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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科研定量及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科研定量及考核奖励办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术委员会2000年1月21日通过试行,分别修订于2001年1月6日、2002年1月17日、2002年12月18日、2004年1月6日、2005年1月14日、2006年1月9日、2007年4月4日)

为规范学院科研管理,促进教师积极从事学术研究,科学计算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奖励优秀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科研任务

(一)专职教师每年至少应完成2万字的科研任务(包括个人专著、合著、编著、译著、论文、调研报告),其中每年须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兼职教师每年至少应完成1万字的科研任务,其中每年须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教师每人每年度发表1篇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规定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论文,即视为完成本年度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二)各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专职教师应达到20分,兼职教师应达到10分。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科研工作量可以酌情减免。

(四)对于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根据《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教辅人员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调岗位津贴。

二、科研成果分类及计分奖励标准

(一)论文

1、报刊分类

将杂志报刊分为权威报刊、核心期刊、一般报刊三种。

对权威报刊和核心期刊的范围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不再扩大。

(1)权威报刊

《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视为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2)核心期刊

《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河北法学》、《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中国司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经济法制》、《知识产权》。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法理学论丛》、《诉讼法论丛》、《刑法论丛》、《民商法论丛》、《诉讼法学研究》、《证据学论坛》。

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一般报刊

除上述所列刊物以外的大学学报、全国性报纸、地方性法学刊物以及检察系统等公开出版的刊物。

2、计分及奖励标准

(1)在上述权威报刊、核心期刊、一般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分值依次为20分、12分、8分。

(2)对在权威报刊、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除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外,凭发表论文刊物原件,由学院分别奖励5000元和1000元。对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只计科研工作量分值。

(3)综述类文章发表在权威报刊上,学院奖励1000元,发表在核心刊物、一般刊物上,只记工作量,不给予奖励。翻译文章的级别确定,比照综述类文章的规定执行。

(4)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论文不计科研工作量。网上发表的文章不在奖励范围内。未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重要法律网站选登的,其字数达到千字以上,每篇按2分计科研工作量。

(5)合作完成并发表在权威报刊或核心期刊上的论文,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我院教师为第二作者的,每篇文章减半奖励;我院教师为第三作者及以后的,只计科研工作量。

(6)发表于权威报刊、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原则上应以当年本人申报为准,遇有极特殊情况且非因本人原因漏报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在下一年度予以奖励。

(7)论文,是指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报道、翻译、编译和综述文章。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字数应在1500字以上;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二)著作

1、学术专著每0.5万字计1分,学术编著、译著、教材、普及性读物、工具书每万字计1分。

2、凡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在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次性奖励1万元;编、译、注释等一般性书籍,只记科研工作量分值。

3、专著,是指对某一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论述,并具有原创性和独到见解的著作。是否为专著,由学术委员会予以确认。

4、对著作定性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三)获奖科研成果的计分及奖励标准

1、个人专著、主编著作获奖的,分别按以下标准计分和奖励:

(1)国家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5分,由学院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由学院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3000元;由中国法学会组织评出的、加盖中国法学会印章的优秀科研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3)院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1分,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评选为学院一等奖、二等奖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发表于权威刊物或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本院教师不是第一作者的合作论文,以及本院教师不是主编的合著均不在评奖范围之列。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一次。

2、论文获以上奖项的,比照著作的奖励条件,由学院给予相当于著作一半的奖励。

3、获检察机关的金鼎奖以及在全国检察理论研讨年会上的获奖论文,只计分值,不再奖励。

4、鼓励和支持学院教职工积极申报高检院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凡获得重大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学院奖励3000元;凡获得重点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学院奖励2000元;凡获得一般课题项目的负责人,学院奖励1000元。

5、教职工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论文获得高检院奖励的,学院将另行颁发与高检院奖励金额相等的奖金。已获得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不再重复奖励。

6、教职工撰写出版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专著获得高检院奖励的,学院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外,按每千字30元的标准另行予以奖励。

7、成果重复获奖,不重复计分,只按获奖的最高级别计分。

8、论文和学术专著的奖励,均需提交正式出版物。在本年度奖励之后出版或发表的本年度科研成果,可纳入下一年度的科研统计和奖励之中。

三、其他事项

1、试用期的见习教师不在科研成果定量考核的范围内。见习教师在见习期间以学院教师的名义完成的科研成果,符合奖励标准的,学院给予奖励。

2、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是对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质量予以评价、对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予以评审的学术机构,其评审结果以学院的名义予以公布。

3、科研成果已享受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不在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内。

四、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