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工作人员因私或非因公派遣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工作人员因私或非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公通字[2003]13号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工作人员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等个人活动;非因公出国(境)是指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由国(境)外单位、组织资助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访问、讲学等非因国家、单位公费派遣,但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出国(境)的活动。
第三条因私或非因公出国(境),需由本人向所在部(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国(境)事由、国别、时间,并提交相应的探亲证明、旅行团社证明、入学证明、邀请函等文件、证明材料,由所在部(室)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交人事工作部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工作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高检院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出国(境)超过原定时间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按高检院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出国(境)探亲的,执行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在国(境)外定居2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其他亲属在国(境)外定居的无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可每年享受1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一次探亲假。
探亲假时间应在寒、暑假内安排。
(二)配偶为出国前确定的留学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且已在国外学习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出国探亲。探亲假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时间较短,他们在国内的配偶,不给予探亲假。
(三)归侨职工、侨眷职工、港、澳、台胞眷属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境)探亲,路费自理。
第五条自费出国(境)旅游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必须参加国务院批准的一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游团,出国旅游的地域,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和地区。
六级职员以上的在职人员申请出国旅游从严掌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者;
2、有重要案件未办结或重要公务未完成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超过七个月的。
(三)自费旅游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或学院寒、暑假时间内进行(退休人员除外),工作日时间不予批准。
第六条学院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或调离学院。
第七条个人申请,国(境)外单位、组织资助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访问、讲学项目的,执行下列规定:
(一)个人申请,国(境)外单位、组织资助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访问、讲学等项目,只能以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为目的,不得联系有不利于我国的政治目的的项目,国(境)外单位、组织也不得有不利于我国的政治背景。申报项目后,须经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四级以上职员申请此类项目出国(境),须报经高检院党组批准,四级以上职员申请此类项目出国(境),须报高检院政治部备案。
(二)在此类项目中,讲学提纲、发表的论文、演讲稿等,需预先交学院有关部门、领导审阅。回国后,需向单位书面汇报在国(境)外的情况。
有个人收入的,回国后须向学院如实汇报,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学习、培训项目经批准后,在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同时,须与学院签署出国(境)学习、培训协议书,不签署协议书的,不予办理手续。
第八条因私或非因公出国(境)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探亲的:
1、在规定的探亲时间内,工资及不涉及岗位职责的津贴、补助全额发放。逾期不归的,从逾期不归之日起扣发。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3个月内的,工资及不涉及岗位职责的津贴、补助全额发放。从第4个月起按停薪留职对待,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学院决定。
2、涉及岗位职责、出勤考核的津贴、补助,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的,不予扣发;工作日探亲的(工作日前后与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连续的,按规定连续计),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扣发。
(二)出国(境)旅游的:
自费出国(境)旅游因故不能按期回国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续假。延期至工作日不能回国的,因病的,需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其他原因按事假处理。未及时汇报、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个人申请国(境)外单位、组织资助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访问、讲学项目的:
1、在规定的项目时限内,工资及不涉及岗位职责的津贴、补助全额发放。逾期不归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扣发。
2、岗位职责、出勤考核类津贴、补助,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进行项目的,不予扣发;工作日进行项目的(工作日前后与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连续的,按规定连续计),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扣发。
3、与学院签订协议书的,执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九条因私或非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对涉外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所到国的法律,尊重所到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做任何有损国家和学院利益的事情。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因私或非因公出国(境)回国后,应按规定将因私出国护照、出境证等证件交人事工作部保管。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