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上午,学院第25期学术沙龙在图书馆二楼赠书室举办。
本期沙龙分为学术聚焦和主题报告两个阶段。在学术聚焦阶段,朱丽欣教授、操宏均副教授分别介绍了境外培训情况及收获。朱丽欣教授介绍了去年下半年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中心访学的有关情况,并详细报告了美国以“降低监禁率”为核心命题的刑事司法改革近况及相关的两部法案。第一部法案通过赋予司法部长裁量权来释放部分在押犯,以缓解美国羁押率过高的问题;而正在审议中的第二部法案则试图通过量刑改革、狱政改革、复归政策、警察改革来达成上述目标。操宏均副教授汇报了参加“2018年度中法50名检察官培训项目”的学习情况,重点介绍了整个培训项目的内容安排、法国司法制度基本框架和法国司法官培训情况,同时还分享了在法学习期间的一些感触体会。
在主题报告阶段,由薛伟宏副主任主讲“新时代中国检察的四个问题”。薛伟宏副主任首先回顾了中国法治的建设进程,指出检察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否,是衡量我国是否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的“晴雨表”之一,从历史上看,检察机关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中流砥柱”作用。接着报告主要从中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价值、起源与使命、检察权的行使前提及职能定位等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价值。薛伟宏认为,检察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中的“中流砥柱”,这是基于检察的“三要”行动志趣与最终使命,即防止警察、法官和自身恣意滥权,维护国家代表的执政地位和保护社会公益及其子集——法律监督的最终实现而产生的。
二是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使命。薛伟宏指出,有国必有法,有法必有执法者,有执法者必有检验其执法质量的质检机构及其人员,中国的检察制度并非源自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而舶来于日本,并始终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
三是关于中国检察权的行使前提。薛伟宏认为,不受监督的权力等于绝对权力,绝对权力等于绝对腐败,因此权力至少应受它的创造者监督,也应受政党影响,而中国人民检察应当永远姓党。
四是关于中国检察官的称谓及定位。薛伟宏指出,“名不正则刑罚不中”,目前检察官的称谓及使用存在一定混乱,应统一名称,在刑事一审法庭上叫“公诉人”,在民事行政一审法庭上叫“检察官”,在公益诉讼一审法庭上叫“公益起诉人”,而在二审再审法庭上,则应叫“检察官”。
在与谈环节,上官春光教授指出本次报告内容翔实、议题充满使命感,报告从检察制度的职责、渊源、前提和名实四个方面展开,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第一,检察制度的概念内涵是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变化流动的,检察的蕴意应置入时代背景中去体察,不同阶段的检察被时代赋予不同的含义。例如,当前检察内涵就应放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思考。第二,就历史渊源而言,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法律监督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理念仍有重新检讨的必要。第三,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也是业务机关,如何将讲政治和做业务有机融合是当下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使命。第四,在我国,检察官并非独立官署而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代表者,因此必然会出现不同场域称谓不一致的问题,合理名称的确定需要检察机关厘清内部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关系。
闵钐主任则从维护公正的制度目标、历史渊源、政治与司法关系、公诉与监督关系四个方面,对主题报告所讨论的四个问题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主题报告所涉及的四个问题都是检察制度的基本问题,是发展完善新时代中国检察制度绕不过去的问题。在维护公正方面,对比“两院”组织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两院”共通之使命,在这个层级之下,应从“追诉犯罪”“维护公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三个方面探究检察的个性;在历史渊源方面,要注意苏俄检察的发展史,其中展现了某些监察与大陆法检察职能杂糅的特质,对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与司法关系方面,我国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公诉与监督关系方面,“四大检察”是对检察权的科学分解,转隶之后的检察权将以诉权(代表国家追诉的刑事公诉、维护公益的公益诉讼以及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为中心展开,法律监督似可从功能意义上阐述,蕴含于诉权之中,即在办案(诉权为核心)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此次学术沙龙由学院副院长杨迎泽教授主持,徐鹤喃副院长、学院教师、内设机构研究人员等近20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