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2001年4月29日院务会讨论通过,2001年5月1日起执行,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收支活动的合理、合法、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预算内支出,是指支出内容在学院核准并下达给各部门的经费预算项目范围内、支出金额在预算金额内的支出活动;预算外支出,是指超出学院核准并下达给各部门的预算内金额,或非预算控制项目的支出活动。
第二章审批原则
第三条财务收支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原则、分级审批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强化预算管理原则。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审批原则,就是要明确由各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收支活动进行审批。在部门负责人缺位时,由该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行使审批权。
第五条分级审批原则,就是要根据财务收支活动的性质和金额划分的审批权限,明确规定审批人只能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进行审批。
第六条权力制约原则,就是要强调任何个人的支出项目都不能由支出人自行审批,必须由上一级领导或财务部主任审批。
第七条强化预算管理原则,就是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都要强化预算意识,对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分别管理,对预算外支出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预算内支出由各部(室)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九条预算外支出由各部(室)书面征求财务部意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由财务部审核后交院长审批。
第四章预算内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各部(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预算外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预算外支出统一由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3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特殊事项
第十六条对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国管局有关规定和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对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和办公用品的大批量购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邮电费、水电费等由银行托收的支出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业务招待费、会议经费由院长办公室统一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国家社科基金及各部委资助项目的专项科研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用途审批,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院务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