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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检察官学院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计算机类设备、备品备件及耗材的管理和维护、维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率,增强设备的利用效率,提高教学科研和办公的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电化教学部为学院计算机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及计算机类设备、备品备件及耗材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全院应用软件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计算机类设备(包括计算机配套设备以及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电化教学部审核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计算机类设备的购置由电化教学部协助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电化教学部组织备品备件及耗材的季度及年度采购,计算机设备的发放由电化教学部负责,入库、出库手续由电化教学部在总务部统一办理,电化教学部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卡片式管理,计算机使用人须在计算机设备登记卡上签名领用。

第五条各部(室)负责本部室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做好管理及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学院配备的计算机设备是学院为满足教学科研和办公需要所购置的公有财产。教职员工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爱护和保管好所使用的设备,遵照计算机使用的正常程序,保证设备的有效运行,不得移作他用。

第七条已配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的部(室)制作的文件、材料等由本部(室)自行录入并打印。有特殊要求或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以及全院性的文件由院打字室统一打印。

第八条计算机使用人由于疏忽大意、错误操作等个人原因造成计算机设备损毁的,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的20%;造成设备丢失的,使用期限未超过1年的,按原设备购置价的90%进行赔偿,使用期限每超过1年,按原购置价再折旧10%后赔偿。

第九条各部(室)配备的公用笔记本电脑,由本部(室)的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保管,保证其正常使用。如有损坏或丢失,由部(室)主任和具体责任人根据第八条规定的数额标准按比例赔偿。

第十条计算机使用年限较长,硬件配置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由计算机使用人提出更换、报废要求,经电化教学部技术人员进行检测确认后,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配置或更换。

第十一条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离开学院的工作人员,需向电化教学部交还已配备的计算机设备,学院内部调动的工作人员,计算机随人一起到新部门。

二、计算机类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台式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调制解调器和不间断电源等。

第十三条计算机类设备一般要固定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搬动。

第十四条计算机类设备应与电脑桌椅、电源插线板配套使用;配备不间断电源的设备,必须正确连接使用不间断电源。

第十五条各部室须建立设备档案,每台(套)设备由各单位指定责任人,并建立责任制。

第十六条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需遵循其操作方法步骤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计算机类设备不准私自拆卸和安装配件及软件,若工作需要安装相应配件及软件,需经电化教学部同意后,由技术人员协助完成。

第十八条计算机类设备出现故障或软件出现问题时,使用部门应填写维修单,及时报电化教学部修理。需送外维修的设备,使用部门需说明损坏原因,电化教学部报院领导审批后统一送修。

第十九条电化教学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现象。

三、备品备件的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备品备件包括硬盘、内存条、网卡、声卡、显卡、键盘、鼠标、软驱、光驱、电源、风扇、电源接线板、打印头、硒鼓等。

第二十一条备品备件由电化教学部统一管理,并建立领用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出现故障后,由电化教学部负责维修,确实需更换的,经审批后给予更换。

第二十三条备品备件由电化教学部提出年度及每季度购买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后统一购买,各部(室)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不负责维修和更换。

四、耗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耗材包括各类磁盘、光盘、打印头、硒鼓、墨盒、色带、计算机清洁用品等。

第二十五条耗材由电化教学部管理发放,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耗材的领取,一般每季度申领一次。

第二十七条耗材由电化教学部提出年度及每季度购买计划,报财务部按季度统一购买,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统一配备的设备和经批准认可自行购置并登记造册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