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工资、津贴、补贴发放规则(2007年3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贯彻公平合理、按劳取酬的原则,使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发放与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挂钩,鼓励教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积极工作,完成本职任务,根据国家、高检院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岗位工资
(一)岗位工资按比例分为:岗位职责占30%、工作实绩占60%、实际出勤占10%。
(二)扣发标准:凡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出勤的,均从下月工资中按岗位工资中各部分构成的比例核算扣发。扣发的天数为当月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出勤的工作日。
1、病假:扣发标准为本人岗位工资/30天*40%(岗位职责+实际出勤)*病假天数,如病假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连接的,则连续计算。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事假:扣发标准为本人岗位工资/22天*40%(岗位职责+实际出勤)*事假天数;
3、旷工: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岗位工资的30%,连续旷工3天,岗位工资全月停发;
4、停职、待岗、缓聘:扣发标准为从批准之日起本人岗位工资/22天*90%(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停职、待岗、缓聘天数;未出勤的,加扣实际出勤部分;
5、降级、撤职:从批准之日起,按新任职级、职务核发岗位工资;
6、岗位调整后无正当理由3日内不到岗的,从第4日起按旷工对待,经说服教育后3日内仍不到岗的,全月停发;
7、辞职、辞退、除名: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
8、工作日因私出国(境)或非因公出国(境):扣发标准为本人岗位工资/22天*离岗天数;
9、其他各类请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不扣发,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
10、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职务补贴、工作补贴
(一)工作补贴、职务补贴是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教职工所定职务、职级及承担的岗位职责按月发放的补贴。
(二)在岗人员凡个人因下列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从下月补贴中核算扣发:
1、旷工:旷工一天扣发30%,连续旷工3天全月停发;
2、停职、待岗、缓聘: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30天*停职、待岗、缓聘天数;
3、降级、撤职:从批准之日起,按新任职级、职务核发;
4、岗位调整后无正当理由3日内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经说服教育后3日内仍不到岗的,全月停发;
5、辞职、辞退、除名:从批准之日起停发;
6、工作日因私出国(境)或非因公出国(境):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22天*离岗天数;
7、其他各类请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不扣发,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又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
8、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
(三)退休人员
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本人职级及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核发。
三、岗位通讯补贴、检察津贴
(一)岗位通讯补贴是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教职工所定职务、职级及承担的岗位职责按月发放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检察津贴是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教职工所定职务、职级及承担的岗位职责按月发放的工作津贴。
(二)在岗人员
1、旷工:旷工一天扣发30%,连续旷工3天全月停发;
2、停职、待岗、缓聘: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津贴/22天*停职、待岗、缓聘天数;
3、降级、撤职:从批准之日起,按新任职级、职务核发;
4、岗位调整后无正当理由3日内不到岗的,从第4日起按旷工对待,经说服教育后3日内仍不到岗的,全月停发;
5、辞职、辞退、除名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
6、工作日因私出国(境)或非因公出国(境):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22天*离岗天数;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
(三)退休人员
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岗位通讯补贴、检察官津贴。
四、考勤类补助
考勤类补助是指工作人员按工作日出勤核定的补助。
(一)伙食补助:学院对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学院就餐给予的补助。
工作日无缺勤的教职工,每月按平均数发放,寒暑假前后的月份按实际出勤工作日计算。因个人原因未出勤、出差领取差旅补助、在高检院机关帮助工作、机关党校学习等按实际天数扣发。倒班轮休制工作人员按实际出勤工作天数计发。
(二)检察人员补贴:根据政策对学院工作人员出勤工作的补贴。
工作日无缺勤的教职工,每月按平均数发放,寒暑假前后的月份,按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因个人原因全天未出勤的,按出勤天数扣发,有2个以上半天未出勤的累计为全天后扣发。倒班轮休工作制人员按实际出勤工作天数计发。
五、其他各类津贴、补贴
其他各类津贴、补贴,均按有关规定,根据本人职务、职级或退休时间核发。
六、本规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则由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