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年3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及财务结算报销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高检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使用财政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学院各级领导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除因办理学院公务及必须参加的会议外,任何人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等举办的与我院业务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会议,以及收取高额的会务费具有营利目的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条学院实行出差审批登记管理制度,出差人员须提交会议通知、审批登记表等文件,由部(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副院长审批,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出差归来及时销假后,方可报销差旅费。未履行上述程序者,学院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条任何票据的报销都要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有经手人签字。一次有多张票据报销的,应附加书面总说明报批,否则每张票据都要有审批、签字。
未经审批的票据,不得支出现金或银行存款。对手续不符合规定、票据不合法的,财务人员不得予以核销,并有权予以抵制。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
(软座、软卧)一 等 舱头 等 舱凭 据 报 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
(软座、软卧)二 等 舱普 通 舱
(经济舱)凭 据 报 销其 余 人 员硬席
(硬座、硬卧)三 等 舱普 通 舱
(经济舱)凭 据 报 销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按规定可以乘坐飞机者外,其他人员因出差路途遥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应优先购买各航班中的打折机票,可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出差人员不予报销城市出租车费用。
第十条严格按规定标准控制住宿费。学院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和教授,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3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150元,凭据报销,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学院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不收取食宿费的,学院只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只收取住宿费而不收取餐费的,学院只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会议收取食宿费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由学院按照差旅费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探亲路费由人事工作部按规定审批,财务部按标准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高检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