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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值班、加班规定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检察官学院值班、加班规定(2000年12月21日院务会讨论通过,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修订)

为加强学院的管理,规范值班、加班工作,严格程序,便于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

(一)学院的值班是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学院的总值班和高级检察官培训部、学历教育部,以及总务部医务室、车队在学员、学生在校期间安排的值班。

(二)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办理交接班手续,并做到:

1、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

2、加强责任心,发现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3、因故换岗应及时通知带班领导。对无故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值班人员,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排班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的值班名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工作部备案。

二、加班

(一)学院的加班是指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寒、暑假期间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各部(室)领导要科学安排本部(室)工作,教职工要增强岗位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奉献精神,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提倡加班。

(三)寒、暑假加班应预先做出计划(包括加班任务、时间、人员),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确属任务急、时间紧而必须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院领导和正、副(部)室主任在非工作时间内处理工作的,不计为加班。

(五)加班时间的计算:每4小时为半天、8小时为一天。

三、其他

(一)平时出差中的休息日、节假日不计为加班,按有关规定领取出差补助。

(二)寒、暑假期间出差,不计为加班,按有关规定领取出差补助。

(三)实行倒班轮休工作制的岗位,寒、暑假期间上班不计为加班,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

(四)上班时间内根据岗位职责完成学院、部、室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不计为加班。

四、值班、加班补助费

(一)值班补助费

1、平时(含寒暑假)值班补助费为每班15元。

3、法定节假日值班补助费为每班50元,除夕夜值班补助费为100元。

(二)加班补助费

1、公休日、寒暑假加班,补助费为每8小时30元;

2、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每8小时50元。

(三)值班、加班补助费的发放

各有关部(室)按月将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的值班、加班名单报人事工作部审核制表后,由财务部发放。

五、本规定由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