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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工资、津贴、补贴发放规则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国家检察官学院工资、津贴、补贴发放规则(2007年3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贯彻公平合理、按劳取酬的原则,使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发放与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挂钩,鼓励教职工在本职工作岗位积极工作,完成本职任务,根据国家、高检院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岗位工资

(一)岗位工资按比例分为:岗位职责占30%、工作实绩占60%、实际出勤占10%。

(二)扣发标准:凡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出勤的,均从下月工资中按岗位工资中各部分构成的比例核算扣发。扣发的天数为当月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出勤的工作日。

1、病假:扣发标准为本人岗位工资/30天*40%(岗位职责+实际出勤)*病假天数,如病假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连接的,则连续计算。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事假:扣发标准为本人岗位工资/22天*40%(岗位职责+实际出勤)*事假天数;

3、旷工: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岗位工资的30%,连续旷工3天,岗位工资全月停发;

4、停职、待岗、缓聘:扣发标准为从批准之日起本人岗位工资/22天*90%(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停职、待岗、缓聘天数;未出勤的,加扣实际出勤部分;

5、降级、撤职:从批准之日起,按新任职级、职务核发岗位工资;

6、岗位调整后无正当理由3日内不到岗的,从第4日起按旷工对待,经说服教育后3日内仍不到岗的,全月停发;

7、辞职、辞退、除名: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

8、工作日因私出国(境)或非因公出国(境):扣发标准为本人岗位工资/22天*离岗天数;

9、其他各类请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不扣发,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

10、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职务补贴、工作补贴

(一)工作补贴、职务补贴是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教职工所定职务、职级及承担的岗位职责按月发放的补贴。

(二)在岗人员凡个人因下列原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从下月补贴中核算扣发:

1、旷工:旷工一天扣发30%,连续旷工3天全月停发;

2、停职、待岗、缓聘: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30天*停职、待岗、缓聘天数;

3、降级、撤职:从批准之日起,按新任职级、职务核发;

4、岗位调整后无正当理由3日内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经说服教育后3日内仍不到岗的,全月停发;

5、辞职、辞退、除名:从批准之日起停发;

6、工作日因私出国(境)或非因公出国(境):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22天*离岗天数;

7、其他各类请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不扣发,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又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

8、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

(三)退休人员

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本人职级及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核发。

三、岗位通讯补贴、检察津贴

(一)岗位通讯补贴是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教职工所定职务、职级及承担的岗位职责按月发放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检察津贴是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教职工所定职务、职级及承担的岗位职责按月发放的工作津贴。

(二)在岗人员

1、旷工:旷工一天扣发30%,连续旷工3天全月停发;

2、停职、待岗、缓聘: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津贴/22天*停职、待岗、缓聘天数;

3、降级、撤职:从批准之日起,按新任职级、职务核发;

4、岗位调整后无正当理由3日内不到岗的,从第4日起按旷工对待,经说服教育后3日内仍不到岗的,全月停发;

5、辞职、辞退、除名的,从批准之日起停发;

6、工作日因私出国(境)或非因公出国(境):扣发标准为本人的补贴/22天*离岗天数;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

(三)退休人员

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岗位通讯补贴、检察官津贴。

四、考勤类补助

考勤类补助是指工作人员按工作日出勤核定的补助。

(一)伙食补助:学院对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学院就餐给予的补助。

工作日无缺勤的教职工,每月按平均数发放,寒暑假前后的月份按实际出勤工作日计算。因个人原因未出勤、出差领取差旅补助、在高检院机关帮助工作、机关党校学习等按实际天数扣发。倒班轮休制工作人员按实际出勤工作天数计发。

(二)检察人员补贴:根据政策对学院工作人员出勤工作的补贴。

工作日无缺勤的教职工,每月按平均数发放,寒暑假前后的月份,按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因个人原因全天未出勤的,按出勤天数扣发,有2个以上半天未出勤的累计为全天后扣发。倒班轮休工作制人员按实际出勤工作天数计发。

五、其他各类津贴、补贴

其他各类津贴、补贴,均按有关规定,根据本人职务、职级或退休时间核发。

六、本规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则由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