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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年度考核及评功评奖实施办法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检察官学院年度考核及评功评奖实施办法(2001年7月20日二届党委二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全年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任用、工资调整等提供依据,形成“注重实绩,竞争择优,奖勤罚懒”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高检院有关考核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工作效率,激发教职工奋发进取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学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对教职工的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根据高检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高检院年度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学院党委领导学院的年度考核工作。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室领导、总支书记及群众代表组成。

五、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规定范围内述职。

担任院级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

(二)各部(室)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集中评议或个人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主管领导的建议,拟定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报党委研究决定后,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为三天,对有异议的,由考核工作小组核实情况后报党委审定。

(五)各部(室)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六)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和申诉。

(七)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将全院年度考核情况上报高检院主管部门。

六、考核结果及标准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职级、任职资格、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下年度晋升一个薪级工资档次。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一次三等功。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

2、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档次;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职级任职;

2、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档次;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八、评功评奖

评功评奖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励的种类根据高检院当年年度考核有关规定评定。

(一)评功评奖种类

1、集体奖励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个人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评功评奖条件

1、集体奖励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凝聚力强,能够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工作人员作风正,纪律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

(3)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绩显著。

2、个人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精通业务,成绩显著;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事迹突出;

(3)临危不惧、舍己为公、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免受重大损失;

(4)工作中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

(5)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有显著成绩;

(6)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不计个人得失,热心服务,成绩显著;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

(三)评功评奖办法

1、集体奖励

根据奖励条件及高检院当年考核规定比例,以部(室)为单位进行推荐,党委根据推荐情况综合进行评定,确定向高检院推荐及由学院表彰的先进集体。

2、个人奖励

(1)嘉奖: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均确定为个人嘉奖,根据高检院当年考核规定比例向高检院推荐表彰或由学院表彰。

(2)记功:根据奖励条件,党委决定记功人员并向高检院推荐表彰。

九、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初期工资执行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新调入人员由调入部门进行考核,调入前的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二)挂职锻炼、扶贫或借调在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扶贫或借调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四)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五)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下一年度不晋升薪级工资档次。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为不称职等次。

(七)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