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1月14日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2007年4月4日学术委员会修订)
为促进我院学术发展,推动学术进步,规范学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组织
1、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科研方面的有关学术问题进行评审、决策。
2、学术委员会由9至13名本院的教授、副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二、议事范围
1、审议学院科研规划方案,评审并确定由学院设立的科研项目;
2、制定教师科研定量及考核奖励办法;
3、评审、推荐本院教学、科研奖励成果;
4、考核、审定本院教师科研定量的完成情况;
5、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6、审议学院的学术交流项目;
7、对有争议的学术事项进行裁决;
8、研究落实学院规定的应由学术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程
1、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开展审议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本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
2、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如主任不能参加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3、学术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决议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4、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6、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四、决议的执行
1、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2、科研部为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及决议的督促执行。
3、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擅自更改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凡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何时以何种方式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执行。出席会议的成员,未经授权,不准擅自扩散。
五、本规则自学术委员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