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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及计算规则(试行)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及计算规则(试行)(2000年12月7日院务会讨论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修订)

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客观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鼓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定额及内容

(一)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

1、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照教学工作要求,在一学年内应当完成的学院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2、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课时为单位。专职教师每学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110课时,兼职教师每学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为60课时。

3、学历教育每学期的任课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0%。

(二)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内容

计算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具体内容包括:

1、院内课堂教学(含学院自考辅导、学历教育、研究生教学、检察官培训等实际授课);

2、经教务部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院外授课;

3、经教务部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专题学术讲座;

4、教学计划规定的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和辅导答疑;

5、经学院认可的其他教学活动。

二、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减免

(一)课堂教学课时计算方式

课堂教学课时以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为准,按实际讲授的课时计算。

(二)教学工作量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所在教研部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可以酌情减免教学工作量:

1、因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留学或学院安排参加培训学习的;

2、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

3、其它因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的。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考核与认可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由教务部核算,经教师本人核对后确认。

(二)院内授课,由教务部按教学计划通知各教研部安排课程或专题讲座,各教研部落实授课教师后,教务部向授课教师发放“教学任务通知书”。每学年末,按“教学任务通知书”核算教学工作量。

教师实际授课数与“教学任务通知书”有出入的,以教师按规定办理的“调、停/增课登记表”核准。

(三)院外授课,实行审批制度。各分院及各省级院培训班次(类型)聘请我院教师授课的,须书面与教务部联系,在不影响学院各类教学的前提下,经各教研部推荐,教务部备案,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按实际授课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学院不支付课酬;教师自行联系院外授课的,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四)教学工作量由教务部最终核定并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存入教师本人的教学档案。

四、奖励与处罚

(一)教师超额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的,予以奖励:

1、专职教师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教学及检察官培训三项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过110课时的,超出部分的授课酬金按学历教育课酬标准提高20%。

2、兼职教师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教学及检察官培训三项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过60课时的,超出部分的授课酬金按学历教育课酬标准提高20%。

3、为保证兼职教师不影响所承担的行政工作,兼职教师的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0课时,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二)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是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教师参加学院各种评优与奖励,其前提条件须完成全年教学工作量;未完成当年教学工作量定额者,不得参加优秀教学奖的评定。

(四)教师未完成全年课堂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教辅人员津贴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酌情下调下一年度津贴的5%-20%。

(五)在申报和复核教学工作量时,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教师授课酬金标准,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的创收及财力情况,另行制定。

(二)本规则自院务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