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档案机要安全保密规定(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档案机要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高检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院教职员工都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便利工作的方针,以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学院设立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院领导兼任。学院办公室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学院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设专职机要员,负责各类机要文件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检查和督促学院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机要室要按保密规定的要求,配备铁门、铁柜、铁窗护网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六条各部(室)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七条我院工作中涉及的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声像、制品等载体),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秘密及密级的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及来访的高级外宾来院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二)中央和高检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院讲话、报告中涉及的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中央及高检院机关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事项;
(四)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五)有关党务、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六)本院编印的内部信息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七)各类检察教育培训考试、招生考试,以及学历教育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和标准答案要点;
(八)因工作原因所接触到的检察工作中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和高检院所规定的其它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九)学院保密委员会所确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内部事项。
第八条涉密文件的制发
(一)院内制发涉密文件时,必须根据文件的内容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高检院的相关规定标明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范围及印数,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制发。
(二)涉密文件的底稿、印制清样同正式文件一同保管,由学院办公室立卷归档。
(三)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密件,并限定接触范围。
(四)印制涉密文件或考试试题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印制份数,不得多印留存,印制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文件及考试试题的内容。
第九条涉密文件的接收和传递
(一)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档案机要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等,由经办部(室)负责。领导同志的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阅办后应交给档案机要室登记保管。
(二)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三)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印高检院及省部级机关单位的密件,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所有密件的复印由保密室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对密级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应视同原件保管、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四)传递密件,禁止使用普通邮政寄送,可通过交换站进行或由机要人员专人取送,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代收、代送。递送秘密文件,一律包装密封,按规定标明秘密等级。交接时要严格签字手续,
第十条涉密文件的借阅
(一)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院领导的阅文由机要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档案机要室。其他干部的阅文原则上应到机要室阅读。
(二)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阅、阅办的密件,必须按阅读的范围借阅、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办理完毕应及时退还。借阅绝密件、密码电报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须于当天退回。借阅的密件不得擅自转借、传阅、复印、翻印和摘抄。
(三)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携带绝密件必须由两人同行,共同负责;携带的密件须放置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到达目的地后应交给当地单位的保密室代管。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邀请或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提供资料等方面都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论文、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二)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都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院或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三)管理密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文件移交手续。其他干部调动工作时,人事部门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前,通知机要员督促其清退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涉密会议的管理
(一)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二)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三)会议期间所发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收回。
(四)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涉密设备的管理
(一)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专机专人专用。
(三)涉密的电子计算机不准接入、登录国际互联网。
第十四条涉密文件的销毁和移交
(一)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院办负责人批准,由档案机要室负责承办,二人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准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二)坚持定期文件清退和保密检查制度。每季度末各处室向保密室清退文件一次,每学期由院办公室组织一次以清退文件、执行保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密检查。翌年第一季度,保密室应将与党务、行政工作有关的文件整理好移交档案室。
第十五条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丢失秘密文件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事件,要立即报告院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及时组织查处,并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