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上午,学院第28期学术沙龙在图书馆二楼会议室举办。本期沙龙主题为“刑民交叉案件重难点问题调研会”,聚焦刑民交叉案件的热点、难点、痛点,重点围绕第20期“案例大讲坛”工作专班草拟的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研讨会纪要展开讨论。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来院开展主题教育调研活动时参加了本期沙龙。
孙谦指出,我国传统思想及法治文化中“重刑轻民”的观念严重,这导致在社会治理方面倾向于采用刑事手段,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坚决防止“以刑代民”,杜绝以办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在审慎运用刑法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应当始终恪守谦抑原则,凡是民法、行政法能够充分调整的,就不应以刑法加以调整,司法机关要摈弃刑法万能主义的传统思维。
调研会重点围绕以下问题逐一讨论论证: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处理方式、“一事不再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程序规则、刑民交叉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骗取贷款过程中提供担保案件的认定、虚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识别、刑民交叉案件的财产处置与追赃挽损及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其他典型问题。
第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与类型。调研会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纪要将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确定在民商事及经济领域,但一部分专家认为应将刑民交叉案件限缩在民商事法律范畴内进行讨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重点是如何界分民事合法与刑事犯罪,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民法是确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凡是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又构成犯罪的一定都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包括牵连型刑民交叉和竞合型刑民交叉。
第二,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处理方式。与会专家就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坚持诉权保护和刑法谦抑的原则达成了共识,但就是否承认法秩序统一原理仍有分歧。一部分专家认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民法或行政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另一部分专家认为不同部门法的裁判标准不一致,违法性的判断应在各自的法秩序内进行。
第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程序规则。与会专家对纪要中涉及到公安刑事立案和法院立案的部分表述提出了疑问,如认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涉众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调确定或者指定案件主办地立案侦查前,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同意”对现行规定有所突破,“对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凡属于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的,应当不予保全”,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第四,刑民交叉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重要指征,纪要将实践中典型易发的三类犯罪即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梳理出了正反两向的判断规则。经讨论,与会专家认为一些内容在具体表述上仍不周严,实务运作时仍有分歧,另外,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刚于去年通过施行,规定的必要性有待考量。
第五,虚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识别。部分专家指出纪要明晰了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来源、途径及审查的重点内容,但并未解决发现虚假诉讼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另外,希望纪要能够明确发现虚假诉讼提起抗诉或要求再审后,处理刑民案件的程序操作规程。
除上述内容外,与会专家还围绕套路贷、股权纠纷、普通诈骗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黄河院长做总结讲话,他指出本次调研会是为七月中旬由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联合举办的第20期“案例大讲坛”所做的预热会,为精准聚焦问题点,本期沙龙特邀各位专家把脉,贡献智慧,期待纪要能凝聚共识,服务于司法实务办案。
此次学术沙龙由学院副院长周洪波教授主持,来自高法院研究室、高检院一厅、四厅、北京、广州等检察院的刑民交叉问题专家、天同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课题组专家,以及学院部分教师20余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