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及计算规则(试行)(2000年12月7日院务会讨论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修订)
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客观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鼓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定额及内容
(一)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
1、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照教学工作要求,在一学年内应当完成的学院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2、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课时为单位。专职教师每学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110课时,兼职教师每学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60课时。
3、学历教育每学期的任课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0%。
(二)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内容
计算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具体内容包括:
1、院内课堂教学(含学院自考辅导、学历教育、研究生教学、检察官培训等实际授课);
2、经教务部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院外授课;
3、经教务部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专题学术讲座;
4、教学计划规定的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和辅导答疑;
5、经学院认可的其他教学活动。
二、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减免
(一)课堂教学课时计算方式
课堂教学课时以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为准,按实际讲授的课时计算。
(二)教学工作量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所在教研部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可以酌情减免教学工作量:
1、因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留学或学院安排参加培训学习的;
2、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
3、其它因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的。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考核与认可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由教务部核算,经教师本人核对后确认。
(二)院内授课,由教务部按教学计划通知各教研部安排课程或专题讲座,各教研部落实授课教师后,教务部向授课教师发放“教学任务通知书”。每学年末,按“教学任务通知书”核算教学工作量。
教师实际授课数与“教学任务通知书”有出入的,以教师按规定办理的“调、停/增课登记表”核准。
(三)院外授课,实行审批制度。各分院及各省级院培训班次(类型)聘请我院教师授课的,须书面与教务部联系,在不影响学院各类教学的前提下,经各教研部推荐,教务部备案,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实际授课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学院不支付课酬;教师自行联系院外授课的,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四)教学工作量由教务部最终核定并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存入教师本人的教学档案。
四、奖励与处罚
(一)教师超额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的,予以奖励:
1、专职教师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教学及检察官培训三项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过110课时的,超出部分的授课酬金按学历教育课酬标准提高20%。
2、兼职教师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教学及检察官培训三项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过60课时的,超出部分的授课酬金按学历教育课酬标准提高20%。
3、为保证兼职教师不影响所承担的行政工作,兼职教师的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0课时,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二)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是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教师参加学院各种评优与奖励,其前提条件须完成全年教学工作量;未完成当年教学工作量定额者,不得参加优秀教学奖的评定。
(四)教师未完成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教辅人员津贴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酌情下调下一年度津贴的5%-20%。
(五)在申报和复核教学工作量时,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教师授课酬金标准,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的创收及财力情况,另行制定。
(二)本规则自院务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