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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沙龙第26期—让·克里斯托夫·穆勒:法国检察机关运行机制
时间:2019-06-04  作者:  新闻来源:科研部  【字号: | |

  2019年5月30日上午,学院第26期学术沙龙在图书馆二楼赠书室举办。

 

 

  本期沙龙由法国巴黎上诉法院检察院副检察长让·克里斯托夫·穆勒(Jean-Christophe MULLER)先生围绕“法国检察机关运行机制”作了主题报告。报告主要介绍了法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情况、检察院的专业化道路、检察官培训、运行原则、检察官职责、检警关系等几个方面。

  第一,法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情况。法国检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且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雏形最早奠定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到拿破仑时代正式建立了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发展到现在,全国共有8500名司法官,其中检察官2500名,法官6000名。法国的司法机构分为三级,包括164个区级法院,管辖所有犯罪的一审,每个驻区级法院检察院内设1名主任检察官和若干名副职;36个上诉法院,负责审查被告人或检察官提起的上诉,每个驻上诉法院检察院内设1名检察长和若干名副职;1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而仅裁决审判机关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驻最高法院检察院内设1名检察长和若干名副职。除此之外,法国还设有宪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第二,法国检察机关的最新发展。近15年来,为应对犯罪的复杂性和专门化,法国的检察机构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2004年设立了8个专门检察院,负责打击毒品交易、组织卖淫和贩卖人口等犯罪团伙;2013年设立了国家金融检察官一职,负责重大偷税漏税、贪污和洗钱案件;2019年设立了国家反恐检察官一职,负责恐怖主义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目前法国正准备设立专司打击网络犯罪的检察官。

  第三,检察官的培训与身份。在法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和具有一定资历的法律从业人员可通过竞争性考试成为预备司法官,并在法国司法官学校接受约2年半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被录用。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司法官可以被交替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其中检察官由司法部长任命,法官由独立于司法部之外的司法官最高委员会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薪资待遇相同。

  第四,检察机关的运行原则。法国检察机关的运行需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等级式组织原则。法国检察官须听命于司法部长,负责执行由政府制定的刑事政策,接受司法部长的一般性指令,但法律禁止司法部长针对个案向检察官下达指令。二是公正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应保证法律的适用符合公正原则。检察官办理案件应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既要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亦即检察官在公共秩序的必要利益和适用法律的公平性之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

  第五,检察官的职责。法国检察官在初步调查和司法裁判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初步调查阶段检察官指导和监督警方的调查,警察只有在获得检察官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参与刑事调查。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可以选择起诉、不起诉或提出追诉替代措施。在调查阶段,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权属的划分主要根据所采取措施对个体自由的损害程度确定,损害程度越高,就越需要法官介入。在司法审查阶段,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可选择起诉的方式,对被告人认罪且最高刑不超过5年的犯罪行为,检察官可以主张适用简易程序,直接提出量刑建议,由法官进行核准;对严重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提请预审法官审查,预审法官审查后认为指控确凿充分的,可移送至审判机关;或者检察官也可以在警方调查结束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检察官对任何裁决都能行使上诉权。

  第六,检警关系。从各国看,检警关系的构建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检察官不介入警方的侦查,只在侦查结束后参与案件;二是检察官介入侦查,检警保持密切联系。法国实行的是后一种模式。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随时要汇报重要情况,许多调查手段只能在获得检察官的许可下开展,检察官也需要随时关注警方的调查进程,及时批复警方的申请。在法国的每个区,法院都设有电话或邮件值班部门,以便检察官及时掌握警方的调查行动,并给予指示和授权。此外,检察官每2年要对主要司法警察的工作进行评价,该评价纳入警察的考核体系。

 

 

  在问答环节,学院教师和内设机构研究人员就法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时间、预审法官与裁判法官的关系、专门检察院的设置、跨区域案件的办理、检察官对监狱的监督、公诉替代程序的适用、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检察官培训等问题进行了提问,让·克里斯托夫·穆勒先生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解答。

  学院朱丽欣教授和副院长徐鹤喃教授分别作了总结点评。朱丽欣教授指出,让·克里斯托夫·穆勒先生的报告全面展现了法国检察机关的运行情况,内容丰富、阐述深刻,她同时向让·克里斯托夫·穆勒先生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近况,指出中国的检察机关通过内设机构改革也正在走向更加专业化的道路,最高法院于2014年、2016年分两次设立了6个巡回法庭解决了跨区域案件的办理问题,这与法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在方向上有类似之处。同时,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都是伴随着相应的刑事立法或修法完成的。

 

 

  副院长徐鹤喃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沙龙的意义和价值,她指出中法两国在法律文化、检察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现实中既有相似又有不同。法国的国家权力理论和现代检察制度都对中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有相当影响,让·克里斯托夫·穆勒先生的报告呈现了法国刑事司法体系和检察制度的特色,反观中国在诉讼框架内进行制度完善和程序设计,法国有47%的案件是通过让被告人实施社会劳动、公益服务等非诉手段予以化解,为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

  此次学术沙龙由闵钐主任主持,田梦翻译,杨迎泽副院长、朱全景副院长、学院教师、内设机构研究人员、学院教职工等2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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