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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48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大数据助力检察研究的原理和路径
时间:2022-05-05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为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决策部署精神,推动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2022年4月20日上午,学院采用线上方式举办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沙龙第1期暨学院第48期学术沙龙。本次活动由学院副院长徐鹤喃教授主持并作总结点评。

  沙龙特邀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家侯晓焱博士作主题报告,主题为“大数据助力检察研究的原理和路径”;特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劳伟刚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马立东教务长参加与谈。


   在主题报告环节,侯晓焱博士就以下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分享:

  一是大数据如何辅助检察业务研究。数据在本质上是对信息的数字化记载。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人们的行为、组织的运行越来越多地以在线方式呈现,全社会产生的数据量骤增,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调用和分析更加便利,可以更广泛地理解个体、组织和社会如何思考和行动,及时发现问题的本相。裁判文书、行政处罚等公开数据和内部的系统数据是检察机关办案、管理以及检察理论、检察实务研究的富矿。而用好大数据需要建构和培养理论导向、业务驱动的数据思维。她以关乎女性权益保障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为例,分享了自己用400余篇裁判文书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和体会。她说,初步研究揭示,该罪名关于数罪并罚的立法制度安排与适用实况存在距离,其中既有执法、司法因素的原因,也不排除拐卖、收买具体情境下对并罚罪名的证明困难。同时,深入裁判文书细节,更可以关注到犯罪行为与被拐卖女性精神疾患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因此,立足裁判文书数据的研究,有助于检察研究呈现出司法活动的规律,形成对社会关注热点的洞见,提升检察人员能动检察的工作能力。

  二是如何掌握数据法学研究的操作规范。具体包括,一是将研究问题与大数据建立有效的映射和关联。检察业务中的问题通常具有抽象性,面向经验现象时,需要对应。对于具体的研究主题,关联数据维度的路径比较直接,可采用多种常见维度进行统计和描述性分析;但当面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类型化分析等抽象研究专题时,如何界定、拆解研究主题的概念内涵,与经验现象和大数据表现建立有机关联,则对研究者的专业能力、数据思维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提出了严格要求和科学标准。二是大数据辅助检察业务研究过程中,对数据描述的解释应保持审慎态度。应关注数据的统计口径是否严格一致、用以研究评价的数据是否全面、不同主体对客观结果的影响力等多因多果状况,避免将结果归因于单一的变量。三是数据召回率和精准性的兼顾。数据检索是从概念出发,面向经验现象进行搜索的活动。概念的具象化程度,决定了检索是否全面;求真务实的态度,可以保证数据噪声的去除,实现数据提取的精确性。四是务必说明数据提取的方法。越以研究数据为基础,越要对研究负责,研究过程越透明,记录越完善,就越可能提高分析的可信度,提高在整个学术界的总体认可度。近年来,数据法学研究生态正在逐步形成,令人振奋。

  三是法律科技如何支持检察监督。她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再审改判案件进行批量研究,分享了用大数据辅助法律监督的方法。基于外部公开的数据,运用法条组合,显示高频法条,利用法律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逐步锁定改判点和争议焦点,厘清裁判规律,持续性地拓展检察监督的关注视野。

  最后,她指出,海量信息以数字在线方式进行存储,各行各业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数据思维,通过提取数据、分析数据,更及时发现业务问题中的实际面相,进行科学决策。要坚持实证的数据思维,形成特定领域的体系化数据记录,如果进行历史性比对研究,数据具有显著价值。同时,开展大数据研究,需要进行数据提取、数据融合、数据清洗等工作,耗时长、投入大,工作过程辛苦,研究者应具备足够的韧性、毅力以及多元的业务技能,团队合作方式更适合开展大数据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研究方法的出现,并不否定小样本、访谈等传统研究方法的价值。因为有些具有样本意义的个案能够修正理论或创造符合特定条件的理论。大数据研究擅长的描述分析、相关性发现,并不能从它自身获得解答,依旧需要访谈专业人士获得合乎实际的解释。所以,研究方法的选择,是由研究任务、研究课题的特点决定的,应予以综合灵活运用。


  在与谈环节,劳伟刚主任以“站在数字检察的起点——加快检察数字化改革步伐,推进法律监督模式变革”为主题,分享了浙江数据检察的工作经验和心得感悟。首先,他从数字时代视角,分析了当前检察监督存在的三方面短板,提出检察数字化改革是时代的需求。一是被动监督,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举报申诉,监督线索发现难、来源渠道窄、获取不及时,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等靠状态,监督主动性、能动性不足。二是零散碎片化,传统的监督手段局限于人工审查,监督范围局限于个案审查,监督方式局限于卷宗审查;同时,“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之间融合不够、条线和部室各自为战,监督重点局限于单一职能的作用发挥。三是浅表性。受监督能力、方式、手段等多方面的掣肘,法律监督工作在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上还不够有力,在发挥“利器”作用、促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中还不够有为。要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推动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变革,驱动法律监督工作解题破局。

  其次,他根据浙江数字检察办案实践提出,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地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难以发现异常,坚持在数字赋能上求深化,掌握整个信息链条,运用大数据进行筛查、比对、碰撞,能够发现深层问题线索。他结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检察数字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实现检察数字化变革需把握“三层重塑”。第一层重塑是理清监督与治理、个案正义与数字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数字化修复问题,重新定义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法律监督可以促进治理、牵引治理,运用数字思维、数字认知、数字能力,通过解决数字时代一类突出问题中的个案,实现个案正义,继而追求带有普遍性的数字正义,最终实现对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数字化修复。第二层重塑是对检察监督模式的深层次变革。他介绍了浙江检察机关的探索经验,归结起来,就是全面推进大数据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打造“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法律监督模式,实现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到类案治理式法律监督的模式变革。重塑法律监督模式还需进一步把握五方面的核心:一是深化数据赋能,以应用场景创新让数据“开口说话”;二是深化类案办理与分类,从社会治理场景去认识检察监督领域;三是深化审查、调查、侦查融合,以体制机制重塑为法律监督增添最强活力;四是融合监督,对检察权进行融合与整合;五是打造最小办案单元,打造类案办案专门团队。第三层重塑是对检察监督手段工具的颠覆性创新。他介绍,探索建立“情指行”一体式法律监督体系,为数据研判提供工作平台;树立嵌入式法律监督理念,在政法一体化系统与数字化社会治理体系中,以规则为触发点,建立法律监督的接收点;加强对个人办案单元装备的研究,以“万物互联”体系建设,为检察官打造良好的数字化支撑体系。

  最后,他对检察数字化改革的实务视角重构进行了分析。第一,从平面思维到立体纵深,对检察职能的整体进行重新认识。法律监督的领域远远大于诉讼领域,平面化认知“四大检察”远不能覆盖社会治理的全部,在数字化认知视角下,“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设置增加了检察监督的厚度与深度;第二,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不限于行刑衔接,而是以行刑共治实现更好的双赢与多赢;第三,人民需求回应,需要实现依申请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第四,加强信息化支撑,从程序引领、文书引领尽快进入到数据引领时代;第五,要以大数据变革思维,重塑检察事权的流程设计,不断深化完善12309热线,以数字化重构检察信息来源、以标准化重构检察案件受理标准,提升案件受理的有效性。


  马立东教务长在与谈过程中,以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精神,推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为切入点,就学院开展检察大数据培训、课程研发、理论研究进行了分享和交流。第一,如何正确把握和落实高检院党组有关开展检察大数据培训的要求?首要就是明确大数据培训工作定位。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在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实现大数据对法律监督从末端助力到前端牵引的转型升级过程中,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要自觉尽责、勇于担当,服务好检察工作大局。这是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在大数据赋能时代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它不是暂时性的工作,而是和检察大数据战略相伴相生,属于主责主业的范畴。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要以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为中心点,持续性研发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科研成果、培训教学产品,满足检察干警的学习需求。如何落实?培训教学需明确大数据培训内容。具体包含:基础理论层面,包括大数据的定义、特征、价值探讨、理念、思维,现状与未来,大数据隐私与安全等;技术层面,包括云计算、分布式处理平台、存储技术和感知技术等;实践层面,包括互联网大数据、政府大数据、企业大数据、个人大数据及应用、检察大数据及应用。目前,基础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内容应优先纳入培训内容。通过培训,让学员了解掌握大数据基础理论知识,目标明确地提升检察干警的大数据意识、数据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关注国家大数据战略与行动,将检察大数据战略置于其中,领会“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的国家整体战略安排;培训大数据思维,特别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升他们立足于数据基础上的赋能思维、数据洞察力和决策能力。让检察官们了解和体会到人工智能走进检察工作所带来的办案质效的提升,同时要对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算法决策和自动化行政引发的法律问题给予关注和思考。大比例开设检察大数据理论和应用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有助于突破视野的局限性,有利于各地检察院探索搭建各具职能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减少技术壁垒,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顶层设计,增量开发、迭代升级。第二,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各分院现行培训模式在大数据时代是否需要做出适应性变革?新冠疫情持续的三年,影响并改变了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在数据技术、资源支持下检察教育培训模式已悄然发生变化,呈现出三个层次的特征:技术赋能、方法创新、思维转变。本学期学院已成功举办4期线上培训,培训人数达13000人,并且于近期开启“线上备学、线下研讨,线上线下教学融合”的全新培训模式。在这方面,各分院也有许多探索和创新。她介绍,《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加快检察教育培训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目标。虽然目前建立统一的检察培训数据管理分析平台尚有难度,但可从以下三方面先开展起来。首先,注重检察教育培训数据资源的采集,包括学员数据、检察业务数据、需求数据、培训业绩数据和教学资源数据。其中教学资源数据的采集,应由学院及分院共同来推进,共建共享,这也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大数据理念的体现。其次,从大数据架构顶层设计层面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建立学院及分院一体化闭环式教育培训体系。最后,构建大数据与检察教育培训的复合型人才统一培养和使用机制。第三,关于检察师资的自身数据素养提升问题。她认为教师的软实力——数据素养关乎教师的科研水平和科研效率,关乎教师的教学开发能力和教学水平,关乎能否做好本职工作和更多发展上升空间的问题。今天侯晓焱博士的讲授内容很具体地告诉我们,数据素养已经成为提升教师科研创新能力的必备因素和核心竞争力。下一步,对检察师资的数据素养培训应当在进行需求调研及需求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形式尽快开展起来。

  在互动交流环节,北京分院、江苏分院、天津分院、大连分院老师以及检察人员就检察官办案工具、数据共享、浙江检察教育培训中的大数据运用等问题与主讲嘉宾、与谈嘉宾进行了线上交流。多位参会人员表示本期沙龙紧扣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主题,对于检察人员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具有重要意义,期待后续系列沙龙活动的举办。


  徐鹤喃副院长做总结谈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一月份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运用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为深入贯彻贯彻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精神,落实高检院党组关于“质量建设年”的部署,推进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国家检察官学院着手举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学术沙龙活动。今天的沙龙是学院第四十八期学术沙龙,同时也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沙龙第一期。沙龙特别邀请三位专家,分别从大数据助力检察研究、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检察大数据教育培训工作等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侯晓焱博士的分享落脚于“原理和路径”,从研究层面将大数据与检察研究、检察工作结合起来,既有静态层面上如何用大数据进行学术思考、司法规律总结和探索,也有操作层面如何进行数据运用的问题。劳伟刚主任全面的展现了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的浙江实践概貌,不仅有对实践经验的介绍和总结,更富有深刻的检察理论创新发展的实践思考。马立东教务长紧扣学院检察教育培训的主责主业,对于如何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的部署要求做了系统的阐述。相信三位专家的分享对于推进检察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深化教学科研工作有重要的推动。下一步,学院将聚焦具体问题进一步深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系列沙龙的交流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级单位、学院及各分院专兼职教师及研究人员等18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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