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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时间:2007-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000年12月21日院务会讨论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8日院务会修订)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增强学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参照国家和高检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应遵循精简高效、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条院务会为学院行政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高检院的指示、决定和重要文件;

(二)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制定、修订全院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院重要的工作计划、规划和重要的工作部署;

(五)讨论院长认为有必要由院务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院务会由院领导、各部(室)主任和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组成。

第五条院务会议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院务会议形成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所议事项经院务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为学院行政最高执行机构,主要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需由学院领导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领导、教务长、总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相关部、室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参加与本部(室)有关议题的讨论。列席人员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各部(室)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确定是否上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办公室事先汇总并安排议程,报院长或由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整理出简要文字材料,复印后送院办。该材料必须情况清楚,问题明确,并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一般应采用协商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或由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学院办公室对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由院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的发放范围由院长决定。

经院长同意,院务会、院长办公会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并有权要求对记载错误或不准确的内容据实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各部(室)必须坚决执行。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并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院务会、院长办公会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院长或由院长指定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并指定本部(室)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