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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35期—邵世星:民法典的创新内容
时间:2020-07-17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部  【字号: | |
  2020年6月29上午,学院在政务微信平台举办了2020年第3期(总第35期)学术沙龙。

  本期沙龙邀请学院民事检察教研部邵世星教授以民法典的创新内容为主题作学术报告。报告重点介绍了我国民法典在体系、内容方面的创新之处。

  第一,民法典的体系创新。民法典是我国首个以典”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系涵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七编及附则。与采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三分体系的法国民法典和采用“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五编体系的德国民法典相比,我国民法典涵盖的内容更多,体系逻辑也更为合理。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的内容更加全面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契合民法作为权利法的精神符合时代需要,体现人民性,也体现出我国对人格权利的高度重视。二是合同编内容作了扩张扩张后的合同编条文数量约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二分之一,不仅调整对象丰富,而且通过设分编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无债法通则的问题

  第二,民法典的内容创新一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融合。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总则民事责任中规定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以实现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在具体制度中,婚姻家庭编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的规定等,均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二是绿色民法典的体现。总则第9条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中,诸如物权编对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合同编对合同履行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都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绿色理念和要求。三是落实产权保护与改善营商环境。总则不仅明确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且强调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具体制度中,落实产权保护与改善营商环境主要表现为:合同编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情形下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不再因主体地位的不同而对合同效力加以区分;物权编明确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一任务;此外,担保种类的增加抵押财产范围调整、无权处分合同的删除以及保理、合伙物业服务等合同类型及内容的增加等,都体现了民法典在落实产权保护与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四是保持发展性、开放性、世界性。首先,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性规定为将来立法作了较好的铺垫,体现了民法典的发展性;其次,民法典通过引致条款与民事特别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对接,体现了明显的开放性;最后,将习惯规定为法源,新增胎儿保护条款,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实现与世界先进立法、国际公约等的对接,从而增强了民法典的世界性。五是关注特殊群体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强化国家监护义务结合疫情防控完善监护制度;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诉讼时效规定为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在收养条件中增加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要求,均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针对性。在老年人保护方面,将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规定成年人可以为自己确定将来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扩大了对老年人的保护途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增加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条款,同时调整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明确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活动而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额外经济补偿,这些规定虽然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实际有助于增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六是呼应国情、回应热点需求。如依据我国国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相关规定,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和对国情的呼应。回应热点需求则具体表现为:通过规定一般人格权,回应人格权保障需要扩充的问题;通过增加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征用适用情形以及对国家订货合同的规定,回应疫情防控的现实需求;通过增加规定电子合同、增加打印、录像遗嘱形式,回应迅速发展的信息社会要求和社会热点需求等。七是强化公共利益保护。总则中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明确规定侵害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等;强化公共利益保护在具体制度中主要体现为:在合同编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禁止撤销;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人格标识需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加以合理使用;在侵权责任中规定损害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责任,等等。这些规定凸显了民法典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和对公共利益保护力度的强化。

  与谈环节,赵玉教授从三个维度谈了对民法典的认知:一是公法与私法的边界民法典最大程度尊重契约自由与商事创新,同时给出民法典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适用的衔接点;二是民法典的架构体系民法典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法式,九法合一,提炼了民商法私法法律体系中的核心规则,同时也为特别法以及私法的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三是民法典的司法适用民法典体系庞大,司法适用中面临着民法典此编与彼编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而产生的价值要素位阶浮动,以上需要在民法典实施中本着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谨慎对待。姜昕总编从对民法典的学习和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两个角度分享了心得体会:一是对民法典的学习不仅需要从泛读到精读,而且要持续关注相关法律及后续立法,才能实现对民法典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二是民法典网络培训使我们能够足不出户聆听法学名家线上授课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民法典培训市场的垄断,学院教师惟有坚持检察特色才有出路,课程的开发需要紧密结合检察业务,体现更强的针对性。此外,建议在对检察人员进行网络培训时尽量做到精细化培训,针对不同水平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培训方式,以实现更好的培训效果。

  此次学术沙龙由民事检察教研部姜廷松主任主持学院教师、内设机构研究人员等4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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