用,由内及外赋能法律监督,以自身强有力监督推进法律监督高质量。基本路径是从个案评查,推动类案问题的发现、解决,溯源到整个刑事检察办案质量,最终推动实现办案高质、监督高效。主要介绍了江苏自主研发的全省网上跨市按罪名专业化评查模块和流程监控模块。通过研发应用质量评查系统,江苏成为全国首家运用软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上异地评查的省份,破解了同级监督难、评查能力弱、评查权威不够问题,实现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通过推动专项评查的类案治理作用、发挥个案评查的引领示范作用、契合业务部门需求明确评查方向,强化结果运用,拓展质量评查成效。最后,结合多年信息技术工作的实践,就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谈了几点思考。一是培养检察人大数据思维是关键。要培养干警加强业务数据研判和类案分析能力,善于从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研判、总结规律,鼓励干警在办好案的同时,主动思考如何通过数据应用,把工作经验转化成数字监督模型,把个案办理结果转化成类案监督成果,补足法律监督短板。二是聚焦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是核心。要把一线干警需求作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主攻方向,要始终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坚持需求引领、目标引领、问题导向、用户导向,充分发挥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组织应用的主体责任,围绕解决检察办案、法律监督、业务管理等方面难点堵点,成立实体化运作的项目组,确保项目建设有需求、有依据、有队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着力推动新时代能动检察上新台阶。三是坚持统筹建设和鼓励创新结合是原则。基层一线检察干警,是创新的源泉,但省级检察院要加强统筹,避免遍地开花、同质开发、浪费资源等问题,即创意可以有,研发需统筹。四是守住网络和数据安全是底线,更是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的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指导监管力度,上下一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把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




  刘品新教授的发言以“大数据法律监督:基于实践检视的理论诠释”为主题。他首先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精神,介绍了主题讨论背景。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有“质”的嬗变,就要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这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是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实现“智慧监督”,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变革,促进诉源治理。接下来,他围绕“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实践检视”,提出两方面认识。一是通过解析浙江绍兴针纺公司虚假诉讼讨薪案,提出检察监督综合信息分析平台体现了信息化反贪、大数据监察技术探索的回归。二是通过分析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发展的两个规律:回归事实查明的场域和升级事实查明的层级。围绕“大数据检察监督的理论诠释”,刘教授首先描述了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本样态。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展和锻造的法律监督高级形态,它有利于促进检察监督由思维到方式的重塑革新,加快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以及动力变革,践行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检察方案。在此基础上,他抽象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大数据法律监督是具有以下特征和内涵的法律监督:(1)以大数据、算法模型、平台为工具;(2)以类案监督为着力点;(3)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系统治理为目标。检察大数据的数据量得达到多大级别并不重要,能否从数据中发现检察办案所需掌握的类案特点或规律,是判断检察大数据的真正标准。司法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文书数据、法条适用数据、证据采信数据、执行类数据、民生领域数据、线索研判数据、资源保护数据、诉讼异常数据、非诉终结处理数据、行政非诉执行数据、警综警情数据、网络舆情数据、司法网拍数据、保险理赔数据、补(救)助资金监管数据、犯罪记录封存数据、行业合规数据等,均是检察大数据,也支撑了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型开发的火热场景。他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46号为示例,指出相比于个案监督而言,类案监督是一种既无法割裂又有重大提升的高阶状态,技巧在于,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实现促进该类问题一并解决的精准高效监督。对于检察院如何参与社会系统治理,他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能够发现和弥补制度缺陷、发现和弥补普遍性执法缺失。刘教授通过分析大数据法律监督基本构成要素包括理念、检察大数据、算法模型、平台、调查核实(技战法)、机制、制度、专门人才,指出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投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不足之处以及切入点。他提出探索改进大数据法律监督,首先要构建类案监督规则。建议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制度创新驱动力。(1)关于宗旨与原则。应当明确鼓励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深度运用大数据强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实现法律监督由个案向类案、由被动向主动、由办理向治理的转变。(2)关于类案。此处的类案不是“同案同判”法律原则中“同案”之义,也不是司法系统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改革中“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案件之义,还不等同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多起同一类案件“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其他同类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应当从办案的负面问题角度对其作出界定,它指的是“反映出既有法律制度内生缺陷、法律适用不当或不一致等普遍性问题的,宜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系列案件”。(3)关于类案监督。检察机关的类案监督不同于个案监督,也不同于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启动的司法类案监督。它是由各级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实现促进该类问题一并解决的精准高效监督。(4)关于类案监督的甄选方法。这里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借助类案监督平台、软件等产品开展人机耦合式的创新工作。其一,要明确鼓励开发指向类案的数据碰撞模型、数据挖掘模型、数据画像模型等技术产品;其二,要明确以机器自动判断“类案”因素、人工判断“类案线索”为特征的两步法工作流程;其三,要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在条件具备时通过技术和实践创新开展两步法融合的攻关,进化为预设各种自动执行方案的智能合约式监督。(5)关于类案监督的形式、规则与界限。需要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纠正意见或者纠正违法性质的检察建议、通知书等形式直接启动类案监督,也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等形式间接实现类案监督之后的诉源治理。后一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往往是以社会协同共治的方式,旨在促进国家治理领域中抓源治本。对于这两种形式,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的具体规则与界限是有区别的,应当予以分设明确。对于特殊情形的,更应当进行专门设计。举例来说,检察机关通过获取大数据对行政机关进行类案监督时如何遵循“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之条件限制,是需要细化规则进行明晰的。第二,建议技术方案研发需要提级。一是由面向人员转向面向案件(类案)。二是把握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规律,包括法律监督数量特征降维、违法办案(预备)特征量化等。最后,他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是全国检察机关进行数字化转型、投身于社会系统治理的时代使命和法律监督新样态。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面临“上热下冷”“区域不均”等不足,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内驱力不够等基本问题;需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耦合推动;以类案为思维方式,开展理念转变、数据拓源、模型研发和制度跟进,是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方法论。




  与谈环节,邵世星教授围绕“以大数据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分享观点。大数据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是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重大发展机遇,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创新工具,是建设数字中国的关键创新动力。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结合浙江和江苏的检察大数据实践,他指出,大数据思维是一种系统思维。“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完善系统思维,大数据是前所未有的实现系统工程的手段。“四大检察”融合发展需要通过办案实现。检察一体化是组织保障,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保障,大数据依托是思维方式,大数据借助是技术保障,用好大数据可进一步推动实现检察工作的“上下灵动”和“全国一盘棋”。




  杨迎泽副书记总结谈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大数据战略高度重视。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工作部署。今天三位专家的发言既有大数据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思考,又有理论层面的诠释和探索改进,同时紧密结合“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谈体会,主题契合、内容丰富,相信能够进一步加深大家对检察大数据战略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级单位、学院及各分院专兼职教师及研究人员等百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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