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9日院务会通过,1999年10月9日起执行,2007年3月28 日院务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和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工作要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勤俭办学的原则,开源节流,严格管理,积极保障,讲求效益,支持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财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教职员工对学院的财务活动有权提出建议;对不合理开支、浪费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第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部门及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办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执行综合财务计划的管理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部门和各分管院领导对院长负责。
第八条财务部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学院所属的法律专修部为二级财务报账单位,单独设立账户,独立经营核算,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学院食堂设立帐户,自行管理,独立核算,会计业务接受学院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的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要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十二条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学院的预算编制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部(室)在每年的11月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开支计划,并附有文字说明,交财务部汇总;
(二)财务部根据汇总情况和学院其他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高检院计财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核定;
(三)财务部根据计财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核准各部(室)的支出预算和学院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计财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室)超出预算之外的临时或特殊性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检察官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创收管理及分配办法
第十五条为深化学院改革,逐步实现“以学养学”的目标,对学院教学、科研及服务保障单位的所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分配。
第十六条分配应当遵循兼顾学院、部(室)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同时又要形成必要的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学院的创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科研和教职员工福利资金的不足。
第十八条学历教育的创收收入,由学院统收统支。对于扩大招生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法律专修部、《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的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创收单位要严格掌握自留部分事业基金和奖励基金的比例,要规范基金使用的管理。使用基金和利用基金进行奖励,应按规章制度进行,必须公开透明,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工作人员在学院已经享有的相关待遇。使用和利用自有基金进行奖励,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事业经费是办学的主要财力保障,其他各种资金都是学院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批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关于“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支取”的规定,并严格办理支取手续。严禁转移资产、资金和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借帐号、发票等违纪行为。凡实施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差和因公务借用现金,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借用现金应严格控制。借用 1000元以上的现金,需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1000元以下需经部(室)领导批准。借用现金超过1000元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预做准备。
(二)借用现金应及时结算。借款人应在因公出差回来后或办理其他公务完毕后三日内报销。
(三)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二十四条因公使用支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部(室)需领借支票的,应先填写“空白支票请领单”,根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本部(室)领导签批,由财务部主任审批。数额较大的,须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二)领取支票后,要及时办理,三日内持背面有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的票据到财务部报账。
第六章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办公费标准,按照每月干部5元,工人3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各部(室)按实有人数核定,总务处负责统一购置办公用品。办公经费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使用经费由各部(室)按每月50元标准执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职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的费用、职工困难的补助费用、看望病号的费用,原则上应从工会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学院酌情量力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招待餐费、工作餐费标准及执行办法按学院《客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一定比例从学院当年收支结余中提取,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的固定资产包括香山校区和沙河校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的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用公款购置的汽车、图书和教学、科研、办公等所有仪器、设施、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管理,责任归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专人负责,账物相符,计划购置,认真保管。
第三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分管总务部的院领导负责。总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卡片。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和明细账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增添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精打细算。年初有购置计划的,由使用部门在年初支出预算中申报;临时动议的,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禁止使用现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每年年底前由总务部和财务部联合组织清查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出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变卖,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总务部的院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理需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所得变价收入统一纳入学院修购基金管理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含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院务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