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2001年7月10日二届党委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7月20日印发执行;2006年3月2日三届党委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7日印发执行)
为明确党委会议事范围,提高议事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党委会应贯彻精简、高效的原则,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条党委会为统一领导学院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高检院党组的指示、决定、工作部署;
(二)讨论部署党的组织、作风、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党总支、支部建设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针、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讨论研究教职工的管理、考核、晋升、奖惩;
(五)讨论教学科研规划、学员管理及外事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基本建设方案、财务年度预决算;
(六)讨论通过学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
(七)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文件;
(八)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建设及其重要工作事项;
(九)研究学院党建工作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十)讨论其他有必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到会时,由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后须向书记报告。
第四条党委会除党委委员参加外,可视会议议题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第六条党委会议题及相关意见由党委委员提出,报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安排议程。重要议题,应在会前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做出重要决策及研究干部问题时,应由党委书记亲自主持,党委委员应全体参加。对因故确实不能到会的委员,应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八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就某一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党委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并有权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形成的决议。
第九条党委委员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有关会议内容。
第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党委委员、各支部、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整理和决定事项的检查、督办,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此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